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一柱第2847期 延退專題】
有網友,聽說彈性延遲退休,最高不能超過3年,我能不能延一年或兩年,如果延3年的話,中間有突發情況,能不能隨時中止?
答案是,如果和單位協商一致,延一年,兩年,三年都可以,無論是延遲幾年,中間如果不想延了,和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中止。
這個在《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94號)中有明確規定:“第四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
這條規定說了4件事:一是彈性延遲退休時間距“正點退”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年,按人社部微信公眾號12333解釋,過渡期內,彈性延遲退休的上限是63+,女性是55+,女性副高、正高職稱是63+。
二是這個彈性延遲退休,是職工和單位雙方的事,都愿意才行。“協商一致”意思就是,職工個人愿意,單位也愿意,雙方都愿意才行,任何一方不同意,都延不成。在這一點,每個職工都要搞明白,不是你想延就延,單位不同意你就覺得單位是難為你,如果你提出彈性延遲退休要求,單位同意,你就高高興興延,如果不同意,你就快快樂樂退。
對單位來說也一樣,職工想延,你可以不同意,但職工不想延,你也不能強制(迫)他延。
三是如果雙方都同意延,要在正點退前1個月簽訂書面協議。這是說延遲手續如何辦?就要求職工,如果你想彈性延遲,至少在1個月前向單位提出彈性延退要求——最好在正點退40天前提比較合適——以便給單位留足討論“你去留”的時間。
第四,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可以在0~3年范圍內。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兩年,也可是三年,也可以是其他時長,但無論多少,機會只有一次。比如你延長了一年,覺得身體等條件還行,還想再延,那就不可以了。
但是,如果你延長了3年,一年后忽然有特殊情況不想延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這也就是說,雙方都有提前“終止權”,但和當初彈性延遲時一樣,雙方協商,都愿意才行。
至于女副高、正高,正點退時間是60+,此前55+有一個申請退時間,過了申請退,原則上最早一個退點就是60提前退。和男職工一樣,在55+和60之間沒有退點,《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延遲期間,個人和單位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延退”并不適合于這里,因為,那是指“正點”以后的彈性延退期間,女副高、正高的退休“正點”在60+,所以,原則上,只可適用于“60提前退”,而非是“終止退”。
當然,至于各地政策執行是否能靈活,那唯有咨詢當地相關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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