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們,是檢察機關的支持讓我感受到法律不會因為身份的差異而區別對待,正義更不會因為身份的差異而缺席。”近日,已在一家企業工作的張曉陽(化名)向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電話致謝。
2024年5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收到一份特殊的申請書——22歲的實習學生張曉陽因患職業病維權受阻,請求檢察機關支持起訴。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背后,不僅關乎一名大學生的健康權益,更對處于實習期的勞動者保護提出了新的司法命題。
一紙診斷書打破青春夢
2022年6月,河南某職業學院畜牧獸醫專業學生張曉陽與濟源市某牧業公司簽訂實習協議,從事動物防疫工作。2023年4月起,他出現身體不適、反復發熱癥狀,經河南省第三人民醫院診斷為職業病布魯氏菌病(亞急性期),住院治療112天。
工傷認定陷入僵局
在與牧業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23年8月,張曉陽向濟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卻因實習學生不構成勞動關系為由被駁回。
2024年5月11日,張曉陽向濟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實習期間我的崗位是初級保健,每天就是負責牛乳房炎揭發、治療、全群羊痘免疫、全群流行熱免疫等動物免疫工作……”張曉陽向檢察官講述著自己的工作日常。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張曉陽在牧業公司實習期間感染布魯氏菌病,被河南省第三人民醫院診斷為職業病。根據相關規定,其有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
“實習生是否適用工傷保險存在爭議,但職業健康權不容打折。”承辦檢察官在案情分析會上指出。市檢察院隨即重點圍繞兩個核心問題展開調查:一是實習期間患職業病的致害因果關系,二是企業未落實防護措施的法律責任。
為了夯實證據基礎,厘清法律爭議,檢察官及時調取實習協議原件,確認崗位職責包含“接觸病源動物”。審查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及完整住院病例。現場走訪牧業公司,詢問同期實習生,固定防護設備缺失證據。
聯席會議凝聚司法共識
2024年5月22日,濟源市人民檢察院牽頭召開法院、人社局聯席會議,重點解決兩大爭議:一是法律適用問題,依據豫人社〔2019〕7號文件第五條,明確實習生患職業病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主張權利;二是賠償標準問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確定賠償方案。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討論,最終就賠償標準達成共識,為后續訴訟掃清障礙。
2024年5月30日,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訴決定。經審理,法院完全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判令牧業公司除已支付的醫藥費等費用外,再賠償張曉陽45757.65元。判決生效后,承辦檢察官主動赴企業釋法說理,推動該公司全額支付賠償款項。
從個案延伸出的社會治理
案件辦結后,濟源市人民檢察院并未止步于此,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企業職業病防護缺失問題,該院聯合市人社局開展專項法律宣講,解讀《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以個案辦理推動企業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完善防護設備、規范用工管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這個案例的意義遠超個案賠償,它探索了非標準勞動關系下的權益保障新路徑,為類案處理提供了實踐樣本。”濟源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鄭磊如是說。(河南法治報記者 穆黎明 通訊員 王茜薇)
編輯:王海鋒
校對:穆黎明
審核:翟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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