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苗木專業合作社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500多萬元,法院:緩刑
何觀舒:虛開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1.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無真實交易發生的情況下,用其實際控制的A苗木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A合作社)、B苗木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B合作社)為王王某某指定的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3577.99萬元,徐某某收取票面金額0.5%的開票費共計17萬元。
王某某指定公司計入公司成本,未用于抵扣稅款。
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月18日、2018年2月5日,徐某某使用A合作社向王某某指定的江西C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970萬元。
2.2018年2月5日,徐某某使用A合作社向王某某指定的福建D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850萬元。
3.2018年1月26日,徐某某使用B合作社向王某某指定的浙江E園林藝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20萬元。
4.2018年1月31日,徐某某使用B合作社向王某某指定的江西F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637.99萬元。
2024年6月20日,徐某某接民警電話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25年2月27日,徐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17萬元。
另查明,2025年4月21日甲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對徐某某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徐某某適用社區矯正風險低,適用社區矯正環境一般。
2.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577.99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徐某文具有自首、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建議對其以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下),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3.辯護意見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4.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徐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徐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甲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的評估意見,本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5.實務體會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發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徐某某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577.99萬元,已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應適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但是,徐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對徐某某適用減輕處罰。因此,適用的量刑檔次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再結合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判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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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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