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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底層官員,李善德的薪俸有多少,他為何能在長安買房?今天我們就了解一下唐朝基層文官的薪俸。
1、唐代基層文官的收入
唐代官員的正規收入,主要有三項:一是俸錢,二是祿米,三是職田土地。
祿米和職田依官品高低分配。例如,基層文官當中,屬正九品京官者,如秘書省校書郎和正字,按典志規定,每年可獲祿米五十七石,職田二頃,但真正實行的情況是否如此,卻無實例可證,不甚明確。
從中晚唐起,俸料錢逐漸變成唐官員的主要收入來源,這里集中討論俸料錢(又常簡稱為“俸錢”和“月俸”)。
韓愈在呈上《論今年權停舉選狀》時說:“臣雖非朝官,月受俸錢,歲受祿粟,茍有所知,不敢不言。”可證唐代俸錢一般是“月受”,“祿粟”則“歲受”。
唐官分為京官和外官兩個系統,俸錢也分成兩個系統來管理。京官俸錢在唐前期由太府寺掌管發放,后期改由度支。外官的俸錢,則就地籌集和分發,前期主要依靠各州縣公廨本錢的利息所得,后期則漸依賴戶稅、兩稅等稅收充俸。
敬宗(在位825-826)的《條流滄德二州官吏俸料詔》說:
“滄德二州州縣官吏等,刺史每月料錢八十貫,錄事參軍三十五貫,判司各置二人,各二十五貫,縣令三十貫,尉二十貫。其俸祿且以度支物充,仍半支省估匹段,半與實錢?!?/p>
中晚唐縣尉(赤尉除外)的俸錢一般是二萬文。此詔也透露唐后期俸錢的發放方式:半物半錢。
宣宗(在位847-859)的《給夏州等四道節度以下官俸敕》,則提到夏州、靈武、振武等四道(缺其中一道名。夏州、靈武、振武皆位于長安西北黃河河套地區),“土無絲蠶,地絕征賦。自節度使以下,俸料賞設,皆克官健衣糧,所以兵占虛名,軍無戰士。緩急寇至,無以支敵”,所以朝廷要特別給這些地區的節度等使和僚佐提供“料錢廚錢”及“賞設”。
此敕中所列的俸錢數額,和《新唐書·食貨志》所說的會昌俸錢額相合(縣尉亦為“二十貫”),而且還列出了“賞設”錢額。“賞設”是一種賞錢,唐史料中常見,如《舊唐書》所說:“德宗初聞兵士出怨言,不得賞設,乃令〔舒王李)誼與翰林學士姜公輔傳詔安撫,許以厚賞?!?/p>
在唐前期,京官俸錢有三種變動。貞觀初的俸錢是按散官來發放的。
但散官繁多,按散官品發俸有費國家倉儲。于是,到了乾封元年,便改為依職事官品發俸,且不分正從上下階。如秘書省校書郎為正九品上,正字正九品下,但同為九品官,所以俸錢都一樣,同為一千五百文。換句話說,只有職事官才能領俸,散官便無俸了。開元制和乾元制一樣,也是依職事官品發俸,但此時俸錢數額有所調高,以配合當時物價的上升。
2、京官與地方官的對比
到了唐后期,大歷制的京官俸錢,又改為依職事官的職務“閑劇”來分配,不再依官品。也就是說,官品相同,月俸未必相同。例如,從五品上的郎中,大歷時月俸為兩萬五千文,但同樣為從五品上的著作郎,月俸卻為二萬文,低了百分之二十,因為郎中遠比著作郎“劇要”。甚至還有官品低者,其月俸多于官品高者。例如,正九品的校書郎,月俸為六千文,但官品更高的律學博士(從八品),其月俸卻僅有4175文,也正因為校書郎遠比律學博士清要。
唐人官職的高低不能單看官品,這正是其中一個原因。
貞元制也依職事官的閑劇發俸,但俸錢數額普遍比大歷時調整高達一倍左右。這主要是順應物價的上升,同時也是為了縮小大歷時外官俸錢遠遠高于京官的差距。但即使如此,在晚唐會昌年間,外官的俸錢還是普遍高于京官。會昌制亦依職事官閑劇制定,而且俸錢數額和貞元制大同小異。
據《新唐書·食貨志》,“唐世百官俸錢,會昌后不復增減”。所以會昌制可說是晚唐的最后定制。
至于唐前期州縣外官的俸錢,史文缺載,錢額不詳。日本學者筑山治三郎以為外官和京官一樣,按職事官品給俸。
關于這點,《通典》說:
外官則以公廨田收及息錢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先以長官定數,其州縣少尹、長史、司馬及丞,各減長官之半。尹、大都督府長史、副都督、別駕及判司準二佐,以職田數為加減。其參軍及博士減判司、主簿縣尉減縣丞各三分之一。
但《通典》沒有以實例說明如何分配。這段話不好理解。唐人的算學書《夏侯陽算經》(原為《韓延算經》)中有一道計算俸錢的模擬數學題,雖非實例,而且沒有把醫學博士等州官算在內,又不包含任何縣官,但它所呈現的演算方式,很有助于我們理解上引《通典》那段話,以及州縣官俸錢的分配方法:
今有官本錢八百八十貫文,每貫月別收息六十,計息五十二貫八百文。內六百文充公廨食料。五十二貫二百文逐官高卑共分。太守十分,別駕七分,司馬五分,錄事參軍二人各三分,司法參軍三分,司戶參軍三分,參軍二人各二分。問各錢幾何?
