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近日,北京語言大學女教授張愛玲在清華大學校園被樹木砸倒不幸離世,引起社會關注。清華大學6月20日向新華社記者回應稱該情況屬實。經調查發現,這起悲劇是與學校合作的第三方園林綠化養護服務企業違規作業所致。目前,學校正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置,同時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隱患。
第三方公司在校內施工砸到人,責任應該如何劃分?6月20日,極目新聞記者采訪了多名律師。
張愛玲教授(圖源:北京語言大學官網)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亮介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陳亮表示,本案中學校是林木的所有人,其已經將園林綠化養護服務承包給校外企業負責。如果學校選任企業不存在過錯,則應由直接的侵權方承擔侵權責任,即由校外企業對死者近親屬進行賠償。
根據清華大學通報中有關校外企業“違規進行枯樹移除作業”的情節,陳亮分析,如果學校對此違規行為沒有干預控制的客觀條件,則無責任,但如果存在疏漏,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部分責任。
對于“干預控制的客觀條件”如何界定,陳亮表示,該案中,主要指學校是否應當放行校外企業進校,是否在違規行為發生后及時制止。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源波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園林綠化養護服務企業因過錯造成張愛玲教授死亡的后果,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清華大學是否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則要看其是否存在管理不當的過錯。另外,園林綠化養護服務企業相關工作人員還可能存在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湖北海圖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子鋒表示,就目前的公開信息分析,該案系施工方在施工期間沒有注意現場的安全管理,導致無關人員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不論任何施工都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確保現場及周邊人員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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