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的一位楊女士,月收入僅4000元,每天站柜臺13小時。她15歲的寶貝兒子非要買蘋果手機,就因為同學都有,他沒有,怕丟面子!
面對15歲兒子因“同學都有”而索要蘋果手機的要求,她省吃儉用,咬牙花費5600元滿足了孩子。給兒子整了個新蘋果手機!看兒子那高興勁兒,楊女士覺得再苦也值了,就盼著兒子“聽話”。
手機到手,兒子確實“乖”了,天天抱著玩不吵不鬧。楊女士剛松了口氣,結果才半個月,出大事了!兒子把新手機拿去換了臺2000塊的二手摩托!
楊女士一聽,心都碎了!自己站多少天柜臺才掙來的血汗錢啊!立馬拉著兒子找摩托店老板理論,指責對方:明知兒子只有15歲,是未成年人;5600的新手機換你2000的破摩托?顯失公平。她要求店主退還手機。
店主也是一肚子委屈:自己開始不想換,是楊女士的孩子多次上門要求交換;當時看著孩子長得挺高的,不知道他才15歲,憑外貌也判斷不出是否成年;手機也不是全新的了,已經用了半個月,他轉手也只賣了3700元,并非用2000元摩托換走5600元新機。
現在手機也拿不回來了,楊女士氣不過,舉報到了市場監管局。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楊女士能否要回手機或要求店主等價賠償?
釋案說法
楊女士能否要回手機,關鍵就在于其15歲的兒子與店主進行的“手機換摩托”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1. 兒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15歲少年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換摩托”行為效力如何?
楊女士的兒子用價值5600元的手機交換價值2000元的二手摩托車,顯然超出了15歲少年一般認知能力下能夠獨立、妥善處理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日常小額消費范圍。 這屬于重大財產處置行為。
對于這類重大財產處分行為,必須經過楊女士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認才能生效。
楊女士事先不知情,事后堅決反對(要求退還),因此該交易行為是無效的。
3. 交易顯失公平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p>
用5600元的手機換取2000元的二手摩托車,價值差距巨大,即使手機用了半個月,差距仍顯著,確實存在顯失公平的嫌疑。
既然該行為是無效的,顯失公平的,店主就應當退還手機。《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p>
本案中,店主已將手機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賣了3700元)。 這意味著手機作為特定物,已經脫離了店主的控制,且新買家是善意第三人,他并不知道該手機的來源,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因此,要求店主原物返還手機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已不可能。
既然手機無法原物返還,店主就需要將因該無效而取得的利益,即他轉賣手機所得的3700元,返還給楊女士方。 同時,摩托車應當返還給店主。
手機一經拆封,價值肯定低于5600元,是否還需要補差價1900元,最終能拿回多少錢,還需通過協商、市監局調解或法院訴訟,根據手機當時的實際價值、雙方過錯等因素確定。
這事兒一爆出來,網友議論紛紛:
“我的天!月薪4000敢買5600手機哄孩子?這媽腦子進水了吧?。不教孩子珍惜,出事就怪商家?”
“就算看不出年齡,這差價也太離譜了,說沒坑人我不信!支持維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p>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覺得楊女士能要回多少錢?5600手機換2000摩托,這事兒公平嗎?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來源:重慶天天630—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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