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投資或攝制合同中只約定一方當事人負責報審,但未約定報審的期限,對于報審義務應如何履行?當事人對是否違約產生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攝制合同》,約定雙方聯合投資,合作攝制電影,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但乙有知情權及監督權。合同約定,甲負責影片的送審,由甲申請公映許可證。
履行
影片制作完成后3年,影片未取得公映許可證。乙詢問公映許可證辦理事宜,甲告知乙尚未申請。
爭議
乙認為,甲未申請公映許可證,構成違約;甲辯稱,合同沒有約定辦理公映許可證的期限,故其不構成違約。
問題
沒有約定報審的期限,應如何履行?
評析
案爭合同只約定甲負責報審,申請公映許可證,但沒有約定須完成的期限。民法典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履行期限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案中,合同對報審期限未作約定,合同內容存在漏洞。雙方也未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依據合同相關條款也無法確定。本文認為,應根據交易習慣,結合合同目的來確定履行期限。
首先,根據通常的習慣,影片殺青制作完成后即可報送審查,申請公映許可證;電影行業投資大,周期長,盡快上映可以降低投資風險,實踐中,如無其他阻礙,一般在成片后即開始報審程序。制作完成后即開始報審符合行業慣例。
其次,履行期限與履行方式不明確時,均應以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甲、乙均對影片出資,取得發行收益是雙方共同的合同目的,符合雙方的利益。在具備報審條件后在最短的時間內取得公映許可證最有利于雙方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影片制作完成后,甲即應該履行報審義務,向國家電影局申請公映許可證。對于該項義務,甲應自覺主動履行,不以乙催告為條件。如無正當理由,在影片制作完成后的合理期限內甲未開始申請公映許可證,則具有過錯,構成違約。
綜上,甲在影片制作完成后3年內均未申請公映許可證,其未對此作出解釋,嚴重超出合理期限,導致發行期限延長,雙方的投資風險不必要的增加,損害雙方的利益,構成違約。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甲違約的原因是其未申請公映許可證而非未取得公映許可證,如果其已經開始申請但尚未取得,則是否構成違約應進一步分析其未取得公映許可證的原因。此外,甲雖然構成違約,但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需考慮乙的過錯。報審雖由甲負責,但報審涉及雙方的利益,甲乙之間共同對影片投資,應該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影片制作完成后甲未履行報審義務,而乙也未催告甲履行,乙怠于行使監督權,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甲的責任。
相關案例: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4民初3348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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