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制度是大型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在增強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上由重要作用。然而,部分用人單位卻在“績效考核”制度上動了歪心思,使其成為了任意辭退員工的工具。
實際上,因績效考核不達標辭退勞動者的,勞動仲裁的風險是極高的。與績效考核相關的勞動仲裁風險主要來源于三點:“調崗”依據、“降薪”依據、“辭退”依據。如果績效不合格,公司可以選擇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薪或解除勞動合同。但歸根結底來講,績效考核的風險最終來自于勞動關系解除后的經濟補償金(n)、經濟賠償金(2n)認定問題。
依據法院的審判習慣和案例,績效考核制度的實施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考核制度設計的合理化,應當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可實施性,不能過分增加員工的負擔;(2)考核制度的制定程序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并向員工公開,否則考核制度就成了一紙空文;(3)考核記錄應當及時留痕,保留關于考核結果的通知與溝通記錄;(4)有合規的考核依據的,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或者降薪,但是降薪范圍必須適當,差距不得過大,調崗不得有侮辱性質,想要無過錯辭退員工,不支付任何補償或賠償的,必須經過調崗這一步驟,否則大概率構成違法解除;(5)最后應當完善員工離職的程序,保留溝通記錄并簽署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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