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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本是為了安家,可有人交了全款卻等不來交房,甚至連合同都可能不成立。今天通過真實案例,為大家拆解房屋買賣糾紛中的復雜法律問題,遇到類似情況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案情梳理
(一)合同簽訂與款項支付
2019 年 11月 28 日,購房者周明與甲置業公司、乙房地產公司簽訂《一號房屋職工住宅項目安置合同》,約定周明以每平米 3 萬元、總價 4109400 元購買海淀區一號房屋,面積 136.98 平米 。合同明確了付款時間:簽約前付 50 萬元定金,12 月 3 日前付 200 萬元,12 月 10 日前付清剩余1609400 元,收款方為甲置業公司;同時約定乙房地產公司需在 2021 年 10 月 30 日前交房 。合同簽訂后,周明依約向甲置業公司支付全部購房款,甲置業公司開具收據確認。
(二)糾紛產生與各方主張
交房期限屆滿,房屋卻始終未動工建設,周明多次要求退款無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兩公司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
周明訴求:甲、乙兩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退還4109400 元購房款及利息,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
甲置業公司辯稱:同意解除合同,但認為自己只是代理人,已將款項轉給乙房地產公司,應由乙公司退款并承擔利息。
乙房地產公司辯稱:自己并非合同相對方,未參與交易也未收款,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
(三)關鍵證據與事實認定
法院審理查明:
合同形式瑕疵:安置合同落款處乙房地產公司未蓋章、簽字,不符合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成立”的約定 。
關聯證據爭議:周明與甲置業公司提交的《代理安置確認書》為復印件,乙房地產公司對真實性及關聯性不予認可,且該確認書落款時間(2020 年)晚于安置合同簽訂時間(2019 年) 。
資金流向:周明付款至甲置業公司,甲置業公司主張已轉付乙房地產公司,但相關轉賬憑證涉及案外人,且部分與本案關聯性存疑。
案件分析
(一)合同是否成立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需經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本案中,安置合同明確約定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成立,而乙房地產公司未完成簽章,不滿足合同成立要件,因此該合同未成立。
(二)責任主體的界定
甲置業公司責任:作為收款方,因合同未成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應返還全部購房款 ;同時,其占有資金期間導致周明產生利息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
乙房地產公司責任:未在合同上簽章,未實際參與款項收付,在本案中不承擔退款及利息支付責任 。至于甲、乙兩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
(三)費用承擔的判定
保全擔保費并非訴訟必要支出,周明可選擇其他擔保形式,因此法院對該費用主張不予支持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周明返還款項 4109400 元;
甲置業公司以 4109400 元為基數,自 2021 年 10 月 31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標準支付利息損失 ;
駁回周明其他訴訟請求 。
該判決明確了合同未成立情況下的責任承擔,既保障了購房者合法權益,也厘清了交易各方權責關系。
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防范要點
嚴格審查合同形式:簽訂合同時,確保所有合同方均完成簽字、蓋章等必要手續,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合同不成立。
核實交易主體資質:付款前確認收款方與合同主體一致,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渠道核查公司經營狀況 。
留存關鍵證據:妥善保管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涉及復印件證據時,盡量補充其他佐證材料 。
(二)企業合規經營建議
規范合同簽訂流程:明確合同生效條件,確保所有條款表述清晰,避免因條款模糊引發糾紛 。
厘清資金往來關系:代收款項需有明確授權,避免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代收代付,防止陷入債務糾紛 。
房屋交易涉及大額資金,法律風險不容小覷。無論是購房者還是企業,都應增強法律意識,規范交易行為。若您在房產交易中遇到類似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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