答曰:太守十分,計十二貫七百三十一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九。別駕七分,計八貫九百一十二文,四十一分文之八。司馬五分,計六貫三百六十五文、四十一分文之三十五。錄事參軍二人各三分,各得三貫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司倉參軍三分,計三貫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
其演算方式是:官本錢每月利息率為百分之六,得五十二貫八百文,扣除食料六百文,還余五十二貫二百文可供作俸錢,分成四十一份,每份一點二七三一貫,然后乘以各官員所應得的份數。如太守(刺史)為十份,便可得十二貫七百三十一文,余此類推。
從上面這些材料看來,唐前期州縣官沒有固定的俸錢,要看他所屬的州縣等級和該州縣的公廨本錢數額而定。
但安史亂后,唐外官的俸錢,不再依賴公廨本錢,而和京官一樣,由國家統一分配,有了固定錢額。學界一般認為,唐前期京官俸錢高于外官,后期則外宮俸錢高于京官。此外,唐后期的俸錢,雖有固定錢額,但許多時候,官員所得到,卻并非全是現錢,而是“半錢半帛”。
在大歷制下,外官如縣尉、州參軍和判司的俸錢,普遍高于同等級京官如校書郎、正字、奉禮郎和協律郎,而且高出好幾倍。到了貞元制,京官月俸大幅調高,始拉近他們和外官的差距。至于幕職如巡官、推官和掌書記,他們的俸錢最高,比州縣官的還高,簡直和中、高層京官如郎中、員外郎和殿中侍御史等不相上下,可證幕職極尊貴,遠非正規州縣官可比。
晚唐詩人李商隱,一生絕大部分時間都在各幕府任幕職。有不少學者因而說他的官運不濟,但就俸料錢而言,他的收入應當很可觀,可能還好過他那些在京城朝中任官的朋友。
再以晚唐宰相李德裕為例,他二十七歲那年“以蔭補校書郎”,月俸為一萬六千文。過了約四年,他三十一歲時,應河東節度使張弘靖之辟為掌書記,月俸馬上驟升至五萬文,和京城一個郎中的月俸一樣,也比他任校書郎的月俸高了整整三倍多。但兩年后,他隨張弘靖入朝,任監察御史,月俸反而下跌到三萬文。
當然,唐代官職的輕重不能單看俸料錢。監察御史是清要的京職,也是遷往朝中高官的重要門戶,就長遠的出路來說,比掌書記有前途。
3、基層文官的俸錢是否能夠養家糊口?
