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開庭傳票后
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會如何處理
案情回顧
原告陳某與被告徐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了一個兒子。結婚初期,雙方感情尚可,但自從生育兒子后,雙方時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婚生子由徐某撫養。
案件立案后,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解,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無果,故確定開庭。開庭前,原被告雙方遲遲未能到庭,法官分別與二人進行電話聯系。被告徐某稱其不同意離婚,不會到庭參加訴訟。原告陳某稱其父親一直在做她的思想工作,勸她不要離婚,她自己也認為離婚可能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故不要求離婚了,也不到庭。
法院處理
承辦法官在電話里告知原告陳某,依照法律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陳某表示,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該案遂按撤訴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參加訴訟的不同情形
該如何處理
一、原告不到庭
1.若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則視為放棄自身訴訟權利,法院可據此裁定按撤訴處理,并不予退還預交的訴訟費。此外,由于案件未經實體處理,原告仍可就同一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未到庭,但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已按時到庭的,不宜按撤訴處理,但離婚案件除外。離婚案件屬于較特殊的身份關系案件,待證事實為“感情確已破裂”,而對于具體的生活事實,訴訟代理人通常不能同當事人一樣進行陳述、辯論和說明。相反,當事人本人出庭更有利于查明是否具備離婚條件。此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應當進行調解,當事人本人到庭將利于達成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被告不到庭
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則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等各項訴訟權利,法院可以根據現有的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三、必須到庭的當事人不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官提醒
在民事訴訟中
各方當事人均應
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
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
人民法院會根據不同情形
作出相應處理
來源 : 廬山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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