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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一筆存款,竟讓兄弟姐妹對簿公堂。口頭遺囑能否算數?盡孝多少如何影響遺產分配?今天,通過這起真實案例,律師帶您看清遺產繼承糾紛中的法律門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王建國與李淑芬育有兩子一女,兒子王明、王強,女兒王麗 。1993 年,王建國離世;2019 年 12 月 11 日,李淑芬也因病去世。二老留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及 24 萬元存款,這些遺產的分配問題,成為兄妹三人矛盾的導火索。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王麗):王麗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明、王強共同繼承一號房屋,并分割 24 萬元存款,主張自己應分得房屋三分之一份額 。她表示,父母去世后,兄妹就遺產分配無法達成一致,為維護權益,只能訴諸法律。
被告抗辯:
王明:堅決不同意王麗的訴求,提出三點理由:一是父母生前已對家庭財產進行分配,王麗此前已分得房產,不應再參與此次繼承;二是自己在母親生前與其共同生活,悉心照料,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母親生前多次表示一號房屋由自己繼承;三是因與王麗關系不和,無法共同居住,愿意以折價補償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同時主張存款應全部歸王強所有。
王強:支持王明的部分說法,稱母親生前曾說誰照顧她,房屋就歸誰,且明確表示 24 萬元存款歸自己 。他還提出,此前兄妹協商過,因王明主要照顧母親,存款作為 “保姆費” 歸王明,現在王麗要求分割不合理。不過,若要分割,自己和王明因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 。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屋權屬歷史:1980 年左右,王建國所在單位分配承租公房;1993 年王建國去世后,單位將房屋調換為一號房屋 。1995 年,李淑芬與北京某單位簽訂合同購買該房屋,購房時核算了王建國 1 年工齡和李淑芬 40 年工齡 。1997年,李淑芬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在她名下,目前由王明居住使用 。
爭議焦點:
遺囑爭議:王明、王強稱母親有口頭遺囑,但王麗不認可 。
出資爭議:王明主張自己支付了購房款及補交款項,認為房屋是自己與母親共有財產;王麗認為房屋是母親個人財產。
贍養爭議:王明、王強指責王麗未盡贍養義務,自己盡了主要贍養責任;王麗對此否認 。
分割爭議:王麗要求按份額分割房屋;王明要求取得房屋并折價補償;王強則將自己的房產份額贈與王明 。雙方對房屋價值認定差距巨大,且房屋無法上市交易。
存款爭議:24 萬元存款由王強持有,對于如何分配,三人意見不一。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界定
房屋性質認定:一號房屋雖在李淑芬名下且在王建國去世后購買,但購房時使用了王建國的工齡 。工齡在房改房購買中具有財產屬性,因此房屋并非李淑芬完全個人財產,其中包含王建國的財產權益。王明主張房屋為共有,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出資及與母親有共同購房合意,法院未予采信 。
存款屬性:24 萬元存款屬于李淑芬去世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二)遺囑效力判定
根據法律規定,口頭遺囑需在危急情況下訂立,且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王明、王強雖稱母親有口頭遺囑,但既未證明處于危急情形,也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見證人,且二人陳述存在矛盾。因此,法院認定所謂 “口頭遺囑”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
(三)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王明、王強主張王麗未盡贍養義務,自己應多分遺產,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 。不過,考慮到王明與母親共同生活這一事實,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在分割遺產時適當傾斜,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
(四)遺產分割方式選擇
因房屋無法上市交易,且兄妹對房屋價值爭議大,法院從實際出發,采用份額分割方式 。王強自愿將房產份額贈與王明,法院尊重其意思自治,既保障了各方權益,也避免了后續執行難題。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王麗、王明共同繼承,王麗享有 27.5% 份額,王明享有 72.5% 份額 。
王強在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給付王麗存款 66000 元,給付王明存款 108000 元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要規范
口頭遺囑風險極高,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 。訂立遺囑時,務必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明確遺產分配細節,避免因遺囑無效引發糾紛。
(二)贍養證據要留存
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日常可保留照顧老人的醫療記錄、購物小票、轉賬憑證、聊天記錄等,關鍵時刻能成為有力證據。
(三)特殊房產分割需靈活
對于軍產房、房改房等特殊性質房產,繼承時要考慮其交易限制 。分割時可選擇份額分配、折價補償等方式,平衡各方利益,避免陷入僵局。
遺產繼承不僅關乎財產分配,更牽扯親情冷暖 。如果您正面臨遺囑訂立、遺產分割等難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定制專屬法律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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