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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交了定金卻因合同簽訂流程起爭執,到底該退錢還是雙倍賠償?今天結合真實案例,帶您看清房產認購中的法律陷阱與維權關鍵。
案情梳理
(一)認購簽約與定金交付
2022 年 6 月 28 日,購房者林曉在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甲公司)處,簽署《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認購昌平區一號房屋,房屋面積 138.6 平方米,總價 6998745 元,約定采用按揭貸款,首付 2808745 元,貸款 419 萬元 。當日,林曉支付定金 20 萬元,甲公司開具定金收據。
認購書明確:林曉需在支付定金 1 日內付認購金,13 日內與甲公司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若未按期協商,甲公司有權解除認購書且定金不退;若協商未達成一致,認購書在約定期限屆滿次日起超 1 日自動解除,甲公司需 60 日內退還定金 。
(二)合同簽訂爭議與溝通
2022 年 7 月 13 日,甲公司通知林曉次日簽約,但要求先交 40% 首付款才提供正式合同文本。林曉認為應先簽合同再付款,雙方僵持不下。此前,6 月 30 日甲公司銷售人員曾催促林曉交首付款,并發送合同草稿,林曉之父林輝要求發送完整草稿以便審核;7 月 1 日起,雙方就合同條款修改、簽約流程多次溝通,林曉提出修改合同多處條款,甲公司表示無法更改,且堅持先付款后簽約。
(三)雙方主張與后續發展
林曉訴求:甲公司以不合理條件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構成違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40 萬元 。
甲公司抗辯:
林曉未完整簽署認購協議和補充協議,認購書未生效;
林曉未按約定時間交首付款,公司多次通知退款,是林曉自身原因導致未退款 。
期間,甲公司先后發送《簽約告知函》催促簽約、《認購書解除函》宣布解除認購書 。林曉起訴后,甲公司同意返還 20 萬元定金,但拒絕雙倍賠償。
案件分析
(一)認購書的效力與性質認定
認購書雖無甲公司蓋章,但甲公司后續發送的告知函、解除函足以證明其認可協議,該認購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屬于預約合同,即約定未來簽訂正式合同的協議。
(二)定金性質與雙倍返還條件
林曉支付的 20 萬元為簽訂正式合同的擔保定金 。根據法律規定,雙倍返還定金需一方存在違約或違背誠信原則導致合同無法訂立。本案中,正式合同未簽訂是因雙方對合同條款、簽約流程協商不一致,無證據證明甲公司單方違約。
(三)責任劃分與利息認定
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協商一致,認購書自動解除,甲公司應退還定金 。但甲公司曾在 2022 年 8 月通知林曉辦理退款,林曉因主張雙倍賠償未配合,此期間利息損失由林曉承擔;2024 年 3 月甲公司明確拒絕退款后,利息損失由甲公司承擔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返還林曉定金 20 萬元,并以 20 萬元為基數,自2024 年 3 月 15 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
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避坑指南
細讀認購協議條款:明確定金性質、簽約時間、違約責任等,避免模糊表述。如本案中,應確認簽約流程、合同條款協商細節。
留存溝通證據:保留與開發商的聊天記錄、函件等,便于糾紛時證明自身無過錯 。
謹慎對待定金支付:交付定金前,確認房屋產權、自身購房資格,避免因非自身原因無法簽約導致定金損失 。
(二)開發商合規要點
規范簽約流程:遵循先簽合同后付款的行業規則,避免因流程爭議引發糾紛 。
明確合同條款:提供清晰、合規的合同文本,對購房者合理的條款修改需求積極協商 。
(三)法律維權關鍵
若遇類似糾紛,需判斷合同未簽訂的責任方:若開發商單方違約,可主張雙倍返還定金;若因雙方協商不一致,可要求退還定金并主張合理利息損失。及時咨詢律師,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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