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張子慧
近日,河南信陽一起借車醉駕致人死亡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媒體報道顯示,2024年9月,黃某借車后醉酒駕駛,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03mg/100ml。當晚,黃某駕駛車輛以174km/h的驚人速度在道路上狂飆,追尾一輛電動兩輪摩托車,導致車上三人當場身亡。事故發生后,失控車輛繼續沖撞,最終撞上路邊民房才停下。經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司機黃某與車主孫某當晚曾共同大量飲酒,而孫某明知黃某處于醉酒狀態,仍將車鑰匙交給對方。黃某肇事后,其家屬至今未向受害者家屬道歉或作出任何賠償,引發公眾強烈不滿;死者家屬也強烈要求追究車主孫某的責任,認為其明知黃某醉酒仍出借車輛,存在重大過錯。
另據媒體報道稱,目前,肇事司機黃某起初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逮捕,車主孫某被取保候審,但后來罪名更改。肇事司機黃某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車主孫某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案件進入起訴階段。
針對案件中的責任認定、量刑標準等爭議焦點,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采訪了法律界專業人士,對這起借車醉駕致人死亡案進行了理性的法律剖析。
超速醉駕釀慘劇,罪名定性緣何升級?
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想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相關規定,當醉駕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種犯罪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并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黃某醉酒后嚴重超速駕駛,造成三人當場死亡的重大后果,其行為的危害性已遠超普通交通肇事案件的范疇。而車主孫某明知黃某處于醉酒狀態,仍將車輛出借,放任嚴重危險發生。基于此,黃某與孫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逮捕,這一處理既符合刑事法律規定,也與司法實踐中的裁判邏輯相一致。
“對于借車后醉酒駕駛的犯罪人,若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犯罪且主觀上并非故意實施極其嚴重的犯罪,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諸多因素。由于死刑的認定標準極為嚴格,一般此類案件不會判處死刑。”山東坤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馮瑩瑩表示,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針對借車后醉酒駕駛的犯罪主體,在其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實施嚴重惡性犯罪意圖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量刑裁判過程中,會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全面考量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危害程度、犯罪情節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由于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僅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情形,因此在一般醉酒駕駛犯罪案件中,通常難以達到適用死刑的量刑標準。
賠償能否影響量刑?二者之間存在何種關聯?
針對網上熱議的“該類案件中賠償是否會對量刑產生影響”這一焦點問題,馮瑩瑩表示,即便醉酒駕駛人的犯罪行為符合死刑適用條件,其積極履行對被害方經濟損失的賠償義務,也并不必然導致免除死刑判決。刑事損害賠償是犯罪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履行與刑事責任的評價屬于不同法律范疇,并不會直接影響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及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綜合判斷。當然,如果犯罪行為人真誠悔罪,通過主動賠償、積極補救等方式取得被害方諒解,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將這些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量,但最終是否從輕處罰,仍需結合全案事實證據,在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框架內作出判定,并非只要賠償就能免除重刑。
出借車輛惹大禍,車主需擔哪些法律責任?
關于車主將車輛出借給明知處于醉駕狀態的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馮瑩瑩從刑事和民事兩個維度進行了分析。
在刑事層面,如果車主明知借車人已飲酒,仍然將車輛出借,且借車人在醉駕過程中引發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同時經司法機關認定,車主出借車輛的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那么車主有可能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進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領域,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借車人因醉駕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如果能夠證實車主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例如明知借車人醉酒仍出借車輛,或者車輛本身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車主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責任的劃分,將根據車主過錯程度,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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