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在司法拍賣房產的過程中,時常會出現房產過戶需補繳 “地價” 的情況。
那么,司法拍賣房產過戶需補繳的“地價”應由誰承擔呢?
最高院在《許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司法拍賣房產過戶需補繳的“地價”,應由開發商承擔,而非房產買受人。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的對價,應由開發商計入開發成本,購房者支付的購房款中已包含分攤的土地出讓金。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案涉房產辦理產權過程中需補繳的“地價”該由誰承擔。
其一,根據2020年9月25日廈門自規局出具的答復函,該局通知補繳的“地價”實際應為大廈項目新增的土地出讓金,包括該項目增容地價(增加建筑面積)和改變用途地價(自用房指標變更為商品房)。
其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的使用土地的對價,一般應由作為土地使用者的開發商承擔,并計入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在購房者支付的購房款中實際已包含了分攤的土地出讓金。購房者購買商品房后,相應土地使用權將一并轉移給購房者。
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就本案而言,案涉房產辦理產權過程中需補繳的“地價”,即為大廈項目增加容積率和改變土地用途新增加的土地出讓金,該筆費用為土地使用者即項目開發商所欠繳,理應由項目開發商承擔,不應轉嫁由房產買受人承擔,否則將不當加重買受人的負擔。
而且,廈門評估公司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是在假設案涉房產無需補繳“地價款”等基礎上作出,亦即評估價中包含了可能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
同時,在標的物情況介紹、拍賣公告和競買須知中,也未載明案涉房產辦理產權過程中可能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情況。此情形下,要求買受人承擔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理據不足。
其三,雖然拍賣公告和競買須知中載明,辦理過戶手續中所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包括被執行人承擔的部分)均由買受人承擔,但該費用指的是網絡司法拍賣成交后辦理過戶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不包括非因此而產生的開發商欠繳的土地出讓金。
據此,福建高院認為本案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不應由買受人承擔,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司法拍賣房產過戶需補繳的 “地價”,無論是基于法律規定、交易實質還是公平原則,都應由開發商承擔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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