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因此,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相對應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網友咨詢:
不當得利的行為認定標準是什么?
楊朝清律師解答:
1.一方獲得利益。一方獲得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也包括財產的消極增加。財產積極增加是指財產本不應增加而增加,又包括權利的增加或義務的消失。財產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
2.他方受有損失。如果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并沒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失,就不構成不當得利。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也包括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增加,即間接損失或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得利人獲得利益的行為引發了受損人失去財產的結果,二者應當基于同一事實,如果一方獲得的利益并不損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則不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法律上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楊朝清律師補充: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楊朝清律師
河南卓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期間,參與民事、商事、經濟糾紛案件的辦理,在訴訟方面及非訴訟業務方面積累了大量的法律實務經驗。本人必將本著認真、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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