作者:文博遠
西郊法庭法官助理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以及退休人員再就業現象的普遍化,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當事人能否主張誤工費,這一問題的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亟待明確。本文結合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對該類問題進行系統性分析,以期為相關司法實踐提供參考幫助。
一、法律規定與行為性質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明確將誤工費納入了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但未對退休年齡作出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進一步細化了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強調以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實際收入損失為核心,未將退休年齡作為排除條件,但其模糊性也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審判分歧。
(二)誤工費的法律性質
誤工費的本質是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實際收入損失的補償,需滿足勞動能力與收入減損的實質關聯。退休年齡僅是國家基于社會政策設定的勞動年齡的上限,并不等同于勞動能力的喪失。法學理論中普遍認為,法律應當尊重個體勞動能力的差異,而非以年齡劃分權利邊界。
二、司法實踐中的裁判爭議與認定標準
(一)司法實踐中的不同觀點
1.應當支持超齡人員誤工費。部分法院認為退休年齡并非勞動能力的唯一判斷標準。法定退休年齡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利,而非勞動能力喪失的標志。例如,煙臺中院在劉某訴張某案中指出,退休人員若能證明其仍從事勞動并獲取收入,即使已達退休年齡,也應支持誤工費主張。實踐中此類判決通常要求退休人員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村委會證明等證據予以證明其勞動能力及收入損失。
2.應當駁回超齡人員誤工費。部分審判觀點認為,高齡退休人員已喪失勞動能力,其主要收入來源為養老金,人身損害不減少其實際收入,主張“退休人員應當在家養老”。筆者認為退休金屬于社會保障待遇,與誤工費屬不同性質。此類意見忽視了退休人員返聘、務農個體經營持續性的現實需求,存在機械適用法律之嫌。
(二)裁判統一趨勢
近年來,司法實踐逐漸傾向于以當事人實際勞動能力而非年齡作為裁判標準。例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4)陜民申680號民事裁定書中明確“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只要存在實際收入的減少,即可主張誤工費。”關于“退休人員能否主張誤工費”的相關提問,綜合歸納各地法院主流答復意見,“在退休人員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造成收入損失的情況下,對于誤工費應當予以支持,但也應結合在案證據對誤工損失進行審查核實,在能夠確認收入的情況下依法作出裁判。”
三、賠償標準的具體適用
(一)收入狀況的認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計算認定分為三類:
1.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實際減少收入計算。當事人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單、單位誤工證明等,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例如某達退休年齡人員劉某因傷無法繼續務農,法院依據其務農收入及誤工時間判決賠償。
2.無固定收入的情形。若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按照該標準計算;若無法證明,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特殊群體。務農老人、自主經營者等,可結合種植季節、經營規模等酌定損失。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退休人員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勞動能力、收入狀況及誤工損失。但部分當事人缺乏規范收入證明,需通過證人證言、收入記錄等間接證據進行補強。
四、比較法與規制思考
(一)國際比較
1.德國相關做法。德國在司法實踐中,誤工費的認定以“事實上的勞動能力”為核心,而非法定退休年齡。即使達到退休年齡,只要仍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即可主張誤工費。這種做法體現了對個體勞動的尊重。
2.日本相關做法。日本通過《勞動基準法》和相關判例,明確退休年齡與勞動能力的分離。為保證誤工賠償數額標準,日本建立了靈活的勞動能力評估機制,為司法裁判提供了相應的制度依據。
(二)規制思考
1.應當明確勞動能力的判斷標準,細化賠償基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或相關司法解釋中增加相關條例,明確退休年齡與勞動能力的分離,將實際的勞動能力、收入狀況作為誤工費認定的核心要素。根據不同行業、職業的退休人員,制定差異化的賠償標準。
2.統一裁判標準,加強證據審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法答網等方式明確退休人員誤工費的認定規則,減少地域差異。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應當建立多元化的證據審查規則,綜合審查涉案當事人的勞動證明等,避免機械適用法律。
3.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推動社會觀念轉變。建立退休人員再就業權益保障機制,明確其勞動權益和工傷保險待遇,提升規避因侵權行為導致收入損失風險的能力。在社會層面通過宣傳教育,改變“退休即喪失勞動能力”的傳統觀念,尊重退休人員的勞動價值。
五、結語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當事人主張誤工費的認定及賠償標準,本質上是法律如何平衡社會政策與個體權益的問題,我國現行法律雖未明確排除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請求權,但司法實踐中的分歧仍需通過立法完善和司法統一加以解決。未來應堅持以實際勞動能力和收入損失為核心,構建更加公平、靈活的誤工費認定機制,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回應老齡化社會的現實需求。未來需進一步通過立法和司法指引平衡侵權人責任和受害人權益,推動“老有所為”和“老有所養”的協同發展。
附:參考案例
案號索引:(2024)蘇0509民初3760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5-07-2-374-001
裁判要旨:在交通事故等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認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是否有權主張誤工費時,不能簡單地以受害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支持,而應對受害人是否仍在從事某項或多項工作以及受害人受傷前的收入狀況進行實質判斷。
超退休年齡勞動者誤工費的具體標準,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舉證,在認定受害人受傷前的具體工作和收入情況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裁判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金某和的誤工費能否予以支持;二是誤工費標準如何確認。
一、關于金某和的誤工費能否予以支持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可見,法律并未對人身損害中誤工費的認定作出年齡上的限制,僅明確誤工費系因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現階段,在人口老齡化時代背景下,超過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繼續工作、勞動的情形十分常見,該類群體的勞動所得也應當得到認可和保護。本案中,雖然金某和已超過退休年齡,但根據金某和提交的記賬本、送貨單、企業負責人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其受傷前不僅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而且持續為多家企業提供貨運服務,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其因交通事故受傷而未實際工作,相應的誤工損失應當得到支持。
二、關于誤工費標準如何確認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具體到誤工損失金額,金某和雖無法完整提交為全部企業提供送貨服務的實際收入證據,但其提交的為其中一家企業提供送貨服務的送貨單及記賬本,能夠反映其提供的送貨服務為按次計費,故金某和屬于無固定收入人員,因其無法舉證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結合金某和為一家公司送貨即有4200元/月左右的收入及另外兩家企業負責人的證言,法院酌情按照2022年度江蘇省城鎮私營單位運輸業年平均收入標準即69360元計算其誤工損失。
綜上,結合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關于誤工期240日的專業意見,法院最終支持金某和誤工費損失45606.6元。
來源:靈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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