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某
“55萬元款項已全部收到,感謝法官不遠千里到天津調解!”
近日,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被告閆某某向南漳法院民二庭法官羅學斌致電,表示法官的耐心調解充分考慮了被告作為家屬的實際難處,讓其真切感受到司法為民的誠意。而原告南漳某公司也向南漳法院寄出了感謝信,對承辦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表現出的專業素養、人性化工作方式和始終保持中立、耐心的態度表示感謝,并強調此次調解既維護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也讓公司體會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有溫度的社會平衡器。
事情還要從一起因新就業形態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說起。原告南漳某公司與被告夏某、閆某某因二人之子閆某生前是否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產生爭議,遂訴至法院。原告稱,南漳某公司與被告之子閆某簽訂的是《承攬服務合同》,閆某可自主決定工作時間與服務量,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而被告則表示,閆某經原告招聘入職,需在APP上打卡考勤,按月領取工資,接受原告各項工作管理,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用工關系。雙方各執一詞,矛盾尖銳,加之閆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更讓這場糾紛蒙上一層沉重的陰影。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羅學斌深知,簡單判決不僅難以實質性化解矛盾,還可能引發雙方進一步對抗。為尋求最優解決方案,法官仔細梳理案件證據,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充分了解訴求,最終決定遠赴天津,到被告當事人所在地進行調解工作。在調解過程中,羅學斌一方面向原告南漳某公司詳細闡釋新就業形態下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標準,分析本案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耐心安撫被告情緒,告知其法律維權的合理途徑與預期結果。
同時,羅學斌組織雙方從現實情況出發,圍繞賠償金額、勞動關系認定等核心問題進行協商,對南漳某公司進行釋法析理,闡明利害關系,站在當事人角度提出最佳調解方案,平衡企業與被告方利益。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司法主動作為不僅是糾紛解決的手段,更是平衡勞動者權益保護與企業發展的“調節器”。承辦法官在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化解中,通過將法律的剛性與調解的柔性相結合,既能讓群眾感受到司法溫度,也能為新就業形態健康發展注入法治動能。
今后,襄陽兩級法院將以司法為民的初心與公正司法的擔當,在新就業形態發展浪潮中持續發揮“減壓閥”與“護航者”作用,讓勞動者在靈活就業中感受權益保障的溫度,讓企業在規范經營中增強法治賦能的信心,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與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堅實司法保障。
來源:南漳法院王逸聰
審核: 王洪
終審:呂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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