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送外賣途中與他人相撞,
導致他人受傷,
公司為騎手購買了雇主責任險
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賠付傷者后向保險公司理賠
卻被保險公司告知非醫保用藥不賠。
那么,交通事故中,非醫保用藥的責任
到底應由誰來承擔?
近日,上海某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保險理賠過程中扣除非醫保用藥醫療費爭議的案件。
案情回顧
外賣小哥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送餐途中,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呂某發生碰撞,致呂某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呂某無責任。
劉某是甲公司的員工,甲公司曾為其在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保單特別約定載明,在保障期間,騎手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保險承擔相關醫療費用,但事故發生地的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自費藥品費用以及醫保統籌基金、附加支付,均為保險責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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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呂某就相關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甲公司賠償損失合計20萬余元。甲公司履行相應賠付義務后,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訴至上海某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與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認可騎手劉某事發時是在執行配送工作任務,同意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甲公司賠付的呂某醫療費中,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
甲公司則表示,保險公司應當對甲公司按照交通事故法定賠償項目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理賠。保險公司未能指明醫藥費單據中的非醫保用藥部分金額,也未能就醫保范圍內的可替代用藥加以舉證,不同意扣除非醫保部分。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保險合同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應予恪守。外賣小哥劉某是在執行甲公司配送工作任務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損害,故本案屬于保單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的保障范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根據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針對醫藥費,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扣除非醫保費用,但未能明確非醫保部分的具體金額,亦未能就相關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情況加以舉證,對此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險金20余萬元。該案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保險人常會提出保單及保險條款中約定了“非醫保不賠”條款,并以此抗辯,拒絕賠償超過醫保用藥部分費用?!胺轻t保用藥”部分具體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責任,保險人和投保人又如何減少此類糾紛呢?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一、“非醫保不賠”條款是免責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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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保不賠”條款是保險合同中常見的責任限制條款。保險人基于風險控制與成本管理的考量,制定此類條款以限定自身的保障責任范圍。此類條款的核心內容在于保險人僅對醫保目錄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承擔賠付責任,超出部分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此類條款將醫保目錄外的醫療風險排除于保險責任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保險人對于醫保目錄外發生的醫療費用的理賠責任,屬于免責性質的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對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據此,“非醫保不賠”條款須經保險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非醫保不賠”條款該如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為司法審查“非醫保不賠”條款提供了依據。
一是審查醫療費用是否超出醫保同類標準。司法解釋并未將賠付范圍限定于醫保目錄之內,而是要求保險人按“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賠付。即使醫療費用超出醫保范圍,只要未超過醫保同類費用標準,保險人仍需履行賠付義務。這一規則有效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基本醫療需求,同時有助于控制因不合理或過度醫療等導致的風險承擔。
二是審查保險人是否就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出醫保同類標準加以舉證。保險人須舉證證明醫保目錄內存在同類藥品或診療項目且具有可替代性,即在治療療效、安全性等方面無明顯差異,還須提供醫保內相關價格或費用標準,以證明實際支出的超過醫保標準部分缺乏合理性。若保險人未能提供醫保目錄內替代方式或舉證費用差異,則仍需賠付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如何減少“非醫保不賠”條款的爭議?
“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有效地平衡了被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的合理期待與商業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為減少“非醫保不賠”條款的爭議,保險人應加大對此類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力度,提供醫保目錄內替代方式及費用對比,避免籠統拒賠引發爭議。
投保人應在投保前閱讀條款,重點關注醫療費用相關的責任條款及非醫保用藥的賠付限制。被保險人應注重留存醫生處方、藥品說明書、費用清單、支付憑證等醫療相關證據,為后續理賠提供依據。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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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上海高院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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