一般而言,唐人重京官,輕外官,但中晚唐外官的俸錢等收入高于京官,又產生一種外官重于京官的趨勢。雖說官職輕重不能純以俸料錢來決定,但唐后半葉的確有人因外官俸錢高,而寧愿舍棄京官,改任外職。
最有名的一個例子,當數詩人杜牧。他在大中三年(849)間任司勛員外郎,月俸當為四萬文。但他為了供養病弟和孀妹,以京官俸薄,上書宰相求為杭州刺史。
杭州屬上州,刺史月俸有八萬文之多,比員外郎多了整整一倍,難怪杜牧有此請求。他在《上宰相求杭州啟》中透露,他有“四十口”的“家累”,然后說了幾句很感人的話:“是作刺史,則一家骨肉,四處皆泰;為京官,則一家骨肉,四處皆困?!?strong>但他這次的請求沒有成功。第二年,他轉為吏部員外郎,月俸應當和司勛員外郎一樣,所以他又三次上書宰相,這回求為湖州刺史,最后總算如愿以償,在這年秋天出為湖州刺史。
湖州也是個上州,他的月俸應當為八萬文。過了約一年,他又被召回京城,任考功郎中、知制誥。郎中月俸五萬文,比上州刺史少了百分之六十。但杜牧一回到京城,就有能力修治長安城南樊川別墅,常召親友前去游賞。只不過一年時間,為什么他突然間變得如此富裕?
他的外甥裴延翰在《樊川文集序》一開頭,就給我們揭露內情:
“上五年(指大中五年)冬,仲舅自吳興守拜考功郎中、知制誥,盡吳興俸錢,創治其墅。”
可見他回到長安,花的卻是“吳興俸錢”。這“吳興俸錢”當即他在吳興(湖州)當刺史約一年期間積存下來的,回到長安便“創治其墅”,生活轉眼間變得豐足起來。
回到基層文官,令人關注的是,他們的俸錢以當時的生活水平來說,是否豐足?這方面例證雖不多,但可以據以舉一反三。
白居易任校書郎時,便說“月俸萬六千,月給亦有余”,很有一種自滿和自得的情緒。京兆府戶曹參軍任翰林學士,有詩云:“俸錢四五萬,月可奉晨昏。廩祿二百石,歲可盈倉囷?!笨勺C州判司的俸錢和“廩祿”都很不錯。韓愈在汴州董晉幕府任觀察推官三年后,竟然寫信告訴友人衛中行說:“始相識時,方甚貧,衣食于人;其后相見于汴徐兩州,仆皆為之從事,日月有所入,比之前時豐約百倍?!?/strong>
他任觀察推官時的月俸約三萬文,比起他之前毫無官職和收入,的確是“豐約百倍”。而且,他任了三年推官后,一轉到徐州張建封幕,還沒有開始工作,便有詩云:“篋中有余衣,盎中有余糧。閉門讀書史,窗戶忽已涼?!?/strong>
這“余衣”和“余糧”的積存,應當來自他任董晉推官時的俸錢。有了這些,生活才有安全感,韓愈才能寫意地去追求那“窗戶忽已涼”的讀書生活。
至于縣尉,《舊唐書·李義琰傳》說:
義琰宅無正寢,弟義琎為岐州司功參軍,乃市堂材送焉。及義琎來覲,義琰謂曰:“以吾為國相,豈不懷愧,更營美室,是速吾禍,此豈愛我意哉!”義進曰:“凡入仕為丞尉,即營第宅,兄官高祿重,豈宜卑陋以逼下也?”義琰曰:“事難全遂,物不兩興。既有貴仕,又廣其宇,若無令德,必受其殃。吾非不欲之,懼獲戾也?!本共粻I構,其木為霖雨所腐而棄之。
“凡入仕為丞尉,即營第宅”,可知縣尉(和縣丞)的俸錢應當也豐足,任此兩官時,便可以開始“營第宅”。
俸錢比較不足的,可能要數京城王府的判司和參軍,各僅有六千和四千文,遠低于一般縣尉的兩萬文,也遠不及校書郎和正字的一萬六。這也很能佐證宋代洪邁“王府官猥下”之說。
4、灰色收入
最后,還有一點應當留意:
京官實際所得,可能跟典志上的規定相同,但外官的實際收入,卻可能比這紙面錢額還要多。這就是陳寅恪先生在他那篇著名的論文《元白詩中俸料錢問題》中,所提出的重要論點。
按白居易掛職京兆府戶曹時,說他的“俸錢四五萬”,和典志所定的“三萬五千文”不合。他在《江州司馬廳記》又說他“歲廩數百石,月俸六七萬”,也跟典志規定的上州司馬俸錢“五萬”不合。陳寅恪因而推論:“唐代中晚以后,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載于法令,而可以認為正當之收入者,為數遠在中央官吏之上?!?/strong>
中晚唐官吏之所以會有“不載于法令”的“正當之收入”,可能是各地方在兩稅法下,上繳了應上供的稅額之后,可以“自圓融支給”俸錢,然后按照唐前期州縣官以“份數”方式分俸錢的辦法分配。
像這種俸錢以外的收入,很可能也包括“紙筆錢”之類的,如《舊唐書·趙涓傳》所說:
先是,侍御史盧南史坐事貶信州員外司馬,至郡,準例得廳吏一人,每月請紙筆錢,前后五年,計錢一千貫。南史以官閑冗,放吏歸,納其紙筆錢六十余千。刺史姚驥劾奏南史,以為贓,又劾南史買鉛燒黃丹。德宗遣監察御史鄭楚相、刑部員外郎裴潮、大理評事陳正儀充三司使,同往按鞫。將行,并召于延英,謂之曰:“卿等必須詳審,無令漏罪銜冤。”
三人將退,裴懈獨留,奏曰:“臣按姚驥奏狀,稱南史取廳吏紙筆錢計贓六十余貫,雖于公法有違,量事且非巨蠹?!鄙显唬骸按耸乱辔礊樯?,未知燒鉛何如?”
