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最近遇到件煩心事:自家商鋪因招牌尺寸被城管處罰,他申請了行政復議。昨天收到通知要開“聽證會”,老張心里直打鼓:“這聽證會跟電視里法院開庭一樣嗎?我能把隔壁幾個同樣被罰的店主一起拉來評理嗎?”
聽證會 vs 開庭:形似神不同
行政復議原則上:不“開庭”,書面審查是主流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主要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也就是說,復議機關通常會根據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申請書、答復書、證據等)直接作出決定。
雖然書面審查是基礎,但可能啟動類似“開庭”的聽證程序。這就是行政復議聽證會,它有點像開庭的“表親”,該有的環節一個不少:
? 工作人員會核對到場人員身份(書記員/記錄員);
? 主持人宣布紀律和案由;
? 雙方陳述、舉證、互相辯論(原被告交鋒);
? 目的都是查明真相,保障公正。
但骨子里,它倆大不相同:
也就是說,行政復議一般不“開庭”,靠書面材料就能定案;但遇上復雜大事或自己有理說不清時,完全可以申請“開庭式”聽證,把道理當面辯明白
復議時,能拉上“隊友”或“相關人”嗎?當然可以!
1. 追加“共同當事人” —— 抱團說理
當多個申請人因同一個處罰決定(比如同一棟樓商戶都被罰),或同類行政行為(比如同一片區多家餐館因同類問題被查)申請復議時,復議機關可依職權或經當事人同意,將大家合并審理。這就叫追加共同當事人。
好處:避免重復調查,統一處理標準,高效化解矛盾。好比老張拉上隔壁店主一起舉證,更能說明片區招牌規范的共性問題。
2. 追加“第三人” —— 利害關系人登場
如果復議結果會影響其他利害關系人,復議機構可主動通知,或由其自己申請,作為第三人加入復議。
關鍵點:第三人與被審查的行政行為或案件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比如:
老張商鋪被征收,隔壁李老板認為補償方案會影響自家客流和租金,可作為第三人參與復議;
某公司許可證被吊銷,其下游合作商因合同無法履行遭受損失,也可申請作為第三人。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明確規定,復議機構應保障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的權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
哪些復議案必須開聽證會?老百姓能申請嗎?
根據《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第三條,以下六類重大復雜案件,復議機構必須組織聽證:
涉國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
群體性糾紛或社會關注度高;
新行業、新領域、新類型爭議(如網約車監管、直播帶貨處罰);
證據疑點多、事實爭議大;
法律關系錯綜復雜;
其他重大疑難案件。
即使不屬于上述類型,只要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也可組織!(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參加聽證,這些權利要握緊
提前5天獲通知:時間、地點、事項需書面告知(辦法第四條);
可委托“幫手”:提交授權書即可由代理人出面(辦法第五條);
線上線下靈活選:經各方同意且條件允許,可全程線上視頻聽證(辦法第十六條);
全程零費用:政府買單,不向當事人收取分文(辦法第十九條);
筆錄即依據:最終復議決定必須基于聽證筆錄和查明的事實作出(辦法第十九條)。
總結:
聽證會 ≠ 開庭:它是行政機關內部查清事實的“質證會”,程序規范但更靈活;
復議可“加人”:因同一行為或同類行為爭議可追加共同當事人;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者可成為第三人;
聽證非特權:重大復雜案件必須開,普通案件依申請也可開;
權利要知曉:提前通知、委托代理、線上參與、免費聽證、筆錄為憑——都是你的法定權利。
本文依據:
《行政復議法》
《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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