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開車撞人造成的損失,離婚后妻子要共同承擔嗎?婚姻期間因夫妻一方對外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介紹個發生在北京的案子。蔡某與史某于2017年9月登記結婚,2017年11月蔡某開車上班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給劉某造成損害。劉某起訴,法院于2018年12月判決蔡某賠償52000元。在這期間蔡某和史某進行離婚訴訟,并于2019年3月由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離婚后就交通事故產生的52000元賠償款承擔問題兩人發生糾紛,蔡某主張這是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起訴史某要求共同承擔。史某表示這是蔡某個人開車發生的事故和自己無關,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大家認為,婚姻期間一方開車發生事故造成他人的損失,配偶有義務承擔嗎?可以把觀點發在評論區。
一審的海淀法院認為,首先,這個債務的形成沒有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其次,蔡某駕車發生事故產生的債務,也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
蔡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致他人損失產生的債務,應該是個人債務。但是,如果這個侵權行為是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產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則應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本案蔡某在婚姻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為屬于家庭勞動的一部分,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因此產生的債務應該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史某承擔一半即26000元。
關于婚姻期間的侵權之債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司法實踐中的不同法院和法官的審判邏輯也不一樣。本案一審和二審的結果就完全不同。我個人贊同二審的判決邏輯,在判斷這種侵權之債時,先看侵權行為有沒有夫妻合意,有合意的認定共同債務應該沒有爭議。在沒有共同合意的情況下,則要看侵權行為的基礎是否是為共同家庭生活所為,或者該行為產生的利益是否歸于家庭,是則屬于共同債務,不是則是個人債務。大家有什么想法?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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