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瀟湘晨報
據廣州日報,浙江金華男子焦某某(化名)與福建福安女子蘭芝(化名)在讀大學時為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到2018年,焦某某與蘭芝一起在國外留學。焦母稱,因前往國外學習和日常開支的需要,蘭芝在2016年-2018年期間,先后10次向焦母借款,折合人民幣659985.88元。2019年,焦某某與蘭芝分手后,焦母多次要求蘭芝履行還款義務,蘭芝拒絕還款義務。
蘭芝稱,前男友母親焦母考慮她成績好、懂事、能照顧焦某某在國外學習生活等,于是多次強烈游說她及其家人。蘭芝表示無力承擔出國留學費用時,焦母承諾由其無償資助部分。2019年焦某某與蘭芝分手后,焦母起訴。蘭芝認為,焦母自愿出資讓被告出國留學,焦母也從未說過是借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查明,焦某某與蘭芝在中國讀大學時為戀人關系,蘭芝因留學國外花費的費用為797354元,扣費蘭芝父母出資的15萬元,焦母實際出資647354元。
法院查明,該案的轉賬行為發生在我國《民法典》實施以前,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法院審理認為,有關留學的學費和生活費安排是焦母主動提出的,焦母還對蘭芝說“幫扶你們走過人生的前一段路是我們為人母的責任和義務”,字里行間體現的是焦母對蘭芝的愛護、關懷和無償幫助。在焦母和蘭芝的微信聊天中,焦母有將蘭芝當做“一家人”,在聊天記錄中,焦母有主動請求蘭芝“要用錢的時候,打個招呼”“什么時候開始安排學費”“你最近生活怎樣?需要阿姨轉生活費嗎?有什么困難要及時告訴阿姨,阿姨不是外人”。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長達兩年多的轉賬期間,焦母和蘭芝從沒有提及轉賬款的“借”與“還”問題,焦母、蘭芝雙方不明確甚至沒有關于借貸的意思,不符合借款合同成立要件。
根據法院查明,焦母轉賬給蘭芝的錢款有部分是源自金融機構的貸款,蘭芝及其母親曾經以轉賬支付給焦母的方式承擔過貸款利息。在蘭芝接替其母親支付貸款利息后,焦母還關心蘭芝“如果你在國外生活有點緊,需要用錢的地方多,你就不用給阿姨這個利息。”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不支持焦母主張她和蘭芝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系。
因焦母無償幫助(或贈與)蘭芝的費用金額約定不明確,法院綜合考慮被蘭芝留學國外的費用總額、焦母實際出資額、蘭芝與焦某某的關系情況等諸因素,依據公平原則酌定:焦母實際出資 647354元中的397354元(相當于蘭芝留學國外的費用總額797354元的一半)作為焦母對蘭芝的無償幫助(或贈與),蘭芝可不予返還;其余的25萬元,屬蘭芝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蘭芝應當返還焦母25萬元及占用該款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0400元,由焦母和蘭芝分別承擔一半。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從當事人意思表示來看,在長達兩年多的轉賬期間,焦母和蘭芝從沒有提及轉賬款的“借”與“還”問題,雙方不明確甚至沒有關于借貸的意思,不符合借款合同成立要件。焦母還對蘭芝說,“幫扶你們走過人生的前一段路是我們為人母的責任和義務”,將蘭芝當作“一家人”,主動關心其費用需求,體現出無償幫助的意圖,這部分意圖明確的資助被認定為無償幫助。焦母轉賬給蘭芝的錢款有部分是源自金融機構的貸款,蘭芝及其母親曾經承擔過貸款利息,但焦母也曾表示若蘭芝生活緊可不用給利息,這一系列行為表明雙方關系復雜,不能單純認定為借貸。最后法院綜合考慮蘭芝留學國外的費用總額、焦母實際出資額、蘭芝與焦某某的關系情況等諸因素,依據公平原則酌定判定蘭芝需要償還部分留學費用。
若為借款,轉賬時備注“借款”,讓對方出具借條或在聊天記錄中明確借款意思;是贈與,特別是大額贈與,簽訂書面協議,注明金額、用途、條件等,有條件可公證。以結婚為目的轉賬,備注“彩禮” 或在聊天中明確目的,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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