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其中一項看似微小的修改引發法律界高度關注:同步錄音錄像調取程序發生重大變化。新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提供。”——刪除了原條例中“經審批依法予以提供”的“經審批”三字。這一修改,雖僅刪減數字,實為監察權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標志性事件。然而,實踐中部分監察機關在執行新規時出現了變相規避現象:雖然向法院、檢察院提供了錄音錄像,卻附加“僅供司法機關查閱,不得提供給辯護律師”的限制。這種附加條件,不僅違背法律精神,更侵蝕了新條例的改革內核,必須予以堅決糾正。
1程序之變:從“審批”到“依法提供”的法治深意
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是現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標志。《監察法實施條例》要求,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及其自查報告必須作為必備材料隨案移送審理。這一機制是保障監察調查規范性和證據合法性的重要防線。
修訂前的條例雖規定監察機關應配合司法機關調取錄音錄像,但設置了“經審批”的前置條件。實踐中,這一模糊授權導致一些現實困境:
自由裁量權過大:監察機關可能以內部審批為由拒絕調取申請
救濟機制缺失:法院、檢察院缺乏強制獲取錄音錄像的法律手段
證據銜接斷層:影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有效實施
新條例刪除“經審批”三字,將裁量性義務轉變為強制性法律義務,使監察機關從“審批主體”回歸“配合機關”的法定角色。這一轉變絕非文字游戲,而是對《監察法》總則中“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實質落地。
2為何而改:三重必要性與一項亟待杜絕的變相限制
2.1強化外部監督制約的必要
修改后的《監察法》在總則中新增“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職責”的監察原則,并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細化為“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這些修改要求監察權運行必須置于更嚴密的監督體系下。
同步錄音錄像是驗證調查行為合法性的關鍵證據。若監察機關對調取申請擁有自由裁量權,則可能導致“自我監督”的悖論。新條例實施后,法院在審理受賄案件時,可直接調取關鍵時段的錄音錄像核查是否存在疲勞審訊;檢察院審查證據時,可對比錄音錄像與筆錄一致性。這些監督行為因去除審批門檻而獲得程序保障。
2.2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必要
在近年曝光的冤假錯案中,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多發生于封閉的調查環節。盡管《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要求訊問時告知權利、保障飲食休息、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等,但權益保障的落實需要第三方監督。
新條例實施前,當被調查人主張遭受變相逼供時,辯護律師申請調取錄音錄像常因“審批未通過”而受阻。刪除審批環節后,司法機關可直接審查錄音錄像中是否存在以下侵權情形:
是否告知認罪認罰從寬規定
是否保障連續訊問中的休息時間
未成年人詢問時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場
這使條例中的人權保障條款具備了可訴性保障。
2.3解決實踐痛點的必要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的監察機關曾以“涉及國家秘密”“內容不相關”等理由不予提供錄音錄像。2023年某省高院調研顯示,職務犯罪案件中同步錄音錄像調取成功率不足40%。這不僅阻礙非法證據排除,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新條例實施后,監察機關需建立標準化響應機制:只要司法機關正式提出調取要求且符合法律規定,必須無條件提供錄音錄像資料。這為破解“調取難”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路徑。
2.4杜絕變相限制:辯護律師依法查閱權的保障<新增核心內容>
必須旗幟鮮明地指出,實踐中部分監察機關提出的“只供法院、檢察院查看,不準給辯護律師查看”的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是新規執行的嚴重扭曲:
(1)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0條明確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步錄音錄像作為證明取證合法性的關鍵證據材料,屬于“案卷材料”范疇。
《律師法》第34條保障律師依法查閱案卷的權利。限制辯護律師查閱,直接侵犯了法律賦予的辯護權核心內容。
(2)架空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和證明責任主要在辯方。若辯護律師無法查閱錄音錄像,則無從發現潛在的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等違法取證線索,更無法有效舉證,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形同虛設。新條例刪除“審批”旨在保障的司法監督鏈條,在此限制下被攔腰斬斷。
(3)違反了控辯平等原則:
檢察院作為控方可以完整查閱錄音錄像以支持指控,而辯護律師作為辯方代表卻被剝奪同等知情權,嚴重破壞了訴訟結構的平衡,違背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4)與改革精神背道而馳:
新條例刪除“審批”的核心目的,是促進監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公開、透明流轉與審查。限制律師查閱,是將舊有的“審批門檻”異化為新的“信息壁壘”,是變相抵制司法監督和辯護權保障,完全背離了“依法提供”的立法初衷。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再次強調,“對于依法應當向律師公開的證據材料,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因此,任何附加于同步錄音錄像材料上的、限制辯護律師依法查閱的不合理要求,都必須堅決予以杜絕和糾正。監察機關向司法機關提供錄音錄像,即意味著該材料已依法進入訴訟程序,其查閱、使用規則應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關于辯護律師閱卷權的規定。
3深遠意義:反腐敗法治化的關鍵一步
3.1監察權接受司法監督的主動性彰顯
此次修改與監察法增設“特約監察員監督”“監察人員禁閉措施”等條款形成呼應,共同構建對監察權的立體監督網絡。國家監委主動刪減審批權限,體現其以刀刃向內的勇氣接受監督的政治自覺。
這并非權力弱化,而是現代治理智慧的體現。正如修改說明指出:“監察機關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加強溝通協調,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調取同步錄音錄像……依法辦理。”主動接受監督的監察權,反而能獲得更堅實的執法正當性。
3.2監察調查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關鍵樞紐
在職務犯罪案件中,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的銜接質量直接影響反腐敗成效。原審批程序導致的證據“黑箱”現象,常成為庭審爭議焦點。某地方法官坦言:“我們明知筆錄可能存在誘供,但拿不到錄音錄像,只能作為瑕疵證據補正。”
新條例實施后,同步錄音錄像成為銜接兩大程序的“橋梁”:
這種貫通機制,正是《監察法》要求的“證據審查、案件移送方面加強溝通協調”的具體實現。而確保辯護律師能夠依法查閱這些材料,是這座橋梁真正通達、司法審查真正有效的不可或缺環節。
3.3鞏固反腐敗斗爭成果的制度保障
錄音錄像的開放調取(并保障律師依法查閱權),推動監察調查從“結果導向”向“過程與結果并重”轉型。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自查要求,錄音錄像需覆蓋“被調查人從進入訊問室到簽字離開的全過程”,搜查過程需“連續無死角”,關鍵物證提取需“說明+錄像”雙固定。
當這些規范操作可被司法機關和辯護方直接驗證時,將倒逼調查人員:
★杜絕選擇性錄制
★規范法律文書出示
★完善見證人參與程序
從而避免案件“帶病”進入司法程序,提高職務犯罪案件的定罪穩定性與司法公信力。
4實施前景:法治反腐的新篇章與新挑戰
新條例實施后,仍需配套機制支撐,并堅決糾正執行中的偏差:
細化操作指引:明確調取范圍、格式要求、時限等細則;特別要重申并細化辯護律師依法查閱、復制錄音錄像的權利和程序,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設置法外障礙。
加強技術保障:確保錄音錄像清晰完整、可追溯防篡改;研究對敏感信息(如國家秘密、他人隱私)進行技術遮蔽處理的規范,該處理不得影響對取證合法性關鍵環節的審查,且遮蔽范圍、理由應記錄在案供法庭審查。
完善責任機制: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者設定追責條款;對設置“僅供司法機關查看,禁止律師查閱”等變相限制的行為,應視為拒不依法提供,同樣納入追責范圍。 上級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應加強監督。
強化司法審查:法院在審理中,如發現監察機關違法限制辯護律師查閱錄音錄像,應依法要求糾正;對于因此導致辯護權受損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程序性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同步錄音錄像的開放調取與依法保障律師查閱權,不意味著無條件公開。《條例》仍要求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采取保護措施,但保護措施必須依法、合理、透明,并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不能成為剝奪律師依法閱卷權的借口。平衡透明與保密、監督與效率,始終是法治的精妙藝術。
某位資深反貪檢察官在首次依據新條例調取錄音錄像時感慨:“這卷錄像帶我申請后3小時就拿到了,而去年同樣的程序,我等待了17天等來的卻是一紙‘不予提供’通知書。” 然而,當辯護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申請查閱該錄像帶時,卻被告知“僅供公訴機關內部審查使用”。這種新瓶裝舊酒的做法,暴露了改革落地最后一公里的梗阻。
從“審批提供”到“依法提供”,兩個字的刪減背后,是中國反腐敗法治化進程的堅實足跡。但“依法提供”的內涵,必須完整包含辯護律師依法查閱、使用的權利。 當監察權不僅主動卸下審批的鎧甲,更能坦然接受來自辯護方的審視目光,其行動才真正獲得了最深厚的公信力根基。這一變革的最終完成,正如國家監委相關負責人所言:“監督者更要全方位接受監督,這是法治反腐的必然邏輯”。杜絕任何形式的變相限制,讓同步錄音錄像在陽光下接受法律共同體的全面檢驗,方能鑄就經得起歷史和實踐考驗的反腐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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