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唱著自己的歌,卻無法擁有它。
鄧紫棋在15歲時與前司蜂鳥音樂簽下的合同,把自己所寫作的歌曲的音樂作品著作權及錄音制作者權全都交給了公司代理。
一首歌的制作流程里會產(chǎn)生很多版權,就像潮汕牛肉火鍋店里的牛肉部位顯示圖。但總得來說至少有兩個——音樂作品著作權和錄音制作者權。著作權保障詞曲創(chuàng)作,錄音制作者權保障的是我們聽到的錄音制品。
根據(jù)鄧紫棋和前司的合同,鄧紫棋能獲得詞曲創(chuàng)作的版稅(即當這首歌被播放、被授權使用時,她可以分得她作為創(chuàng)作者的那一筆錢),卻沒有這首歌的詞曲所有權。而因為鄧紫棋和前司還在打官司,她已經(jīng)六年沒收到版稅了。
舉例來說,在和公司打官司期間,鄧紫棋還在舉辦“I AM GLORIA”世界巡回演唱會。演唱會開了100場,她就唱了100場的老歌《泡沫》,大概率是因為其合同里保障了她作為歌手的表演權。但這時候如果有現(xiàn)場入坑的歌迷,回去單曲循環(huán)了《泡沫》,那么這部分收益全部歸前司所有。
甚至在未來的談判桌上,鄧紫棋會因為大批歌迷入坑,持續(xù)循環(huán)《泡沫》而帶來的熱度,被迫需要支付更高的金額才能重獲所有權。對這批失去自己歌曲所有權的歌手來說,有時不得不心痛地向粉絲宣布:請別再聽我以前的歌了。
這讓我們不得不思考,音樂產(chǎn)業(yè)現(xiàn)在的版權結(jié)構,是如何將創(chuàng)作者剝離出他們自己的作品的?
可以選擇重錄的人
6月12日,鄧紫棋的重錄專輯《I AM GLORIA》上線,是過去12首舊曲的重錄。此舉,正是為了解決她的版稅問題。
她呼吁所有聽自己音樂的人,都可以來支持這一張專輯。因為只有聽她重錄的版本,版稅才歸她所有,原版的版權價值才能貶值,她未來也才有更多和前司的議價權。
在鄧紫棋之前,蘇打綠主唱吳青峰、泰勒·斯威夫特兩位唱作人也在用推出重錄專輯的方式,保護過他們的舊曲。這三位唱作人所面臨的困境不盡然相同,但共同點,都是因為早期簽約時權利讓渡條款,導致版權被資本方控制。
2008年,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到2018年的9月20日,吳青峰與林暐哲當面溝通,達成了結(jié)束合約、自己拿回歌曲版權的共識。但是,在2019年吳青峰參加湖南衛(wèi)視《歌手》節(jié)目期間,林暐哲卻指控他未經(jīng)允許單方面蓄意隱匿創(chuàng)作歌曲,且未經(jīng)授權私自演唱歌曲——按林暐哲的說法,吳青峰的音樂作品著作權和錄音制作者權,都在他的手里。
雙方隨即開展了三年的訴訟攻防。兩次關于詞曲版權的審判,法院均判林暐哲敗訴,但在林暐哲注冊的蘇打綠商標這里,卻是林暐哲勝訴了。蘇打綠只能以“魚丁糸”之名進行活動。
2022年1月,蘇打綠發(fā)布了“同名專輯(蘇打綠版)”,宣布開啟自己專輯的復刻計劃。3月4日,吳青峰發(fā)布社交媒體,呼吁大家“不要聽蘇打綠的歌”,因為雖然蘇打綠這個名字回來了,但是之前蘇打綠版本的所有音樂母帶版權都不在自己手上且被“非法利用”。“可以的話,請大家別再在所有平臺上聽舊版了,你的每一次收聽,都是助紂為虐,都是在給有心人士子彈想辦法整我們。”
他沒有展開說“非法利用”是什么原因,但如果音樂母帶版權(可以理解為上文的錄音制作者權)不在他手上,那么每一次收聽,都是在為林暐哲增加版稅收入。
版稅在手,公司可以做出許多損害歌曲本身利益,乃至歌手本人利益的事情。陳奕迅在和英皇解約后,英皇仍然可以在后續(xù)通過推出多張精選集的方式來牟利,甚至在他發(fā)行新專輯的年份,用發(fā)行精選集的方式來正面攔截。蔡依林在2007年與金牌大風解約后,也有同樣的經(jīng)歷。
