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37,利用手機群發(fā)詐騙短信,后因逃避偵查丟棄銀行卡而未取出卡內(nèi)他人所匯款項的,系詐騙未遂。
1、詹群忠等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649號。
2、被告人詹群忠,男,42歲,無業(yè),上海市楊浦區(qū)。
3、詹群忠2007年7月5日伙同女兒詹曉芬、詹曉芬的男友詹益增在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鎮(zhèn)租房內(nèi),用手機群發(fā)短信“你好,原賬號已更改,匯款請匯,戶名薛海英,招商銀行8888********8888,謝謝”。住上海的黃三義收到上述短信后誤以為是朋友向其借款所發(fā),當日向薛海英賬戶匯入20萬元,詹群忠馬上安排女兒及女兒男友去ATM取現(xiàn)和去珠寶店刷卡購買黃金,在其中一家金店購買60000元黃金后被要求核實購買者身份被迫留下了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后清空了薛海英的招商銀行賬戶后(留下余額58元)將薛海英的銀行卡丟棄。7月10日,住山東的徐淑英收到詹群忠的群發(fā)短信,誤以為是供應商催要貨款所發(fā),向薛海英的招商銀行匯款9萬元,打款后徐淑英電話聯(lián)系供應商詢問是否收到貨款,才知道被騙了,徐淑英報警,山東警方凍結(jié)薛海英的招商銀行90058元,將90000元返還給徐淑英。
4、楊浦區(qū)法院判詹群忠詐騙罪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罰金1萬,再與詹群忠2007年6月同樣的方式詐騙11名被害人57萬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判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罰金2萬合并,決定執(zhí)行詹群忠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罰金3萬。
5、司法觀點,詹群忠因身份暴露,為了逃避偵查丟棄銀行卡,而導致不能占有和取出之后他人匯入的款項,屬于因非自身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2007年詐騙20萬即可以判10年以上,本案中上海黃三義匯入的20萬,就已經(jīng)達到能讓詹群忠判10年的量刑標準,那還糾結(jié)第二筆9萬元干什么呢?刑法不放過犯罪行為,但也要保障犯罪行為人每一個行為都能得到正確的評價,對徐淑英匯入的9萬元,也要準確定性。這既保護了每一位被害人權(quán)利不受侵犯、也保障了犯罪行為人人權(quán)的較真,就叫做刑法的罪責刑相統(tǒng)一原則。
6、備注一下,1996年-2011年這15年間,詐騙20萬就是數(shù)額特別巨大,判10年以上;2011年之后,調(diào)整為詐騙50萬才判10年以上;2011年的標準又快15年了,已有很多刑法學者和法律共同體人員在呼吁,大概率近期會出來新的司法解釋,會將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再調(diào)整至100萬,即不遠的以后可能將是詐騙100萬才需要判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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