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13426037149)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在不動產交易領域,購房人支付全部價款卻長期無法完成產權登記的情況屢見不鮮。本案中,當事人歷經十八年仍未能取得房屋產權證,期間涉及原出賣人拒絕協助、第三人主張權利等復雜情形。作為專業法律人士,本文將基于事實證據與法律規定,深入剖析案件爭議焦點及裁判邏輯,為同類糾紛提供專業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房屋交易的初始履行
2005 年 8 月 29 日,趙峰與陳輝簽訂《買賣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以 42 萬元的價格受讓陳輝名下一號房屋及附屬地下室 。合同簽訂當日,趙峰依約支付 1 萬元定金,并在簽約后完成全部價款支付。陳輝亦履行房屋交付義務,且于同年 9 月 1 日完成 “鄉產權證明” 過戶登記,趙峰自此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長達近二十年 。
(二)產權過戶爭議產生
2023 年 6 月,涉案房屋具備辦理正式不動產權登記條件。趙峰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陳輝履行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義務,卻遭陳輝以支付 50 萬元 “協助費用” 為條件予以拒絕 。陳輝抗辯稱,其已完成 “鄉產權證明” 過戶義務,且根據相關政策,正式產權證僅向原拆遷安置戶辦理,趙峰作為非安置對象無權要求其協助。與此同時,陳輝之女陳悅以房屋共有人身份介入訴訟,主張其作為原拆遷安置人對房屋享有權益,未經其同意的房屋買賣行為應屬無效,拒絕配合過戶 。
(三)訴訟參與方主張
趙峰訴訟請求:
判令陳輝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并協助將產權過戶至其名下;
若陳輝拒絕履行,請求甲公司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要求陳輝支付違約金 1 萬元,并賠償律師費損失 5 萬元;
訴訟費用由陳輝承擔 。
陳輝抗辯理由:
趙峰簽訂合同時已知悉房屋為鄉產權性質,且 “鄉產權證明” 已完成過戶,合同義務已全面履行;
依據現行政策,正式產權證辦理對象僅限原拆遷安置戶,趙峰不具備辦理資格;
其未違反合同核心條款,不構成違約 。
甲公司陳述意見:作為房屋開發主體,僅負責按政策要求收集材料,涉案房屋作為安置房,只能為原被安置人陳輝辦理產權證,無法直接協助趙峰完成登記 。
陳悅主張內容: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其作為原被安置人對房屋享有法定份額,父母未經其同意擅自處分房屋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故不同意將房屋過戶至趙峰名下 。
(四)法院認定事實
房屋權屬來源:2004 年,陳輝家庭因拆遷獲得三套安置房(一號、二號、三號房屋),被安置人員包括陳輝、陳悅、陳輝配偶及陳輝母親。家庭內部通過《房屋產權認定書》明確一號房屋產權歸屬陳輝 ;
合同履行證據:趙峰持有陳輝與甲公司簽訂的原始購房合同,且已實際支付全部購房款并持續占有使用房屋近二十年。陳輝配偶在微信溝通記錄中對房屋買賣行為知情且未提出異議;
爭議焦點證據:陳悅提交的《家庭房產分割協議》簽署于訴訟期間,內容與早期家庭內部產權約定存在明顯矛盾,且在長達二十年的房屋交易履行過程中,陳悅從未就房屋買賣行為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權利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處分權認定
合同法律效力:趙峰與陳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
房屋處分權判定:盡管陳悅主張共有權,但根據房屋原始登記及家庭內部產權約定,陳輝對一號房屋享有處分權。趙峰在交易過程中支付合理對價,且無證據表明其知曉交易存在權利瑕疵,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關于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陳悅于訴訟期間提交的分割協議,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之嫌,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
(二)各方責任界定
陳輝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約定,陳輝負有協助趙峰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義務。其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并索要額外費用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之規定,陳輝應向趙峰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 。
甲公司協助義務:甲公司作為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及初始登記義務人,雖無法直接為趙峰辦理產權登記,但依據相關政策及合同相對性原則,應按規定將房屋產權先行登記至陳輝名下,為后續產權轉移登記創造條件 。
陳悅主張的不成立性:陳悅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權益在房屋買賣時已受到侵害,且長期未行使權利,其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
(三)法律依據闡釋
合同履行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遵循誠信原則履行協助等附隨義務。陳輝拒不協助辦理過戶的行為,明顯違反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
損失賠償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違約方賠償損失范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且合理的律師費支出屬于可預見的損失范疇,應由違約方承擔;
善意取得制度適用:趙峰在交易中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其物權期待權應優先于陳悅的共有權主張,從而保障交易安全與市場秩序 。
三、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甲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將一號房屋產權登記至陳輝名下;陳輝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三日內,協助趙峰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
陳輝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趙峰賠償律師費損失 5 萬元;
駁回趙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防范建議
強化產權盡職調查:在不動產交易前,應通過不動產登記機構、拆遷安置主管部門等官方渠道,全面核查房屋產權性質、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是否屬于限制交易范圍等關鍵信息;
完善合同條款設計: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產權登記辦理的時間節點、違約責任、費用承擔方式等內容,特別針對可能出現的共有權人、政策限制等風險,設置相應的保障條款;
注重證據留存管理:妥善保存購房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產權文件等證據材料,為后續可能發生的糾紛處理提供充分的事實依據 。
(二)賣房者合規經營指引
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誠信地履行協助過戶等義務,不得借故拖延或額外索取費用,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明晰產權共有狀況:涉及共有房產交易時,務必取得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確保交易行為合法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
(三)第三人權利救濟要點
及時行使權利主張:發現自身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時,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積極主張權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喪失勝訴權;
提供有效證據支撐:主張權利時需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以證明其對房屋享有合法權益,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不動產交易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與權利變動,無論是交易主體還是利害關系人,均應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若您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的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