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19時許,行為人王某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上海市松江區泖港鎮金廊公路輔路新明路口遇民警設卡檢查,拒不配合民警檢查,并先后駕車沖過該處及民警在金廊公路輔路新艷路口設置的兩道卡口。
民警沈某駕駛警車追截并多次通過喊話器要求王某某停車接受檢查。王某某不顧警告,繼續行駛,并通過泖港高速公路入口進入G1503高速公路。后在安亭方向分叉口處,民警駕駛的警車與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并排行駛時,民警向右轉向欲截停王某某,兩車發生碰擦,之后王某某未停車,反而駕駛車輛突然加速,擠開民警的車輛后繼續沿高速公路行駛,通過石湖蕩高速公路口駛出高速公路,并在上海市松江區石湖蕩鎮雙金公路與雙橋公路交叉口東約100米處被迫停車后被民警抓獲。
民警遂對王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發現其有醉酒駕駛嫌疑,后經血樣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2毫克/毫升,已達到醉酒狀態。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認為,行為人王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又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本案定罪理由
一、人民警察合理限度內的主動碰撞行為屬于依法履職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依法執行職務是襲警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構成襲警罪的正當性基礎。職務行為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職務行為要取得合法性,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重要條件、方式與程序,這是判斷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
首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具有啟動條件。公安機關承擔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能,具有相應的治安管理職權,該職權的行使必然涉及相對人權益的取得、剝奪或限制。
基于法治原則,治安管理職權的啟動(或者說人民警察作為直接執行者履職的前提)應當具備相應的客觀事實,否則必然導致管理權力的濫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易言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啟動立案程序的前提是存在犯罪事實。
此外,管理職權對應措施的變更亦應當以客觀事實變更或者新情況的出現為前提。例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其次,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對職務行為合法性的判斷,需要綜合考慮對執法相對人的侵害程度、公務目的的正當性、公務手段的相當性和必要性程度等因素。保障職務執行與保護相對人權益應當平衡,不得偏向一方;否則,可能會導致執行職務過于保守而無法達到執行職務所追求之目的,也可能造成對相對人權益的過度侵害,因而保障職務執行與保護相對人權益均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最后,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符合正當程序。程序正當是確保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證職務行為形式上合法的條件。如果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違反了法律命令性、禁止性規定,繼而直接作用于實體執法效果,對行為人不宜認定為襲警罪;但如果是不規范、不文明執法,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的執行職務行為,則應當結合瑕疵的程度、相對行為的違法性程度、案發時的緊急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首先,民警設卡進行酒后駕車整治,系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交通管理等社會管理職責,行為人作為被管理人應當停車接受查檢。行為人王某某明知自己系酒后駕車,為逃避查處,先后駕車沖過設置的兩道卡口,后民警駕駛警車追截并多次通過喊話器要求王某某停車接受檢查;王某某不顧警告,繼續行駛,并駛入高速公路。在此過程中,民警有理由懷疑行為人在從事醉酒駕駛甚至更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維護公共安全,查處違法犯罪嫌疑人,民警應當履行相應職責,讓行為人停車接受進一步調查。
其次,行為人王某某駕車駛入高速公路后,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加大,民警有必要采取措施及時防止發生危害結果。故在高速公路分叉口處,民警駕駛的警車通過碰撞的方式欲截停王某某。關于該行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問題,分析認為,從選擇碰擦的時機上看,民警選擇在剛進入高速公路的岔路口實施,該處車速不快、無其他車輛,故可避免造成嚴重損害及危害公共安全;從碰擦的結果看,本案中除兩輛車輛發生物損之外,并未出現其他人員傷害。因此,本案中民警采取的方式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后,本案中民警在履職過程中,為避免更嚴重后果的發生,所采取的措施體現了勇于自我犧牲的精神,對該種行為應當予以肯定、鼓勵,而非予以指責,民警整個履職程序合法,無明顯瑕疵。
綜上所述,本案中民警的履職過程合法合理,行為人王某某為了逃避檢查沖卡并駕車駛入高速公路,民警根據執勤需要駕車逼停王某某,車輛發生輕微撞擊,王某某短暫停下后再次啟動車輛、加速行駛擠開警車,車輛再次發生輕微撞擊,其駕車撞擊警車的行為屬于暴力襲擊人民警察,構成襲警罪。
二、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情節認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保留原有規定的同時,增加了加重處罰情節,即襲警罪中“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法定刑升格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規定屬于列舉加兜底的模式,要求其他手段與列舉的方式具有等質性。手段行為和行為后果之間是并列關系,即使用危險程度更高的手段也必須達到“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不能僅考量行為手段而忽視對危害性的實質衡量。
本罪中手段行為和行為后果之間不是強調關系,而是并列關系。首先,加重情節的罪狀中明確表述要求達到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該規定屬于具體危險犯的表述。對于具體危險犯而言,其行為本身不僅要達到一定的危險程度,還應當制造了具體和現實的危險,否則就與抽象危險犯無異。其次,手段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應當是遞進關系,即實施手段行為,必須達到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才能適用第二檔法定刑幅度。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條件和前提。
實踐中,對于危險的程度以及發生實害后果的可能性,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判。本案中,行為人在民警撞擊別停其車的時候突然加速超越警車,其中有撞擊警車的行為,但撞擊力度不強,無論從車速還是撞擊方向看都不太可能造成民警人身傷害,事實上本案中民警也未受傷(本案警車損失經鑒定為4000余元),行為人的行為尚未達到嚴重危及民警安全的程度,故僅構成襲警罪的基本犯。
案例源自《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41輯第1618號
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