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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權糾紛領域,共有不動產的分割問題向來是司法實踐中的焦點與難點。本案中,一對兄妹因共有房屋的處置方式產生重大分歧,一方主張拍賣變賣以實現財產分割,另一方則堅持保留房屋進行出租或居住,雙方訴至法院。以下將從專業法律視角,結合現行法律法規,深入剖析本案的法律邏輯與裁判依據。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王明遠與王麗華系同胞兄妹 。2021 年,圍繞其母田淑敏遺留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香山南路的一號房屋,雙方曾提起繼承訴訟。經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確認一號房屋由王明遠、王麗華共同繼承,各自享有 50% 的所有權份額,并明確雙方負有相互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義務 。2022 年 3 月 21 日,通過執行裁定,房屋完成過戶登記,王明遠與王麗華正式成為該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然而,產權登記完成后,雙方就房屋后續處置產生嚴重分歧。王麗華意圖通過變賣或拍賣房屋實現財產分割,獲取相應價款;王明遠則實際控制房屋,既拒絕出售房屋,亦不配合此前約定的出租計劃,導致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在此情形下,王麗華再次訴諸法院,要求對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價款進行均分。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王麗華):王麗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對一號房屋進行變賣或拍賣,并將變價后所得房款由其與王明遠平均分配,同時請求雙方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其訴稱,王明遠長期占據房屋,致使自己無法正常行使居住權等物權權利,雙方之間的共有基礎已不復存在,唯有通過變賣房屋的方式,方能有效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實現自身合法權益。
被告抗辯(王明遠):王明遠明確表示不同意王麗華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其抗辯理由主要包括:其一,雙方之間仍具備共有基礎,且王麗華持有房屋鑰匙,不存在無法使用房屋的情形;其二,雙方此前已就房屋出租事宜達成一致,僅因 2022 年 4 - 6 月疫情原因暫時未能推進,現其同意房屋由王麗華居住使用或繼續實施出租計劃;其三,拍賣、變賣房屋的行為將導致房屋價值減損,嚴重損害雙方的共同利益,故堅決反對該處置方式。
(三)關鍵事實認定
產權歸屬確認:經生效法律文書及執行程序,一號房屋已登記為王明遠、王麗華按份共有,雙方各占 50% 份額,房屋產權歸屬明確 。
分割爭議焦點:雙方就房屋分割方式存在根本性分歧,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王麗華堅持主張通過拍賣、變賣方式實現貨幣分割;王明遠則主張維持房屋現狀,選擇出租或共同居住的方式。
案件分析
(一)按份共有人分割請求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本案中,王明遠與王麗華作為一號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未就房屋分割事宜作出明確約定,因此王麗華依法享有隨時請求分割的權利,其提出分割主張于法有據。
(二)共有物分割方式的法律適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一號房屋作為不動產,具有不可物理分割的特性,若強行進行實物分割,將顯著降低房屋的使用價值與市場價值,屬于 “難以分割” 的情形。在此情況下,王麗華主張通過拍賣、變賣房屋并分割價款的方式,符合法律關于共有物分割方式的規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三)被告抗辯理由的法律評析
王明遠提出的繼續出租或由王麗華居住的方案,從法律層面分析,本質上限制了王麗華對其享有的 50% 房屋產權份額的自由處分權 。作為按份共有人,王麗華有權依據自身意愿選擇最符合其利益的分割方式,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其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拍賣、變賣房屋,系依法行使物權權利的行為。而王明遠以房屋價值可能受損為由反對變賣,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拍賣、變賣將必然導致房屋價值減損,且該抗辯理由不足以對抗王麗華的合法分割請求。因此,其抗辯主張缺乏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王明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王麗華對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香山南路的一號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房屋變價后,扣除變價相關費用的剩余款項,由原告王麗華與被告王明遠各分得二分之一。該判決既維護了按份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又遵循了共有物分割的法律規定,具有明確的法律指引意義。
案件啟示
(一)明確共有關系約定,防范糾紛風險
在涉及不動產共有時,無論是基于親屬關系還是其他原因,共有人均應在取得產權之初,通過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共有方式、房屋使用、收益分配、分割條件及方式等重要事項。清晰的權利義務約定,能夠有效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的糾紛,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產生的可能性。
(二)依法行使物權權利,理性解決爭議
按份共有人在行使分割請求權等物權權利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與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當出現分割爭議時,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若協商無果,應及時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采取非法占據、惡意阻撓等不當行為,以免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三)重視證據留存,善用法律武器
在處理房產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務必妥善保存各類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判決書、裁定書、房產證、合同、溝通記錄等。充分、有效的證據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同時,建議當事人在糾紛發生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借助法律專業知識制定合理的維權策略,通過合法途徑實現自身權益的最大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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