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山東、上海以及浙江等地的稅務機關通過稅務新聞的形式,公布了通過綜合運用“五步工作法”(“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公開曝光”),對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內居民取得境外所得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疑點以及風險進行提醒、督促和整改。上述新聞的發出,也使境外所得的應稅規則以及稅收征管方式成為了公眾熱議的話題。
一、境外所得課稅制度:一脈相承與征管革新
1.法律沿革
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就規定了在華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需要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在1993年的第一次修正中,又加入了“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概念,直至2018年的第七次修正,進一步明確了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在華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中國居民個人需要就全球所得在華繳納個人所得稅并非新規。
2.征管革新
過去,稅務機關在信息獲取、納稅人合規意識、稅收管轄權沖突等方面面臨諸多挑戰。然而,隨著CRS機制的推行、3號公告的發布以及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這些難點正逐步得到解決。
1.CRS機制的不斷深化運行
CRS(共同申報準則)旨在通過識別稅收居民身份并交換金融賬戶信息,打擊跨境逃稅,提升稅收公平,強化國際協作。截至2025年4月,已有126個國家(地區)簽署相關協議,其中我國的交換伙伴有108個。2023年,超過1.34億個金融賬戶信息完成自動交換,涵蓋總資產近12萬億歐元。基于CRS機制,中國稅務機關能夠有效獲取中國稅收居民的境外收入,及時進行納稅提醒。
2.3號公告的頒布
2020年1月發布的3號公告,明確了境外所得來源的判定、應納稅額的計算、境外稅抵免及申報時間和要求。該公告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提供了實操指引,解決了境外所得與中國納稅年度不一致的問題,并明確了通過轉讓境外公司實際轉讓境內不動產的所得來源地,填補了“稅務籌劃”的漏洞。
通過這些措施,稅務機關能夠更有效地管理境外所得,確保稅收公平和合規。
二、稅收居民身份:全球納稅義務的法律界定核心
確定應稅義務的關鍵在于稅收居民身份。全球稅收居民身份認定主要有“屬地”和“屬地兼屬人”兩種模式。香港和新加坡采用“屬地”模式,僅對當地收入征稅;美國和中國采用“屬地兼屬人”模式,要求全球所得繳稅。
1.國民≠稅收居民
稅收居民不等同于國民。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居民是因住所、居所等標準在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中國稅務機關依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依據停留時間和住所兩個標準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具稅收居民身份。國家稅務總局在今年1月發布《關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就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的有關事項,特別是不同目的和不同身份(個人或實體)的相關要求進行了更具體的規定和說明,同時也對證明的樣式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更新。對于有需求的個人,可以通過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申請證明,大大便利了納稅人。具體可參考致同稅務往期文章《新規來襲!2025年4月1日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優化升級》。
2.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協調機制
個人可能同時成為多國稅收居民,需依據OECD的“加比規則”判定身份。判定順序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住所以及國籍。若無法確定,由雙方稅務機關協商確定。
三、企業與個人的稅務合規管理策略和建議
在當前的經濟運行中,企業和個人在不同的場景下,都會需要與稅收居民身份打交道。根據當前的稅收征管趨勢以及我們近年來的實操經驗,我們從企業和個人兩個維度提供以下的稅務合規管理策略和建議供參考。
1.企業跨境派遣稅務規劃
事前評估:派遣前測算員工在派駐地的停留時間,結合當地稅收居民判定標準(如183天規則),評估是否構成雙重稅收居民身份;
協定應用:利用稅收協定中“非獨立個人勞務”、“常設機構”等條款,申請境外所得免稅或抵免,降低雙重征稅風險;
合規備案:及時為派遣員工申請《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完成境內外納稅申報銜接,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合規風險。
2.高凈值人群身份與稅務優化
身份規劃:綜合考量全球居留時間、資產配置地、經濟利益中心等因素,通過專業機構評估多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可能性,合理選擇稅務管轄區;
境外稅抵免:準確計算境外已納稅額,按照3號公告規定的分國限額抵免規則辦理申報,確保合規前提下降低稅負;
爭議解決:若面臨雙重征稅,第一時間啟動稅收協定中的相互協商程序,通過主管稅務機關間的協商機制解決身份認定爭議,維護自身權益。
隨著金稅四期系統對跨境數據的整合能力提升,境外所得征管已進入“數據穿透”時代。致同稅務團隊憑借豐富的稅務國際網絡和實操經驗,為客戶構建“稅收居民身份認定 — 所得來源判定 — 境外稅抵免 — 申報合規”全流程管理體系,提供包括以下專業服務:稅收居民身份評估;跨境派遣架構設計;雙重征稅協商代理;境外所得申報輔導。
在全球稅收透明化趨勢下,清晰界定稅收居民身份、合規管理境外所得,已成為企業與個人參與跨境經濟活動的必備能力。致同稅務團隊建議相關主體定期開展稅務居民身份自查,建立境外所得管理臺賬,充分利用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政策工具,在合規框架下實現稅務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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