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國復〔2025〕4903號
段彥龍:
你認為你在不同的經營場所購買商品存在問題,以相同或類似理由投訴舉報,進而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履職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你先后以山西省人民政府等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共71件,其中以山西省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51件,以財政部為被申請人14件,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為被申請人3件,以山東省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2件,以湖南省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1件。案由主要是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類,所涉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確認山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違法”、“確認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等。
同時,據不完全統計,山西省、市兩級行政復議機關共辦理你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200余件,均為你在不同的經營場所購買商品,以商品存在問題為由反復多次以相同或者類似理由投訴舉報,進而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未獲得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支持后,又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方式要求行政復議機構公開機構設置情況、案卷信息、案件承辦人員信息等,或者要求確認行政復議機關郵寄行政復議文書行為違法,或者向財政部門投訴人民法院違規收取訴訟費用等,然后又開始提起新一輪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你已針對涉案行政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1898號行政裁定書,認定“段彥龍在山西省內不同的經營場所購買商品后,以購買的商品存在問題為由,反復多次以相同或者類似理由進行舉報,繼而大量申請行政復議并提起行政訴訟,其提起的行政訴訟已逾百件。段彥龍的上述行為目的已非救濟其受損的自身合法權益,缺乏正當性,客觀上耗費了大量的行政及司法資源,案涉投訴舉報行為不值得鼓勵”。
本機關認為,近年來,你長期、反復提出大量無實際價值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履職申請或者投訴舉報,并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明顯超過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為了保障自身知情權或救濟權,已造成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干擾了行政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訴訟秩序。你針對上述爭議申請行政復議已明顯超出正常維權范圍,不具有所值得保護的合法的、現實的利益,屬于目的不當、有悖誠信的濫用行政復議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行政復議具有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是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也是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但行政復議資源是有限且寶貴的公共資源,應當用來保護真正需要救濟的申請人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理性維權,合理表達訴求,不可以牟利為目的,反復多次提出大量無實際意義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僅擠占了行政資源,導致真正需要救濟的申請人難以及時獲得救濟,也造成程序空轉和行政復議資源的浪費。
綜上,你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你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今后對于你提交的涉及上述爭議的相同或類似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不再重復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復議專用章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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