《唐會要》卷五九“尚書省諸司下”刑部員外郎條下亦載此事,有明確日期,但錢額不同,可與《舊唐書》互校:
貞元十二年〔796)五月,信州刺史姚驥,舉奏員外司馬盧南史贓犯。
鞫按南史,準例配得直典一人,每月請紙筆錢一千文,南文以官閑冗無職事,放典令歸,納其紙筆直,前后五年,計贓六十萬貫。
依《舊唐書》,“每月請紙筆錢,前后五年,計錢一千貫”。一貫為一千文,一千貫即一百萬文。這數額太大,且跟下文所說的“六十余貫”矛盾不合?!短茣氛f:“每月請紙筆錢一千文…前后五年,計贓六十萬貫?!?/strong>
亦誤,應作“六十貫”(“六十萬貫”是個非常龐大的天文數字,比“一千貫”還要多)。
《舊唐書》之誤是把“文”當成“貫”?!短茣分`則多一“萬”字。這種簡單的算學錯誤,史書上屢見不鮮,不足為怪。綜合兩者,應當是“每月請紙筆錢一千文…前后五年,計贓六十貫,即六萬文”。這便大約符合《舊唐書》下文所說的“六十余千”,或裴懈所說的“六十余貫”(“一千文”和“一貫”意思相同)。
皇帝派三司前去按鞫,但其中一人裴澥“獨留”奏曰:“計贓六十余貫,雖于公法有違,量事且非巨蠹。”
皇帝也說:“此事亦未為甚?!彼砸簿筒涣肆酥蛔肪勘R南史燒鉛之事。由此可知外官有不少像“紙筆錢”之類的額外陋規收入,雖然“于公法有違”,但只要不括錢太過,事“非巨蠹”,連皇帝也覺得“亦未為甚”,非常體諒外官。
《唐會要》卷五八“尚書省諸司中”戶部侍郎條下,有一條大中年間的奏疏,提到州府錢物“無巡院覺察,多被官史專擅破除”盜用之事(疏中也提到了“紙筆錢”):
大中二年〔848)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戶部魏扶奏下州應管當司諸色錢物斛斗等:“前件錢物斛斗,散在天下州府,緣當司無巡院覺察,多被官吏專擅破除,歲久之后,即推在所腹內。徒煩勘詰,終無可征。今后諸州府錢物斛斗文案,委司錄事參軍專判,仍與長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并無懸欠。至考滿日,遞相交割,請準常平義倉斛斗例,與減選,仍每月量支紙筆錢。若盜使官錢,及將借貸與人,并請準元救,以贓論?!睆闹?。
可知州府錢財,極易被州官本身以種種名目“盜使”,或“借貸與人”收利息,中飽私囊。這些都是外官俸錢以外的額外收入。
綜上所論,唐代基層文官的俸料錢,應當可以提供他們不錯的生活,除了唐后期王府判司和王府參軍俸錢稍低之外。中晚唐基層外官如縣尉、州參軍和州判司的俸錢,又比基層京官如校書郎和正字來得高。在基層文官當中,巡官、推官和掌書記的月俸最高,甚至可以媲美中層京官如郎中、員外郎等。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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