在蘇打綠接連發(fā)表了兩張重制專輯后,林暐哲在2022年5月突然宣布,放棄蘇打綠的商標所有權。蘇打綠可以用蘇打綠的商標來活動,但關于錄音制作者權的歸屬,尚未言明,蘇打綠重制專輯的腳步也沒有停止,一直到今年2月,才重制完與林暐哲合作時的所有專輯。
泰勒·斯威夫特倒是沒有和前司對簿公堂,但她的遭遇同樣可以稱之為背刺。
2004年,年僅14歲的泰勒·斯威夫特與大機器唱片簽約。根據(jù)合約內(nèi)容,大機器永久性地擁有著 Taylor 前六張專輯的母帶權(Master Recording Rights),可以理解為我們前文所述的錄音制作者權。
2018年,泰勒·斯威夫特合約期滿,轉(zhuǎn)簽環(huán)球音樂,次年,她收到了一個噩耗:大機器唱片把她前六張專輯的錄音制作者權賣給了經(jīng)紀人Scooter Braun——一個多年來在社交媒體霸凌,且縱容自己旗下藝人也參與霸凌她的人。
大機器唱片的創(chuàng)始人,就這樣背刺了泰勒·斯威夫特。而泰勒·斯威夫特選擇的方式是正面硬剛。雖然暫時拿不回錄音制作者權,但詞曲版權一直在她手上,她選擇了重制,告訴粉絲前因后果,希望粉絲可以支持她。如果重錄可以削弱舊版專輯的商業(yè)價值,就可以迫使版權持有者妥協(xié),讓自己坐到談判的牌桌上。
奇跡發(fā)生了。泰勒·斯威夫特重錄的專輯都取得了良好的銷售成績,《1989 (Taylor’s Version)》更是達成了165萬張的美國市場首周銷量,這一成績不僅超越了原版專輯,甚至超越了她當年發(fā)布的新專輯。這也是唱片行業(yè)前所未有的案例。
泰勒·斯威夫特持續(xù)推進著她的重錄計劃,而Scooter Braun則轉(zhuǎn)手出售了版權。終于,在前不久,泰勒以3.6億美元的巨資買斷了自己的全部母帶使用權,包括MV、現(xiàn)場視頻、未公開素材等。
即使版權被掌握在會給自己遞刀子的人手里,但只要可以重錄,就有重上牌桌,并重新?lián)碛兴邪鏅嗟臋C會。
唱自己的歌要付錢的人
《hey jude》,披頭士樂隊的名曲,由成員保羅·麥卡特尼作詞、作曲。但由于披頭士當年混亂的授權,保羅·麥卡特尼至今仍未擁有這首歌的版權。每次唱《hey jude》,他也都要向版權方支付授權費。
好消息是,美國1976年《版權法》賦予詞曲作者在56年后(如果寫于1978年后為35年)獲得原歌的權利。而因為保羅·麥卡特尼活得長,他將有機會在2026年買回披頭士專輯的錄音制作者權。而這一切的源頭,是因為他和約翰列儂在1963年,不了解合約的情況下,就跟經(jīng)紀人簽了版權合約,任由對方買斷了自己的版權。
毒眸在觀察中外音樂人的版權糾紛時發(fā)現(xiàn),海外音樂人或許是因為版權意識覺醒得早,通常很少有將自身詞曲版權也同時賣給公司的情況,但在中國,不少歌手在簽合同的時候,很容易一不小心就把自己的詞曲版權也授權出去了。
陸虎就曾在《快樂再出發(fā)》節(jié)目中透露,他獲得2007年《快樂男聲》長沙賽區(qū)冠軍后,公司給了他兩份合同,他沒多想,以為是冠軍待遇,當時內(nèi)心還挺得意,到后來才意識到,那一份是詞曲授權合同。這意味著,在與前公司簽約期間,他創(chuàng)作的歌曲都以極低的價格一次性賣給了公司。
這些版權,到現(xiàn)在仍然沒有回到陸虎的手里。2024年陸虎上音樂節(jié)的時候,唱起了自己早年間創(chuàng)作的歌曲《拾憶》,還要開玩笑和大家說,這首歌版權很貴的。
14歲寫出《靜止》的大張偉,組建了花兒樂隊,一家公司支付了10萬元與他們簽訂合同。但直到解約時大張偉才發(fā)現(xiàn),不僅在這家公司發(fā)行的歌曲錄音制作者權不歸他所有,甚至連音樂作品著作權都是公司的。后來成名后,他曾嘗試去溝通是否可以授權演唱,公司開出了天價。后來大張偉在節(jié)目上重新編曲,公司還追到了流媒體平臺,要求下架這首歌。逼得大張偉發(fā)微博大罵,“我真的已經(jīng)TM煩了!”
