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 “周某標、李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詳情披露。該案中,紅通在逃人員非法設立公司,以推銷養老、旅居等理財產品為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超50億元。
沈某峰為紅通在逃人員,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間,組織招募周某標、李某等人設立上海裔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裔某集團”)。該集團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許可,在上海、江蘇、安徽、云南等地開設養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別墅等項目,并招攬業務團隊,通過旅游宣講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推銷養老、旅居類等理財產品,承諾保證本金并獲取固定收益,以此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其中,沈某峰全面負責公司決策并實際控制公司資金;周某標、李某、霍某珊負責分管公司銷售、旅游基地和養老項目;周某桃、徐某、危某香負責帶領銷售團隊通過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審計,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間,裔某集團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50.3億余元,未兌付金額15.4億余元。其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團資金鏈斷裂,周某標等人明知公司無兌付能力,仍然繼續吸收公眾存款,未兌付金額3.6億余元。
2021年1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對裔某集團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并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經查,該集團部分產品為依托旅游基地的“旅居預付卡”,該類預付卡屬于具有存款特征的理財產品,具有還本付息特征,應認定為非法募集資金。
2022年3月28日,檢察機關對周某標等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年7月29日,公安機關以周某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周某桃、李某、霍某珊、徐某、危某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其中,公安機關認定周某標于2021年8月之后明知資金鏈斷裂無法兌付仍繼續非法集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集資詐騙106萬余元,但未認定周某桃等5人構成集資詐騙罪。
然而,檢察官在審查部分犯罪嫌疑人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時發現疑點,移送起訴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2020年初已知曉公司無法兌付的情況。靜安區檢察院遂商請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委托上海市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電腦及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進行數據恢復和固定,恢復了裔某集團董事會決議、不能如期兌付通知書、銷售總監向業務員告知無法兌付的消息記錄等大量已被刪除的電子數據。
經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認為,周某標、周某桃等6人在2020年3月已經知曉公司已陷入經營困難、兌付資金主要依靠借新還舊來實現的情況,仍繼續向投資人吸收資金及誘導投資人到期繼續投資,在后續的非法集資中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認定周某標集資詐騙3.6億余元,并對周某桃等5人增加認定集資詐騙罪。
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以周某標等6人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2023年12月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判處周某標等人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處罰金共計560萬元。一審宣判后,周某標、周某桃等4人提出上訴,法院裁定準許周某桃撤回上訴,駁回周某標等3人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本案中出逃境外的沈某峰,檢察機關已于2022年7月29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對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024年9月30日,國際刑警組織已對沈某峰發布紅色通報。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作者: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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