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案例,一位老人在公園綠地摔倒受傷,起訴綠地管理者索賠6900余元。
據報道,原告閆某雨天打傘在某綠地公園外遛狗,后進入公園內前往衛生間,從衛生間返回時,其沿著綠地草坪小路行走,不慎滑倒并失去意識。
事發后,閆某起訴被告單位,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6900余元。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閆某作為成年人,應該能夠預見雨天打傘在草地上行走的危險性。
而且其年齡比較大,腰部存在二級殘疾,更是拉回了摔倒及損傷的風險,因此應該對本次摔倒及所千萬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被告作為涉案草地的管理者,在草地上明顯出現行人腳踏小路,且該小路通往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簡易衛生間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維護綠地、發出警示提醒,從而影響了原告選擇判斷,具有一定過錯。
綜合實際情況,法院認為綠地管理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閆某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因此,酌情判定被告對原告損失承擔10%賠償責任。
而這一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在民間引發了很大的爭議,評論區里留言的觀點,更多是在指責法院的判決有“弱者有理”的嫌疑。
有網友就很直接的指出,這個判決站不住腳。
這樣判定又回到誰死誰有理,誰受損傷誰有理,誰吃虧誰有理的怪誕里去了,這樣只會令社會與世人行事感到無所適從,并且人人自危,這樣的話已經不是法與理的社會了,必須糾偏!
確實,在不少人看來,自己下雨天外出,在沒有任何外力的影響下摔倒,與草地有什么關系呢,這樣都能怪到管理方,未免有些不講道理了。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如此做法跟“碰瓷”有什么區別?
有網友評論說,按照法院的觀點,以后是不是去哪里都要簽署無責協議?
出門與路政簽協議,否則摔倒算誰的?喝水與礦泉水公司簽協議否則噎著算誰的?穿衣與服裝店簽協議否則抻著算誰的?穿鞋與鞋廠簽協議,否則一頭扎下去算誰的?坐火車與鐵路局簽協議,提著剛買的菜摔倒算誰的?是蔬菜店還是種菜的老農?
不簽協議就要負一定的責,這事不太過于荒謬了嗎!
當然,也有部分網友認為法院判得有一定道理。
該案涉綠地系開放式公園,原告受傷倒地處位于該公園綠地,綠地具有一定坡度,有行人長期腳踏踩出的小路,小路西側盡頭處通往簡易衛生間,周邊環境荊棘叢生。
公園管理者的責任在于既然設置廁所而不鋪設通往廁所的正規道路,迫使踩踏有坡度的綠地草皮才能到達廁所,造成不安全因素存在。
如果說公園管理方提前設立了關于禁止踩踏草坪的宣傳警示標語,就應該無責。
管理方既沒有設立提示標牌,也沒對踩踏出來的小路進行恢復植被等管理,和老人摔倒雖沒有直接關系,但一個間接責任是逃不掉的。
網友之間的爭論,也反映出人們的日常認知與法理間的差異。
一般來說,大多數人都會覺得,自己走路不小心摔倒,跟地面有什么關系,這種索賠方式只會把社會風氣給搞壞。
但法院從“管理責任”的角度,要求綠地管理方盡到足夠的維護和提醒義務,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
如此一來,到底是“弱者有理”還是在盡最大可能的維護公眾利益,還真是不好下定論。
對此,大家是怎么看的,你覺得法院的判決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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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新京報:老人在綠地摔倒受傷致殘后起訴公園,法院判決公園承擔1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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