當唱作歌手不享有版權
從上面的例子不難看出,很多歌手都是在自己還未成年的時候就與公司簽約。
與未成年人簽合約時通常需要監(jiān)護人在場,但監(jiān)護人也未必有清晰的法律認知,很容易被各種因素干擾。比如鄧紫棋就說,當年15歲簽約的時候,母親不懂英文,但公司卻給了一份全英文合同,全憑口述告知內(nèi)容。
還有一些歌手,則是感念于大家的知遇之恩,就與“恩人”輕易地簽了合同。吳青峰與林暐哲簽約時,看他多少還有些光環(huán),因為他曾參與自己最喜歡的女歌手之一楊乃文的專輯。而陸虎簽完后,甚至都不太好意思告訴大家,他以為這是節(jié)目組對他這位“冠軍”的特殊優(yōu)待。
而在這之后,公司卻往往會利用他們這些心理,進行進一步的壓榨。鄧紫棋曾透露,公司未經(jīng)她同意就搶注了“鄧紫棋”和其英文名“G.E.M”的商標。吳青峰與林暐哲鬧翻的導火索,也是林暐哲想與吳青峰再續(xù)約而不得,又發(fā)現(xiàn)他在節(jié)目里唱了自己不知道的歌,進而指控他“隱藏創(chuàng)作”。
上述這兩個坑,是到今天即便已經(jīng)有諸多案例在前,依然難以避免的。但關于社交媒體誕生前的錄音制作者權,是否還應該像上文所述的作者那樣,一次性賣斷給公司,在當下是一個值得商討的事情。
上文所述的歌手們,幾乎都成名于流媒體音樂與社交媒體出現(xiàn)之前的年代。在這一階段,音樂收益主要集中在唱片銷量、演唱會和授權三大塊,曝光渠道基本上只靠宣傳期是大量地上傳統(tǒng)媒體與線下表演,因此藝人對公司的依賴性較強,一次性把錄音制作者權,甚至是自己的音樂作品著作權交給公司,是一種用“資本換發(fā)行”的邏輯。
但到了現(xiàn)在,音樂的生命周期是被拉長的,不僅限于宣傳期,擁有多種渠道可以在多次爆紅(短視頻、流媒體、音綜授權等等)。過去依賴公司做推廣,但現(xiàn)在,歌手們可以自己開直播、發(fā)短視頻,發(fā)社交媒體,有更多的方式可以宣傳自己。
而在流媒體和社交媒體上的曝光也決定了,錄音制品帶來的的播放收益是更高、更長久的。這時候歌手再選擇一次性賣斷,相當于是放棄了歌曲后續(xù)的長尾收益和自己的高溢價價值。
因此,版權價值體系在當下到了被重估的時候,歌手也需要坐上牌桌,攤開那張像潮汕牛肉部位圖般細致的版權圖,一步步算清楚。保障自己作品的收益,才能為自己未來的創(chuàng)作提供更大的保障空間。
只要有更多歌手意識到這一點,前輩們的抗爭就有意義。
泰勒·斯威夫特在拿回自己的版權后,在INS發(fā)了長文陳述自己的心路歷程。長文的最后她說:“我也因這段旅程激發(fā)了行業(yè)內(nèi)外的對話而備受鼓舞。每一次新藝術家為了爭取擁有自己的主權而重新談判合約時,我都深深地體會到這場抗爭的重要意義。”
吳青峰在和林暐哲打官司前,也問過律師:“能不能干脆認輸、賠錢,當花錢學教訓?”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后有一樣遭遇的創(chuàng)作者。”
至少現(xiàn)在,更多歌手意識到了自己有哪些權利不能讓渡。因為一旦讓渡,連巨星都要抗爭好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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