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影響條款的立法語言較為抽象,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困難,本文結合相關案例及商標對此予以分析探討。
作者 | 吳言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款被稱為“不良影響”條款。不良影響條款的立法語言較為抽象,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困難,本文結合相關案例及商標對此予以分析探討。
商標法“不良影響”條款先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部分從“不良影響”中獨立,諸如貶義詞語“山炮”(山東方言,形容人頭腦簡單,見識平庸)[1]、負面情緒強烈的訴爭商標“該活!”(容易使人聯想到活該)[2]屬于“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情形。之后,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又將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單獨羅列,將具有嚴肅意義的政治性文字注冊為商標,會降低該詞語的嚴肅性。以上兩類不良影響的情形爭議不大,但對于除政治之外的“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社會”等領域,何為不良影響則還需要進一步界定。一般認為,“可能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損害公共利益,擾亂公共秩序”的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3]
一
影響方向:負面
不良影響的“不良”主要體現在商標易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不良影響的認定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即使是注冊了十余年的商標也可能因成立“不良影響”而被無效。例如“泰山大帝”案,該案歷經多級審理,最終認定商標具有不良影響。被告萬佳公司主張爭議商標已經注冊使用十多年,沒有傷害過宗教感情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相反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公眾的積極評價。但證據表明“泰山大帝”的稱謂系客觀存在,具有宗教含義。萬佳公司以及爭議商標原申請注冊人將“泰山大帝”作為商標加以注冊和使用,可能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從而造成不良影響。[4]
負面影響的認定尺度較寬,具有一定政治性和社會性的褒義詞作為商標進行使用,也有可能落入“不良影響”的范圍內,貶義詞更不必說還有可能同時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如在“煤亮子”案中,“煤亮子”一詞通常指稱煤炭工人,被理解為對煤炭工人的贊揚與鼓勵,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社會性。最高院確認“煤亮子”商標可能對我國政治、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具有不良影響。[5]
不良影響的范圍并不局限在經濟或文化的單一領域,也有可能對多個領域均有負面影響。民族與文化領域經常會產生交叉,如果把“魯迅”等具有民族精神的文化界人士的姓名注冊為商標,那么,既傷害了民族感情也在文化領域產生了不良影響。更有甚者還可能損害到“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像商標“伯希和”不僅在民族、文化等領域具有不良影響,同時也損害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1908年,法國人伯希和(Paul Pelliot)來到我國敦煌,從莫高窟帶走了約6000卷最具價值的經卷,他和斯文赫定、斯坦因等皆被稱為“文化大盜”“敦煌大盜”。[6]可以認為,法國人伯希和作為近代我國敦煌文化文物的著名掠奪者,其姓名在中國具有負面含義,可能在民族和文化領域均會產生不良影響,同時也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造成損害。
具體而言,從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角度來看,“伯希和”作為盜竊我國文物的盜賊,其姓名的負面色彩極其濃郁,作為商標使用是一種格調不高、缺乏社會責任感行為的體現,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從文化的角度來看,“伯希和”其人其事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直接關聯到敦煌學、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等嚴肅議題,可能誤導不了解歷史的年輕消費者,更是對嚴肅歷史文化的輕佻對待,對社會公共利益中的文化利益和歷史認知秩序會產生消極影響。從民族的角度看,伯希和在我國公眾的認知中,其最顯著的標簽是“敦煌文物掠奪者”。這一身份與中國近代史上國家積貧積弱、大量珍貴文物外流的屈辱歷史緊密相關。伯希和商標的使用,嚴重傷害了我國民眾的民族感情。部分人士為“敦煌大盜伯希和”說情,認為伯希和是在保護敦煌文物,他能挑走最具價值的部分正是因為他對中文研究頗深。[7]如此說辭,實難服眾,君不見大英博物館內中華文物的回家之路有多么艱辛,流于海外的其他文物又是如何輾轉流浪。伯希和的后續研究和成就均是建立在對我國文物的掠奪之上,也間接阻攔了我國本土對于敦煌文物的研究進程。這也是為什么對于帶走我國大量文物的人士,無論中國人還是外國人,我國公眾都認為他們是盜賊。
商標“伯希和”以法國人伯希和(Pelliot)的姓名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并廣泛使用,美化了偷盜者的名聲,傷害了我國人民的情感。商標“伯希和”與法國人伯希和的聯系是如此緊密,一方面,伯希和品牌的英文名稱PELLIOT與伯希和本名表述一致,中文本身也符合一般公眾對英文翻譯的認知。另一方面,官方早期明確品牌為紀念并傳承伯希和偉大的戶外探險精神而建立,甚至講述了伯希和帶走我國敦煌文物的歷史事件。[8][9]盡管,商標權人后續否認商標“伯希和”與法國人伯希和的關聯,但是,判斷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核心是商標標志本身及其歷史文化背景,公眾對“伯希和”的認知已基本定型,品牌方的單方面詮釋難以改變“伯希和”固有的負面含義。尤其是不良影響的認定并不要求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條件,只要具有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能”即可。
