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就影片投資款返還事宜簽訂確認書,共同確認投資款返還事實。若確認書內容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其效力應如何認定?
案情
2021年2月,甲、乙簽訂就影片A簽訂《聯合攝制合同》,約定乙對影片A投資500萬元,按年化15%據實結算。2021年3月1日,甲向乙轉賬500萬元,但影片并未開機拍攝。2022年5月1日,甲向乙再次轉賬500萬元,當日,乙向甲轉賬5813699元,并微信告知甲將投資本金及利息已給甲轉回。2022年6月22日,甲、乙簽訂《影片投資回款確認書》,其上載明:鑒于雙方簽訂了影片《A》的《聯合攝制合同》,乙已于2021年3月1日支付投資款500萬元。現雙方就影片的投資回款事項簽訂確認書,確認截止2022年6月29日,乙向甲共返還資金5813699元。2022年12月,乙表示500萬需分批歸還,第一筆暫還200萬,請求考慮甲在雙方合作的影片B上的貢獻,免除利息。2023年6月,甲在微信中對乙表示,“你馬上把本金返還,利息可以不要了。”此后,乙向甲轉賬230萬元。
爭議
因乙未付剩余270萬元,甲催告乙支付。乙辯稱,雙方簽訂的《影片投資回款確認書》已經確認乙于2022年6月29日前向甲返還本息5813699元,故乙已經履行退還本金義務。
問題
《影片投資回款確認書》所載內容是否屬實?是否有效?乙是否已履行退還全部本金義務?
評析
該案證據可以證明,2022年6月22日,雙方簽訂《影片投資回款確認書》,載明截止2022年6月29日,乙向甲共返還資金5813699元的內容,但至2023年6月,雙方仍在就影片A投資本金的返還及利息的免除問題進行催告和磋商。前述事實表明,至2023年5月,乙尚未退還甲影片A的投資本金,該確認書所確認內容與事實不符。但雙方均對《影片投資回款確認書》簽章,該確認書是否有效?本文認為存在以下兩種可能:
第一,該確認書簽訂于2022年6月22日,確認的內容是截止2022年6月29日乙向甲共返還資金5813699元,該確認書確認的是未來的事實,而未來的事實具有不確定性,該確認書雖有“確認”的表示,但該確認并無確認的效力。結合文義解釋,其含義應該是雙方認可,乙應該在2022年6月29日前向甲返還資金5813699元。該確認書是對乙義務的約定,而非對履行事實的確認。依據該種解釋,乙以該確認書為證據無法實現其已履行退還500萬元本金義務的證明目的。
第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該確認書依據確認的含義來解釋,則對不真實的事實雙方予以確認,甲乙存在虛假合謀的可能。該確認書并非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簽署該確認書應該另有目的及用途。若構成前述情形,該確認書無效,乙同樣不能以其為依據提出已履行義務的抗辯主張。
參考判例: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405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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