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網遼寧新聞副主任張添強)
駕乘交通工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簡稱乘客座位責任險)是一種在司機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時由保險公司提供的可選擇性質的附加險,也是一種經常容易被忽視的附加險種,有的司機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車購買了乘客座位責任險。
去年二月份,市民劉薇(化名)與朋友張浩(化名)一起駕駛私家車去旅游,途中因路面積冰導致車輛打滑沖進路邊溝中發生側翻,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張浩受傷,全身多處骨折,120車緊急將張浩送醫院搶球。
經交警認定,司機劉薇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劉薇只給自己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對于乘客張浩的受傷,這二種保險均不予賠償。
張浩全身多處骨折,先后住院二次進行手術治療,還到醫院康復治療一次,治療期近一年,共支出醫療費8萬余元,雖然劉薇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劉薇購買的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均不賠,而劉薇是自己的好友,車輛側滑也不是她故意的,這巨額醫療費只能自己買單。
劉薇與張浩仔細研究車輛保險單,突然驚喜地發現,劉薇在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時,還花了100元購買了一份《駕乘交通工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險,張浩的醫療費能否從駕乘交通工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理賠呢?
二人又仔細看了劉薇購買的這份意外附加險,發現想全額理賠也非常困難。因為附加險條款明確規定,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保險責任至被保險人該次住院出院之時或者對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時(以先發生為 準)止。對被保險人發生的整容、美容、體檢、療養、靜養、康復治療、健康護理等不予理賠。另外,對于治療期間使用的非醫保藥物也不予理賠。
張浩說,自己的傷比較重,治療期超過了180天,且一半醫療費都不在醫保用藥目錄中,加之康復治療時間較長,想全額理賠有一定難度。
張浩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將某保險公司起訴到大連高新園區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對自己的損失通過劉薇購買的附加險給予理賠。
法院受理了張浩的起訴后,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張浩的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張浩不構成傷殘,傷后用藥合理,休治期為6個月。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對于超過保險條款規定的180日醫療期后的醫療費是否理賠問題。某保險公司稱,此約定是保險條款中明確的,因為是附加險,所以對于張浩超過180天治療期的醫療費,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但張浩一方認為,張浩的治療雖然超過了180天,但其治療并未結束,且某保險公司在出售附加險時,也未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該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效力。
對于是否將賠償的醫療費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問題。王金海律師認為,張浩的用藥經鑒定屬于合理用藥,盡管一些用藥名稱未出現在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險名錄中,但該保險名錄每年都在變更調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雖保險條款約定按照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賠償醫療費,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即屬于不合理用藥,某保險公司不理賠非醫保藥名錄中沒有的部分沒有法律依據。
5月2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張浩理賠醫療費和住院津貼等共計18萬余元。
本案中,劉薇購買的是“駕乘交通工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50萬元,也是一種發生保險事故較低的險種,故在理賠時有諸多限制也是正常的。張浩說,18萬元理賠金不僅緩解了我的經濟壓力,更凸顯了針對性保險配置的重要性。劉薇說,安全駕駛系司機的首要責任,而充分的風險保障則是守護生命的最后防線。
王金海律師說,目前,超過70%私家車主未配置座位險,一旦發生單方事故,乘客醫療費用需駕駛人自行承擔。由于車輛座位附加險專為解決司乘人員保障缺口設計,保額可自主選擇,通常情況下10萬元/座,理賠額度小。像劉薇購買的這種理賠額度為50萬元的附加險,建議市民給予考慮,在購買第三者商業險時可附加購買多種類似的附加險種,以達到基礎保額疊加附加險實現高賠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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