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明知出租人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卻仍在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意下,將300余萬元房租轉入對方個人賬戶,這樣的租金支付行為是否有效?6月18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被告的“非常規付租”行為無效。
2018年7月,某纖維公司(出租方)與某材料公司(承租方)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約定將其名下若干廠房及附屬設施出租給某材料公司使用。
2019年3月,崇川法院因某銀行與某纖維公司、楊某(某纖維公司法定代表人)糾紛案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某纖維公司名下的相關房產及工業用地,其中包含已出租給某材料公司的廠房。
2019年4月,崇川法院張貼騰房公告;同年6月,纖維公司與材料公司簽訂《協議書》,明確因廠房將被拍賣,纖維公司同意將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的租金轉為保證金,后續租金正常支付。但2020年9月,崇川法院受理纖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破產管理人隨即張貼裁定書及公告,并向材料公司送達通知,要求其解除租賃合同、騰退廠房,并將租金匯入管理人賬戶。
后破產管理人將材料公司訴至海門法院。原告稱,截至訴訟時材料公司仍占用案涉廠房,且未繳納租金,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
材料公司則辯稱,其已向纖維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楊某指定的個人賬戶轉賬307.7萬元,履行了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2月9日的租金支付義務。
海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材料公司早已知曉纖維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在崇川法院張貼騰房公告前,執行法官多次就騰房事宜與被告進行電話溝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亦已明確原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在此情況下,材料公司若需支付租金,即使未收到協助執行通知,也應向纖維公司賬戶支付,而非按楊某指示轉入其個人或親屬賬戶。
法院認為,材料公司的行為導致租金既未作為纖維公司財產被執行,也未作為破產財產由管理人接管,實質是逃避法院執行、破壞司法秩序,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因此,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間的租金支付行為,不構成對纖維公司的有效給付。
材料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無效
“誠實信用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被執行人不得對現實或潛在的財產進行妨礙執行的轉讓、轉移、藏匿、毀損等處分措施。”承辦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纖維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材料公司作為承租人,本應向管理人清償債務并配合騰退,卻將錢款匯入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明顯違反市場主體應有的審慎義務,故該支付行為無效,已支付的300余萬元后續可另行處理。
法官提醒,市場交易以誠信為基石,任何試圖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不僅無法實現逃債目的,還可能面臨法律追責。債權人及市場主體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
通訊員 季哲迪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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