認定“不良影響”并不排斥褒義色彩的含義解釋。基于漢語的特點,“伯希和”可能解釋出千百種含義,例如“伯”有著長者、兄弟、智慧、中間的意思,以“伯”入名引申為謙虛包容、才貌雙全之義。[10]希為希望,和為和諧,則伯希和可解釋為“包容、希望與和諧”。但是,諸多解釋既不能改變品牌的起源,不能掩蓋“伯希和”與敦煌大盜伯希和的對應關系,也無法阻卻“不良影響”的認定。如典型案例“MLGB”案[11],原告聲稱其含義是“My Life’s Getting Better”,法院并未采納申請人對其商標的積極含義解釋,而是以網絡環境中的普遍認知為準。應用到“伯希和”商標中,即使商標權人不斷強調其源于“伯牙撫琴,高山流水”[12],但于事無補,商標“伯希和”仍然具有不良影響,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情形。
二
影響對象:公共利益
從影響對象來看,不良影響指的是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影響。所謂“公共”即不特定多數人,并不要求輻射范圍至全國。例如,為攀附聲譽,部分申請者將名人的姓名注冊為商標。這其中既包括如“魯迅、孔子”等全國性知名的人名,也包括“宗喀巴”(藏傳佛教格魯派的創立者)[13]等區域性知名的人名。因此可以推斷,不良影響條款要求的“公共”性并不要求范圍輻射全國。同樣,在信仰方面,我國商標法既禁止佛教、道教或民間中的常見偶像如觀音、媽祖等,也禁止喜利媽媽(錫伯族的信仰)等[14]被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經核查,近年申請注冊“喜利媽媽”的商標均未能核準注冊。而多年前注冊的“喜利媽媽”商標,現仍處于注冊狀態。對于已注冊的“喜利媽媽”商標,理論上商標局應當依職權宣告無效。
一般而言,商標法領域中一般存在以下公共利益 :一是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二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利益,三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良影響”條款的立法價值取向正是公序良俗原則。[15]有學者指出“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就非常貼合善良風俗,而“其他不良影響”更貼近公序良俗內涵中的“公共秩序”,同時也涵蓋部分“善良風俗”。[16]像前述的“伯希和”商標,其對公共利益的損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民族感情這一公共利益的損害。使用“敦煌大盜伯希和”的姓名作為商標,是對歷史的輕佻化和對民族感情的不尊重——這與“MLGB”案中因低俗含義損害社會道德風尚的邏輯有相似之處,即商標本身承載的含義或聯想會引發公眾的負面感受。若“MLGB”因其低俗可以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那么“伯希和”因其特定歷史背景可能傷害民族文化感情,同樣會構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二是可能引發對我國文化尊嚴的負面聯想。“伯希和”商標的使用極易使中國公眾聯想到近代史上國家孱弱、文物流失的屈辱記憶,這種聯想本身就帶有強烈的負面色彩,可能引發社會公眾的普遍反感和不滿,進而對社會和諧穩定及文化建設的公共利益產生消極影響。三是對文化領域公共秩序的潛在擾亂。若允許承載此類敏感歷史信息的名稱被隨意商業化,可能導致歷史虛無主義的滋長,或引發不必要的社會爭議和對立情緒。
新的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公序良俗、道德風尚、主流價值觀、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幅增加了相應的細化性規定。相比域外立法,我國《商標法》對于維護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功能更為重視[17]作為現行商標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核心體現,不良影響條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尤為重要。諸如“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觸發了公眾對“傳統文化”龍鱗的敏感神經。[18]如果仍維持注冊,則會持續傷害民族感情,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三
違反“不良影響”條款的法律后果
比較相關條款,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后果,僅是“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來看——即,無論商標能否獲得顯著性進而核準注冊,商標法都不禁止相關標志的商標性使用行為。但,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禁止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不僅意味著法律禁止其通過注冊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更意味著法律禁止此類標志流通于市場。
