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6月10日,中美倫敦經貿磋商結束,聚焦于關稅、科技以及稀土等議題,雙方宣稱達成“原則一致”。據報道,最近日本、韓國和歐盟等也與中國緊急溝通,其中的一個焦點也包括稀土。此前的4月4日,中國對釤、釓、鋱、鏑、镥、鈧、釔等7類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措施。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馮曉鵬認為,鑒于中國的出口管制規則處于快速演變之中,管制物項的范圍也呈現持續擴大趨勢態,出口經營者應強化對出口管制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與研究,尤其需要密切關注商務部以及海關總署官方網站所發布的各類出口管制信息,及時跟蹤戰略礦產出口管制政策的動態走向以及相應的監管要求,并結合企業所涉產品情況建立和更新內部物項管理清單,確保在出口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均符合法律規定,保障出口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中企如何做好稀土等戰略礦產的出口合規?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金杜律師事務所馮曉鵬和馬聰的文章,供關注戰略礦產出口管制的讀者參閱。
要點
1、我國戰略礦產大多都被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中,因此出口經營者需關注擬出口貨物是否被列入最新的目錄和清單以及商務部網站公布的對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2、出口經營者除應如實向海關申報貨物的品名、數量等要素外,還應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出口管制法》等規定,在出口報關前取得該批次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并向海關提交。
3、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在加強戰略礦產出口全鏈條管控工作部署會中提出,要指導企業加強合規制度建設。企業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有利于企業在事前預防違規風險,在事中自查自糾,及時防止危害后果的發生或采取補救措施,在事后證明企業已盡審慎義務。
正文
2025年5月9日[1],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組織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召開打擊戰略礦產走私出口專項行動現場會,強調要重點打擊戰略礦產走私出口,完善行刑銜接機制。2025年5月12日[2],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又組織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及戰略礦產資源集中省份的地方主管部門召開加強戰略礦產出口全鏈條管控工作部署會,強調要加強出口全鏈條管控,指導企業加強合規制度建設。
戰略礦產是國防軍事工業和高科技行業的重要原材料,確保戰略礦產的自主可控和穩定供應,對于增強中國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中的韌性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國家近年來不斷加強對戰略礦產資源的出口管制力度和打擊非法出口。
出口經營者應如何合規出口戰略礦產?非法出口戰略礦產將面臨何種處罰?走私戰略礦產的常見手段有哪些?相關出口經營者應如何合規出口?本文將根據近期熱點和相關案例,結合我們處理走私案件的實務經驗,對戰略礦產出口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
01、何為“戰略礦產”,為什么要打擊“戰略礦產”走私和加強“戰略礦產”出口管制?
目前對“戰略礦產”的概念和范圍尚無統一界定,戰略礦產一般是指對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等具有特殊重要戰略意義和重大用途的礦產資源。這些礦產資源通常在國家經濟、軍事、科技等關鍵領域發揮不可或缺作用,是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基礎。中國原國土資源部曾于2016年將24種礦產列入戰略性礦產目錄,其中既包括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礦產,也包括石墨等非金屬礦產和稀土等稀有金屬。近年來,隨著科技發展和產業不斷升級,戰略礦產的范圍也在不斷延伸,包括鎵、鍺、碲等重要資源也逐步納入戰略礦產的范疇。
中國戰略礦產資源豐富,在全球供需兩端都占據重要地位,特別是稀土、石墨、鋰等礦產在全球供應鏈中掌握了主導權。但在國際競爭加劇和一些國家試圖對華脫鉤的背景下,中國戰略礦產也面臨著新的挑戰。有部分境外實體與境內不法人員相互勾結,試圖逃避海關監管違法出口戰略礦產。為避免戰略礦產非法外流、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供應鏈穩定,打擊戰略礦產走私出口和加強戰略礦產出口管制尤為關鍵。通過加強監管執法、完善法律法規、提高技術監控手段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非法出口活動,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權益,提升中國在全球資源市場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02、出口經營者如何判斷擬出口礦產是否屬于管制物項?
中國商務主管部門會制定和調整《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等文件,出口經營者擬出口貨物被列入目錄和清單中的,應當向國家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目前,我國戰略礦產大多都被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中,因此出口經營者需關注擬出口貨物是否被列入最新的目錄和清單以及商務部網站公布的對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出口經營者應根據擬出口貨物的物質屬性、性能指標和主要用途等來判定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如果僅貨物名稱與管制物項相同或類似,但是技術指標沒有達到對相關管制物項描述的要求,不屬于管制物項。但是,《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規定,如出口商知道或應當知道,或被告知擬出口物項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風險,即便不屬于管制清單所列的管制物項,也應申請許可。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商務部的答復,如果出口經營者無法判斷相關產品是否屬于受管制的兩用物項,可以向商務部申請辦理出口業務咨詢[3],說明擬出口物項技術指標、主要用途以及無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務部將組織研判并及時答復。
表1:近期與戰略礦產出口管制相關的文件
03、出口“戰略礦產”時應如何向海關合規申報?
