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債轉股情形中,如何認定債權人是否具有股東資格?
綜合債轉股協議效力、債務確定事實、公司對債轉股事宜的知情情況、公司對債權人股東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確認情況、當事人自身舉證等內容綜合認定。
閱讀提示:
在股東名冊記載糾紛中,有一種情形是股東與其債權人簽訂債轉股協議約定該債權人取得公司股權成為股東,后續各方當事人可能就該債權人是否具有股東身份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如何認定該債權人的股東資格?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公司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湖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股東名冊記載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債轉股協議簽訂時涉案債務未具體確定,債轉股協議簽訂后的公司決議文件、股東名冊、章程備案文件均未確認過債轉股協議簽訂事宜或者認可過該債權人以受讓特定比例股權的方式成為公司股東,該債權人關于其系公司股東、要求公司將其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變更工商變更登記的主張不成立。
案件簡介:
1.2015年10月21日,某園公司(被告一)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
2.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一備案信息經多次變更。其中,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10日期間,何某云(原告)系被告一股東,持股比例26.82%。至本案訴訟發生時,工商登記備案信息顯示,被告一股東系崔某(被告二)、譚某(被告三),持股比例分別為62.5%、37.5%。
3.2022年1月15日,原告、案外人崔某財、被告一簽訂《債轉股協議》,確認截至協議簽訂當日,原告對崔某財債權總額為2332萬元、已到期,原告就該債權向被告一投資入股,原告不再享有對崔某財的債權權益,轉而享有被告一股東權利義務,持股比例29.097%,協議三方以及被告一其他股東均同意。該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
4.同日,案外人崔某財與其余32余名債權人簽訂債轉股協議,涉及股份14.424%,被告二作為股份代持人參與。
5.2022年1月17日,被告一形成決議,載明包括原告、被告二、被告三、案外人崔某甲在內的6名股東參會,同意案外人崔某甲的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被告一股權,不愿進入工商注冊的債權人,由被告一認可的人員代持股份。該決議經全體參會人員簽字確認、被告一蓋章。
6.2022年3月15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就案外人崔某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作出刑事一審判決書(已生效),載明崔某財應向何某云退賠的金額為12544400元。
7.原告何某云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一某園公司、被告二崔某、被告三譚某將原告記載于股東名冊(持股比例29.097%)并為原告辦理股東工商登記。
8.2024年7月4日,利川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何某云的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
原告是否具有股東資格?
法院裁判觀點:
一、結合當事人訴辯主張及證據,本案爭議焦點為何某云是否具備股東資格。
利川法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股東出資情況、出資證明書編號、取得和喪失股東資格的日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本案系股東名冊記載糾紛,前提是確認何某云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結合當事人陳述及證據,利川法院將爭議焦點總結為:何某云與崔某甲之間的債權債務在簽訂債轉股協議時是否確定;何某云是否具備股東資格。
二、何某云與案外人崔某甲之間的債權債務在簽訂債轉股協議時未經確定。
利川法院認為,案涉債轉股協議形成于2022年1月15日,何某云未提交證據佐證其與崔某甲間債權債務具體的金額,從形式上看該債轉股協議記載的債權23320000元與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21)渝0101刑初1028號刑事判決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或應退金額差距較大。故,利川法院認定何某云與崔某甲的債權債務在簽訂債轉股協議時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三、不僅無法從某園公司的股東名錄、章程備案以及相應決議內容看出崔某甲“隱名股東”的身份、涉案債轉股協議的效力、何某云實際持股比例等內容,而且何某云亦未完成相應代持股的舉證,何某云不具備某園公司的股東資格。
利川法院認為,公司章程系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基本準則,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而某某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
本案中,某園公司的股東名錄及章程于2018年12月14日變更備案,但均無崔某甲為股東的記載;某某決議上載明的時間為2022年1月7日,其內容亦未確認債轉股協議效力,更未直接記載何某云受讓的股份為29.097%。庭審中何某云陳述崔某乙代持崔某甲股份,但其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應由何某云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利川法院認為何某云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何某云與利川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崔某祥等股東名冊記載糾紛案》,[案 號:(2024)鄂2802民初590號]
實戰指南:
一、建議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關注債轉股協議的效力、債務關系在協議簽訂時是否確定存在。
本案中,何某云為支撐自身主張,舉示的一項關鍵證據是2022年1月15日的債轉股協議,該協議中所涉的到期債權金額高達2332萬元,擬轉化為某園公司29.097%的股權,但是其未就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進行舉證,法院通過審查關聯的刑事生效判決文書,顯然,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前提下,何某云在本案中主張的到期債權只能與該刑事生效判決認定的債權部分進行對比。法院對比后認為該案中確認的何某云享有的債權金額與其在本案中主張的債權金額差距過大,因此得出了債轉股協議簽訂時的到期債權不存在的結論,何某云關于本案債權金額經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主張,是不成立的。
在此,我們建議,當事人之間若因債轉股協議導致股東名冊記載糾紛,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首先關注“債轉股”關系中的債權是什么,該關系是否真實存在。其中,原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注意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性進行有效舉證,包括具體的債權內容、債權金額、是否已到期等等,在提交另案判決文書來論證自身主張時,應當全面判斷,該文書是否能夠起到正面的支撐論證的作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謹慎考慮舉示。而被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則應當關注原告是否就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性完成舉證,如果僅有債轉股協議,孤證難立,被告一方應當明確提出質疑。
二、建議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關注股東會決議是否對債轉股的關鍵事項予以確認。
本案中,何某云雖然在涉案債轉股協議簽訂后參加了2022年1月17日的某園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并且在該會議形成的載有“債轉股”相關事宜的決議上簽字,但是法院認為決議通過的內容不夠明確,其中雖然提及了“債轉股”事宜以及代持股事宜,但并沒有具體指向,無法看出是何某云享有的債權被轉化成為某園公司股權,相應股權比例也沒有挑明。從決議內容所體現的當事人安排來看,債轉股關系中債權人所持有股權,在債權人不想顯名為公司股東時,可以選擇由他人代持。但是,該決議中,也沒有顯示具體的代持關系。因此,法院無法從這一份意思含糊不清的決議中看出股東會決議確認了何某云實際持有某園公司29.097%股權事項。
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相當重要的特征,也是股東資格確認的必要審查要點的法理基礎。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通過股東會決議文件、工商登記備案文件(例如股東名冊、章程備案文件)審查當事人的股東身份、持股比例是否經過公司權力機關及股東會的確認和認可。如果存在股東通過他人代持而“隱名”的情形,法院也會審查代持股事項是否經過股東會決議。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案件的原告,至少注意就自身通過債轉股方式獲得公司股東身份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進行舉證。而針對類似案件的被告,我們建議,借鑒本案的審理思路,梳理原告舉證股東會決議文件中所載明的事項,如果其中決議通過的事項中,沒有可以具體對應到關于原告股東身份、股權比例、相應的債轉股關系、代持股安排等等內容,那么就可以駁斥原告。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公司、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公司、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公司、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公司、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公司業務、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股互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公司業務、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公司業務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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