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果市農業農村局發布一起當事人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一案,經平果市農業農村局依法調查,現已審理結束。
2024年11月1日,執法人員依法到坡造鎮開展農藥經營領域執法檢查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在檢查至當事人位于坡造鎮龍馬街平果縣坡造****經營部時,發現經營店內擺售未標注農藥登記證的“滅鼠藥王”農藥共計75包,擺售標注農藥登記證號PD20150921、規格為5千克/桶、生產日期為2022/02/15的“滴酸–草甘膦”農藥3桶共計15千克;另有規格為1000克/瓶,生產日期為2022/03/02的“滴酸–草甘膦”農藥3瓶共計3千克;有標注農藥登記證號PD20180112,規格為1000克/瓶,生產日期為2020/03/31的“敵草快”農藥4瓶共計4千克;有標注農藥登記證號PD20132668,規格為1000克/瓶,生產日期為2022/01/07的“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1瓶共計1千克,上述三個農藥產品標注的保質期為二年,至檢查時均已超過質量保證期。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應認定為假農藥;已超過質量保證期農藥應認定為劣質農藥,當事人涉嫌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經電話請示平果市農業農村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將所查獲的涉案農藥產品進行證據先行保存登記,異地保存于涉案物品倉庫。
2024年11月4日,經平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人同意,決定對當事人涉嫌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行為進行立案查處。2024年11月7日,執法人員按法定程序向當事人送達《平果市農業農村局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11月12日,當事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執法大隊辦公室就案件事實和涉案農藥的來源、數量、價值及進銷貨狀況接受調查,并對涉案物品現場照片等證據進行確認。
現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9月從游商手中購買并在平果縣坡造****經營部經營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滅鼠藥王”農藥25包,獲利50元;當事人于2024年2月16日后仍經營已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滴酸–草甘膦”農藥1桶,獲利80元;2024年3月3日后仍經營已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滴酸–草甘膦”農藥2瓶,獲利40元;2022年4月1日后仍經營已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敵草快”農藥3瓶,獲利120元;2024年1月8日后仍經營已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4瓶,獲利80元。當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均予以認可。
平果市農業農村局認為:
當事人經營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滅鼠藥王”農藥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的規定;當事人經營已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滴酸–草甘膦”、“敵草快”等農藥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的規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
當事人無法提供查獲農藥產品的進貨及銷售票據,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2018年8月27日《關于<農藥管理條例>中認定“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問題的函》“一、農藥行政違法案件中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7號)的規定,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等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二、農藥行政違法案件中的“貨值金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二條第三款:‘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規定執行。”的規定,當場查獲的物證與當事人供述一致,供述的進貨價格與銷售價格符合經營日常,予以采信,故認定本案貨值金額為1000元,違法所得370元。
2024年11月27日,平果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平果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平農<農藥>罰告〔2024〕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限內未通過正規渠道提出陳述、申辯,主動放棄了上述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經營假農藥;……”、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同時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第一章種植業第三節農藥管理第33 條裁量幅度“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第34 條裁量幅度“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行為,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沒收已先行登記保存的“滅鼠藥王”農藥共計75包,“滴酸–草甘膦”、“敵草快”等農藥23千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佰柒拾元(¥370.00元);
3.對當事人經營假農藥行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元);
4.對當事人經營劣質農藥行為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元);
罰沒款共計人民幣柒仟叁佰柒拾元(¥737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平果市農業農村局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到指定銀行廣西平果農村合作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平果市人民政府或百色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平果市農業農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轉載請按以下格式注明:
文章來源:廣西百色平果市人民政府網
本期編輯:彭樂瑤
本期審核:翟怡婷
本期監制:鄭紅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