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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本是好事,可若買到查封狀態的房屋,后續糾紛不斷,該如何維權?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為您拆解查封房屋交易中的法律風險與應對策略。
案情梳理
(一)交易背景與合同簽訂
2024 年 5 月 30 日,購房者林曉與賣家陳峰在乙房地產中介公司(簡稱乙公司)的居間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 573 萬元總價購買一號房屋 。合同明確房屋存在抵押,抵押權人為中國銀行,且賣方承諾房屋無司法查封或限制轉讓情形 。當日,林曉支付 20 萬元定金,并與乙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支付 1 萬元中介費;后于 7 月 3 日再次支付 47,300 元中介費。
(二)交易糾紛與爭議焦點
合同解除爭議:7 月 13 日,陳峰以房屋處于司法查封狀態為由,短信通知林曉解除合同,同意退還定金 。林曉則主張陳峰根本違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40 萬元、賠償律師費,并退還中介費 57,300 元及利息 。
雙方抗辯理由:
陳峰抗辯:房屋自始處于查封狀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且已提前告知查封情況,過錯在中介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林曉主張:陳峰承諾能解封房屋,卻未履行,構成違約;中介服務費由自己支付,陳峰應承擔返還責任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房屋狀態:一號房屋于 2016 年辦理抵押登記,2023 年 11 月被查封,查封期限至2026 年 11 月 。
合同約定:補充協議中雙方明確房屋處于查封及抵押狀態,陳峰負責解押、解封,林曉知曉并同意交易 ;后因陳峰未按時解封,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二),將解封期限延至 7 月 30 日,并約定逾期利息 。
行政處罰:乙公司因促成查封房屋交易,被北京市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罰款 3 萬元 。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 153 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一般無效,但不影響公共秩序且結果公平的除外。本案中:
查封影響范圍:房屋查封主要影響買賣雙方權益,對社會公共秩序影響輕微 。
公平原則考量:林曉因房屋查封獲得價格優惠,若直接認定合同無效,對其顯失公平 。因此,法院認定合同有效。
(二)違約責任的劃分
陳峰的過錯:作為賣方,承諾解除查封卻未履行,對合同無法履行負主要責任 。
林曉的認知:明知房屋查封仍交易,且獲取價格優勢,對交易風險亦有預期 。法院綜合判定,陳峰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林曉主張的雙倍定金及全部損失訴求不合理。
(三)中介費的責任歸屬
中介費由乙公司收取,買賣雙方均明知房屋查封仍完成交易,且陳峰已支付部分中介費。因此,林曉要求陳峰返還中介費缺乏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陳峰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向林曉返還定金 20 萬元;
陳峰向林曉支付違約損失 5 萬元;
該判決既維護了合同守約方的權益,又根據雙方過錯合理分配責任,體現了公平原則。
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避坑指南
核查房屋產權:簽約前務必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狀態,確認無抵押、查封等限制 。
謹慎對待查封房:若購買查封房屋,需明確解封責任、期限及違約責任,避免口頭承諾 。
選擇合規中介:優先選擇資質齊全、信譽良好的中介,拒絕為查封房屋提供服務的機構 。
(二)賣家合規要點
如實披露信息:主動告知房屋真實狀態,隱瞞查封信息可能面臨高額賠償 。
謹慎承諾解封:若無確切解封能力,切勿隨意承諾,避免因違約承擔法律責任 。
(三)中介機構警示
嚴格遵守《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禁止為查封房屋提供居間服務,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 。
房屋交易涉及大額資金,法律風險不容忽視。若您在房產交易中遇到類似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的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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