對于“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響條款的商標,一旦在注冊和使用過程中發現,各類社會主體或行政部門都有權利或責任阻止這種商標的繼續使用行為。首先,如果在注冊過程中發現“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提出異議。其次,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現“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伯希和”商標無效,同時商標局應當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再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主動依職權制止“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的使用,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限期改正,且可以予以通報,可以根據違法經營額的高低,處以相應的罰款。“伯希和”等諸如此類的商標給企業敲響了警鐘,一方面企業發展選擇相對國際化的商標無可厚非,但在選擇時需要時刻注意法律底線,企業應當做好商標合規工作,以避免商標侵權或因具有“不良影響”被無效。另一方面,在企業品牌的出海過程中,還是更鼓勵本土品牌更加中國范兒,擁有民族自信才是屹立世界的基礎。
商標作為商譽的凝結,關乎企業的發展命脈。在申請商標之時,應審慎考慮商標含義,避免觸碰法律紅線和公眾情感底線,選擇更具積極、正面意義且不涉及歷史敏感問題的標志,降低具有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如果事后發現,也應及時申請變更注冊商標標識,減少損失。像前述的“喜利媽媽”和“伯希和”等商標,雖然目前仍屬于注冊狀態,但因不良影響而致使商標無效的可能性極大。尤其是在不良影響條款的適用并不限制時間范圍的情況下,“不良影響”這一達摩克利斯之劍將一直懸在企業的頭頂,隨時可能在市場上引發消費者的抵制,對品牌形象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一旦有人提出無效宣告的申請或商標局依職權主動審查,則商標就會面臨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累及企業發展。
注釋
[1] 商標案例參考自《商標審查及審理指南》第194-195頁。
[2]《【附典型案例】北知舉辦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中華商標協會微信公眾號2020年11月3日文章。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商標審查及審理指南》第177頁。
[4] 參考自(2016)最高法行再21號,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5](2020)最高法行申4294號,陜煤集團神南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6] 參考自《“敦煌大盜”伯希和與中國的微妙關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2684809488568073&wfr=spider&for=pc,載百家號2020年3月31日文章。
[7] 參考自《“敦煌大盜”伯希和與中國的微妙關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2684809488568073&wfr=spider&for=pc,載百家號2020年3月31日文章。
[8] 參考自PELLOT伯希和官方微博2015年4月1日發布內容。
[9] 參考自《PELLOT伯希和新風尚——國際標準戶外品牌》,PELLOT伯希和微信官方公眾號2015年3月22日文章。
[10]《好名字起名網>康熙字典>正文伯的意思及取名寓意》,載好名字網,http://www.haoming123.cn/dict/282.html
[11](2018)京行終137號,上海某客貿易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姚某軍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12] 參考自伯希和官網-品牌故事,https://www.pelliot.com.cn/story.html
[13] 商標案例參考自《商標審查及審理指南》第210頁。
[14] 商標案例參考自《商標審查及審理指南》第203-204頁。
[15] 吳堯:《公序良俗原則下“不良影響”條款研究》,載《中華商標》2023年第2期。
[16] 許亮:《商標注冊“不良影響”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基于比較法和法解釋學的分析》,載《電子知識產權》2020年第11期。
[17] 孔祥俊:《論我國《商標法》的私權中心主義——— <商標法> 公法秩序與私權保護之定位》,載《政法論壇》2023年第3期。
[18]《伯希和品牌之殤:本是小鎮青年的奮斗榜樣,卻去紀念法國掠奪者》,載新浪財經網,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1444893750/561f5436001016bii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這篇文章結構清晰、論證嚴密,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價值,以下從內容與形式兩方面簡評:
1
內容亮點
(1)案例支撐扎實
文章以“泰山大帝”“煤亮子”“伯希和”等典型案例貫穿始終,生動詮釋了“不良影響”條款的適用邊界。例如,通過“伯希和”商標與敦煌文物掠奪者的歷史關聯性分析,精準揭示了不良影響在民族情感、文化尊嚴等維度的負面效應。這種“以案釋法”的方式增強了說服力,尤其對“公共利益”損害的具體化論述(如民族感情、文化秩序)極具啟發性。
(2)邏輯層次分明
文章采用“影響方向—影響對象—法律后果”的三段式結構,層層遞進。首先界定“不良影響”的負面性(如褒義詞“煤亮子”仍可能違規),再聚焦公共利益(如區域性名人“宗喀巴”亦受保護),最后落腳法律后果(禁用而非僅禁注),邏輯鏈條完整。這種結構便于讀者理解條款的適用邏輯。
(3)現實關切突出
文中對商標法修訂草案的動向分析(如強化公序良俗)及企業合規建議(如避免歷史敏感問題),體現了對實務的指導意義。尤其指出“不良影響”認定無時間限制,警示企業需長期規避風險,具有前瞻性。
2
可優化方向
案例對比可更豐富:可補充反向案例(如“李尋歡”因文學人物特定含義獲注冊),通過正反對比更全面展示審查標準的靈活性。
本文是一篇兼具學術性與實用性的佳作,通過典型案例與法理分析的結合,為讀者厘清了“不良影響”條款的核心要義。若能適當增加對比案例與術語解釋,將更利于普及傳播。總體而言,其對商標合規的警示意義及對民族文化的保護視角,值得企業與法律從業者深思。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exels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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