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出獄后14年,再次受審!
“自由誠可貴,為何要碰毒品這條高壓線?”這是法官對被告人霍某某的嘆息。近日,一名刑滿釋放14年的男子,再次接受法庭的審判。
基本案情
1994年,霍某某因犯搶劫罪、流氓罪、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減刑釋放。2023年,被告人霍某某在利益驅使下,多次在沁水縣從事毒品販賣活動。其以每50克500元至550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販賣毒品咖啡因,累計交易量超過1000克,交易金額達10000余元。
重獲自由時,霍某某信誓旦旦要改過自新,卻在金錢誘惑下再次跌入犯罪深淵,從暴力犯罪到毒品交易,他的墮落軌跡令人唏噓,也給社會敲響了警鐘。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霍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向他人販賣毒品咖啡因,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多次販賣毒品系情節嚴重。因其有犯罪前科,酌情對其從重處罰,結合其認罪認罰等情節,我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5000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咖啡因雖相較于海洛因、冰毒等傳統毒品危害程度稍低,但仍屬于國家嚴格管制的精神藥品,任何非法販賣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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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紅線不可觸碰。被告人的行為再次警示我們,毒品犯罪是法律絕對不容觸碰的高壓線。無論是何種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只要實施販賣行為,就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小劑量販賣或販賣相對“危害較小”的毒品就可以逃脫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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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人員引以為戒。被告人此前因嚴重犯罪被判處重刑,卻未從中吸取教訓,刑滿釋放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這提醒有過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必須深刻反思自己的行為,珍惜來之不易的自由,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治觀念,切勿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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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制毒品犯罪。毒品不僅嚴重損害個人身心健康,還會破壞家庭和諧,危害社會穩定。廣大群眾應當充分認識毒品的危害,積極參與到抵制毒品犯罪的行動中來。發現身邊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商務合作 0356-8981555
來源:沁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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