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關于罪犯李蓮森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公 示
罪犯李蓮森,曾用名李連生,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號碼42280119790603301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湖北省恩施市龍鳳鎮古場壩村古場壩組8號。
202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3)鄂2801刑初151號刑事判決,以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李蓮森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罪犯李蓮森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本院作出裁定:撤銷本院(2023)鄂2801刑初151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李蓮森宣告緩刑二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李蓮森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
罪犯李蓮森在執行中以其身患肺惡性腫瘤和胸部甲狀腺惡性腫瘤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根據恩施州中心醫院罪犯病情診斷書并結合原病史資料,罪犯李蓮森患肝惡性腫瘤,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所患疾病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之規定,現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三個工作日,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將意見書面反饋至本院刑事審判庭。
公示期: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0日
聯系人:恩施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何法官
聯系電話:0718-8020506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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