出口經營者除應如實向海關申報貨物的品名、數量等要素外,還應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出口管制法》等規定,在出口報關前取得該批次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并向海關提交。出口經營者提交其他批次貨物的許可證,或在報關后補辦許可證的,都可能構成“未經許可出口”,并受到海關質疑或扣貨。
此外,出口經營者在出口報關時應按照出口許可證上載明的數量出口,一般不可以超過許可證上所列數量。但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的兩用物項在報關時溢裝數量不得超過許可證所列出口數量的5%?!胺且慌蛔C”制的大宗、散裝兩用物項,每批進口時,按其實際進口數量進行核扣,最后一批進口物項報關時,其溢裝數量按該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并在規定的溢裝上限5%內計算。
04、非法出口“戰略礦產”的違法后果有哪些?
1. 行政責任
如果行為人存在走私的故意,但尚未構成走私犯罪的,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尚未構成走私犯罪的,可能構成走私違法行為,并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根據具體違法情況并處一定金額的罰款。
如果行為人不存在逃避兩用物項出口監管的主觀故意的,尚不構成走私行為,但若行為人已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或管制物項出口監管規定的,將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章或《出口管制法》第四章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五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許可擅自出口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出口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不能向海關提交許可證件的,出口貨物不予放行,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經營資格。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出口管制法》都對“未獲得許可證出口管制物項”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罰則,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競合,相較而言,《出口管制法》的處罰幅度高于《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在海關執法實踐中,大部分海關選擇適用《出口管制法》實施處罰。例如行為人向天津某海關申報出口“煅后石油焦”(出口退稅率0、無監管條件),經查,實貨為人造石墨,出口需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又如行為人向海關申報出口石墨紙,經查該貨物實際成分為99.9%的天然鱗片石墨,應提交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而未提交,海關均按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予以處罰。
(2)超出許可、規避許可或非法獲取出口許可證件
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載明的范圍、條件和有效期出口兩用物項,出口禁止出口的兩用物項,規避許可出口兩用物項和違規使用許可證件出口的,應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處罰。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非法轉讓、偽造、變造、買賣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根據情節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3)違法代理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明知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服務的,將被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定數額罰款。
(4)與被列入管控名單的主體交易
中國商務部設立了出口管制管控名單,中國企業被禁止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內的實體出口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如果與被列入管控名單的主體交易的,將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被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定數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經營資格。
2.刑事責任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和《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行為人明知其出口的是受管制的戰略礦產,通過偽報瞞報、夾藏等方式,未經許可出口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戰略礦產,數量滿20噸或數額滿20萬元的,可能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行為人雖取得相應的出口許可證,但實際出口時的數量超過出口許可證上列明數量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則應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同時,考慮到部分受管制礦產出口時需要繳納出口關稅,例如銻、鎢等的出口稅率為20%,如果行為人在出口戰略礦產時通過低報價格或少報數量等方式偷逃應繳關稅,可能會同時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此時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05、實踐中走私“戰略礦產”的典型方式有哪些?
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在5月9日組織的會議中強調,要針對偽報瞞報、夾藏走私、“第三國”轉口等典型規避手法,重點打擊戰略礦產走私出口,除了上述典型走私手法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繞關走私等走私方式。
1. 偽報瞞報走私
偽報瞞報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走私戰略礦產的作案手法。包括行為人將受管制的戰略礦產偽報為其他非管制物項,或偽報戰略產品的技術指標、成分含量等信息,將產品偽報為不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貨物,或偽報出口目的國等,以逃避辦理出口許可證的要求。例如,某走私案件中,長沙某公司為逃避海關監管,將實施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稀土等禁限類商品,以偽報商品名稱、瞞報貨物屬性等方式,通過C類快件渠道走私出口,涉嫌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又如,某公司在向海關出口申報時采用偽報出口目的國的方式逃避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同樣構成走私。
2、夾藏走私
夾藏走私也是本次專項行動重點打擊的走私方式。夾藏走私主要是通過將戰略礦產藏于其他物品或運輸工具內,在出口時不向海關申報,以逃避海關監管。例如,深圳海關在執法時發現在行為人申報出口的紙板等貨物中藏有近6.8噸的純銻未向海關申報,也未取得出口許可證;又如,義烏某貿易公司采用集裝箱夾藏方式將鉬鐵、鎢鐵等受管制礦走私出口至韓國。
3. 第三國轉口走私
第三國轉口走私是指偽報戰略礦物的最終目的國,先出口至第三國,再對戰略礦產進行簡單加工或直接轉運至最終目的地國家,以此規避出口許可證管理。例如,某公司欲出口兩用物項至A國但未獲得相應的出口許可證,便使用出口目的國為B國的出口許可證用于報關,并制作相應的虛假單證向海關謊稱將兩用物項出口至B國,在申報出口后再從B國轉運至A國,構成走私。
4. 繞關走私
繞關走私是指不經過國家開放的進出口岸和準許進出境的國境而非法攜運應稅、禁止和限制貨物或物品進出境的行為。例如,在湖南某走私案件中,行為人通過從廣西中越邊境通過繞關走私的方式將銻錠偷運出境,出境后再將銻錠發往最終目的地,構成走私行為。
06、對出口經營者合規出口“戰略礦產”提出哪些合規建議?
