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處理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政府補貼,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范,計入營業收入。
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及解讀——政府補助》規范, 與日常活動相關的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顒訜o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一)易混概念
1.通常情況下,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不涉及資產直接轉移的經濟資源,不適用政府補助準則。比如,某企業研發新型節能環保型冰柜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予稅前抵扣2000萬元,直接定額減免企業所得稅,未取得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不屬于政府補助。
2.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理解:增值稅出口退稅實際上是政府退回企業事先墊付的進項稅,所以不屬于政府補助。
3.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收入準則。
以新能源汽車為例,按每輛新能源轎車售價13萬元,其中補貼8萬元,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對新能源汽車廠商而言,如果沒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企業不會能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 ,政府補貼實際上是新能源汽車銷售對價的組成部分。因此,新能源汽車廠商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應當按照14號收入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4.政府補助附有一定條件,并非與無償性相矛盾。舉個例子,為推動科技創新,甲企業所在地政府于2021年8月向丙企業撥付了3000萬元資金,要求丙企業將這筆資金用于技術改造項目研究,研究成果歸甲企業享有。這一項財政撥款具有無償性,甲企業收到的3000萬元資金,應當按照政府補助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案例
政府為鼓勵企業使用環保設備,對購置環保設備的企業予以補助。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資金200萬元和政府補助100萬元購入一臺價值300萬元的環保設備售價,按5年折舊,該政府補助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假設企業采用全額法,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1.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100
貸:遞延收益 100
2.購進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3.計提折舊:簡化每年折舊為300/5=60(萬元)
借:管理費用 60
貸:累計折舊 60
4.2020年末:政府補助對應的折舊為100/5=20(萬元)
借:遞延收益 20
貸:其他收益 20
5.2021年末:
借:遞延收益 20
貸:其他收益 20
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稅務處理:2020年一次性確認政府補助收入100萬元,調增80萬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假設企業采用凈額法,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1.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100
貸:遞延收益 100
2.購進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借:遞延收益 100
貸:固定資產 100
3.該環保設備賬面價值為200萬元,每年折舊為:200/5=40 (萬元)。
4.2020年~2024年:
借:管理費用 40
貸:累計折舊 40
2020年一次性調增收入100萬元,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增加100萬元,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為300萬元,可稅前扣除折舊額為60萬元(300/5),調增折舊額20萬元(60-40),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 (100-20);2021年~2024然后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二、增值稅處理
在2020年1月1日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已廢止)處理: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在2020年1月1日以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處理: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不征稅財政補貼的發票開具:使用分類編碼簡稱“不與銷售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編碼615,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王某從華為旗艦店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零售價10000元。 他領取了政府補助的消費補貼券,享受了8折優惠,實際支付金額為8000元。 華為公司應以補貼前的價格作為計稅基礎,申報繳納稅款。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8000
應收賬款-政府補貼 2000(需與政府結算)
貸:主營業務收入 8849.56 (政府補貼因與商品銷售直接相關,屬于交易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50.44
發票開具,參考廈門稅務答復,本 次活動面向個人消費者,符合條件的補貼產品應當單獨支付結算。開具的發票抬頭為消費者姓名(與云閃付賬號姓名保持一致),開票金額包含補貼金額,備注欄應注明家電品類及對應能效,例如冰箱一級能效。實務中也有將差額部分開給商務局的,用于和政府部門對賬結算,具體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熱點問答:
1.某新能源汽車企業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2.某企業取得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2020年,該企業購進廢棄電視1000臺,全部進行拆解后賣出電子零件,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規定,取得按照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1000臺電視的定額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該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視取得的補貼,與其回收后拆解處理的廢棄電視數量有關,與其拆解后賣出電子零件的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屬于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無需繳納增值稅。
3.為鼓勵航空公司在本地區開辟航線,某市政府與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該航線經營業務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則不予補貼,如果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按實際年銷售額與1000萬元的差額給予航空公司航線補貼。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該航線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質上是市政府為彌補航空公司運營成本給予的補貼,且不影響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款)和數量(旅客人數),不屬于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什么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按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征稅收入
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 條第(一)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六條
(二)不征稅收入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資產,不得在稅前(加計)扣除或攤銷。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2.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一條第(二)項
(三)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寫
案例:甲公司2023年1月從市政府取得了財政補助120萬元,用于購買新設備改造工藝。如果當月利用該項補助資金購買了120萬元的新設備專門用于研發,預計使用10年。
2023年1、2月會計處理
假設企業采用全額法核算政府補助:
1.收到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1200000
貸:遞延收益 1200000
2.購置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120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0
3.次月起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 10000
貸:累計折舊 10000
4.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10000
貸:其他收益 10000
3-12月會計分錄略
政府補助作為應稅收入申報表填寫
A105020《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適用于會計處理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收規定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需納稅調整的納稅人填報。
收到政府補助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確認其他收益調減11萬元,合計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9萬元。
A105020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
A105040表適用于發生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項目上的納稅人填表,因此政府補助作為應稅收入時無需填寫。
(三)政府補助作為不征稅收入時申報表的填寫
1.收到政府補助120萬作為不征稅收入,會計與稅法均不確認收入,無需填寫A105020表“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
2.分攤遞延收益11萬元,會計上確認其他收益, 填寫A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第4列“計入本年損益的金額”填報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中,會計處理時計入本年(申報年度)損益的金額,進行納稅調減。第11列”費用化支出金額“:填報納稅人歷年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獎金,在本年(申報年度)用于支出計入本年損益的費用金額,進行納稅調增。用支出金額和費用化支出金額兩列進行展現。第14列”應計入本年應稅收入金額“:填報企業以前年度取得財政性資金且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應計入本年應稅收入的金額,進行納稅調增。
A105040 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2.設備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填寫A105080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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