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和王先生經營一家超市,這天夫妻二人有事外出,讓自家女兒臨時照看。不久,一位女顧客進店選購牙膏。這位顧客看店里只有一名小女孩,年紀也不大,起了貪念。
只見她裝模作樣挑半天,最后拿了個“黑人牙膏”盒子去結賬。小女孩拿過盒子“滴”一聲掃碼:“13塊!” 該女子遞上了20塊。
小姑娘沒急著找錢,而是——咔噠,把牙膏盒子給拆開了!那女的瞬間急了:“哎你找錢啊!拆我盒子干嘛?”
小姑娘一看盒子里面,裝的是更貴的“云南白藥”!小姑娘很聰明!沒直接吼“你偷東西!”,而是指著牙膏,一臉無辜地問:“姐,這兩個…是一樣的嗎?”女的當場被噎住,臉都綠了,支支吾吾說不出話。
小姑娘接著淡定地說:“這個啊,得30塊,您還得再補我10塊。”
女的還想裝傻充愣:“你這…怎么把別的牙膏放這盒里啊?”小姑娘微微一笑,再次反問:“您說呢?”該女子一看小姑娘不慌不忙,掏出10塊錢,灰溜溜跑了。小姑娘呢?還特禮貌地送上一句:“歡迎下次光臨!”
原來,小姑娘的機敏源于日常細心觀察父母收銀時查驗商品的習慣!今兒個正好用上,把這個想占便宜的老江湖給“反殺”了!只得補足差價后匆匆離去。女孩仍保持禮貌:“歡迎下次光臨。”
這個事情看似很簡單,背后卻反映出深刻的法律問題,超市有權查驗商品嗎?該女子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釋案說法
1. 超市、店員有權拆盒檢查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明確了經營者享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但查驗行為針對的是商品本身及其包裝,對于顧客人身或者隨身攜帶的物品是無權進行搜查的。
小姑娘處置的方式很恰當!是在掃碼后、顧客催促找錢前,基于合理懷疑進行檢查。這不是隨意搜身或侵犯隱私。此時的查驗屬于正當的、風險可控的經營行為,不構成侵權。
2. 顧客行為違法嗎?
絕對違法!這可不是簡單的“占小便宜”。 該女子故意將高價商品置入低價包裝內結算,意在使經營者(小姑娘)陷入錯誤認識(誤以為其購買低價商品)并交付高價商品,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關于“欺詐”的構成要件。該行為直接導致超市財產損失17元,侵害了超市的財產權。
該女子首先要承擔民事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顧客因欺詐行為獲得的不當利益(商品差價),超市有權要求其返還(女孩要求補差價即行使此權利)。
其次,該女子有可能受到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可依法處以拘留、罰款。
最后,該女子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潛在風險):若該顧客多次實施類似行為或累計金額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通常為7000元以上,各地略有差異),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詐騙罪。
該事件報道后,網友們議論紛紛:
“一直以為收銀員拆盒是取防盜磁條,原來是在防這手?!長見識了!生活經驗值+1!”
“為小利失誠信!超市里這種操作多了!見過一女的,買個小哈密瓜稱重貼好價簽,偷偷撕下來貼旁邊大哈密瓜上,然后走自助結賬!真當監控是擺設?”
“要是換作是我可能當場就炸了:‘你偷東西!’ 然后吵起來…結果可能錢沒要到,還惹一肚子氣。這處理方式,太值得學了。”
這小姑娘,用一句“你說呢?”的頂級話術,外加一句“歡迎下次光臨”的格局,不僅當場挽回了損失,還給我們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動的“維權智慧課”+“普法教育課”!對付不守規矩的人,有時候,腦子真比嗓門好使!
小女孩的機敏應對,不僅成功化解了一場經營風險,更生動詮釋了依法維權與智慧溝通的完美結合。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此事如何看呢?大家伙兒在超市還見過啥奇葩操作?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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