1. 關注政策動態變化和監管要求
鑒于中國的出口管制規則處于快速演變之中,管制物項的范圍也呈現持續擴大趨勢態,出口經營者應強化對出口管制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與研究,尤其需要密切關注商務部以及海關總署官方網站所發布的各類出口管制信息,及時跟蹤戰略礦產出口管制政策的動態走向以及相應的監管要求,并結合企業所涉產品情況建立和更新內部物項管理清單,確保在出口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均符合法律規定,保障出口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并如實申報
出口經營者在申請出口許可證和申報出口管制物項時,需秉持審慎態度,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并如實向主管部門申報。出口經營者應當了解擬出口貨物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判斷其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在交易過程中無法確定的,務必對客戶多方面信息進行細致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資質證明以及經營范圍等。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產品的最終用戶以及最終用途,必須予以格外關注和嚴格審查,充分了解核實出口物項的最終用途,避免與被列入管控名單的主體發生交易往來,確保整個出口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防范潛在的法律風險,保障交易的合法合規性與安全性。
3. 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
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在加強戰略礦產出口全鏈條管控工作部署會中提出,要指導企業加強合規制度建設。企業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有利于企業在事前預防違規風險,在事中自查自糾,及時防止危害后果的發生或采取補救措施,在事后證明企業已盡審慎義務。此外,建立并運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也是申請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的要求之一。
商務部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指南》為企業建立良好的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提供了指引,主要包括九個基本要素:一是擬定政策聲明,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作出明確的合規承諾并帶頭踐行;二是建立組織機構,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的組織管理體系,并明確各組織部門的相關職責;三是全面風險評估,定期對可能面臨的出口管制風險進行全面評估,梳理可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四是確立審查程序,對交易從接觸訂單之初到完成發貨進行全流程審查;五是制定應急措施,發現違規問題的應及時采取緊急補救措施,并向政府部門報告違規情況;六是開展教育培訓,采取多種培訓形式,實現培訓全員覆蓋、因崗施教;七是完善合規審計,定期對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進行審計;八是保留資料檔案,定期對與出口管制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存檔整理;九是編制管理手冊,編制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管理手冊并及時更新維護,使員工能通過手冊及時了解并有效執行。
腳注:
[1] https://www.mofcom.gov.cn/zwgk/jgdt/art/2025/art_2f8636687d014b2c84384628b01ab410.html
[2] https://www.mofcom.gov.cn/zwgk/jgdt/art/2025/art_180f436f5ca3429a803dda5aa6bcfaaf.html
[3] 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www.mofcom.gov.cn/fzlm/swbywxttypta/index.html
作者介紹
馮曉鵬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業務領域:跨境電子商務、海關與貿易合規及爭議解決
馮曉鵬律師有超過20年的海關實務工作經驗,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貿易合規領域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為多家跨國知名企業、大型央企、上市公司、電商平臺和“獨角獸”企業提供跨境電商專項法律咨詢、關檢合規審查與關務籌劃、平臺搭建和運營合規建議、海關審價、歸類爭議解決、IPO外貿合規、外匯合規及籌劃、知識產權邊境保護、走私犯罪辯護等法律服務,并分別于2019年、2022年出版專著《跨境電商通關:運營與合規》《跨境電商大監管:底層邏輯、合規運營與案例評析》。馮律師于2020-2024年連續五年被《錢伯斯全球法律指南》/《錢伯斯亞太法律指南》/《錢伯斯大中華區法律指南》評選為國際貿易:海關、出口管制領域“領先律師”。
馬聰
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走出去智庫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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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緣政治風險:
▌出口管制與制裁:
▌跨境數據監管:
▌全球科技競爭:
▌品牌聲譽管理:
隨著《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OBBBA)》于2025年5月在美國眾議院通過,這一堪稱“2025版綜合性預算與稅改大案”的法案正在重塑美國的財政政策、監管框架與能源路線圖。從稅制延續到清潔能源退坡,從社會福利收緊到科技管控強化,OBBBA不僅映射出美國內政邏輯的再平衡,更對全球企業的運營戰略、投資選擇和風險管理提出全新挑戰。本期CGGT戰略洞察系列報告,聚焦OBBBA法案對中國企業“走出去”路徑的深層影響,助您把握風向、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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