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事聚餐后
金先生在回家途中
因酒精中毒引起的凍傷去世
當晚和他一同飲酒的4位同事
對此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近日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
一起涉飲酒人死亡的案件
2024年1月的一天晚上,金先生與四名同事結束了一天的工作相約去某燒烤店聚餐。期間,他與同事一起飲用了一瓶自帶且已開封的52度白酒。深夜,他們結束聚餐準備離開,一名同事見金先生身著單薄西裝,便將一件薄棉夾克交給他讓其穿上。隨后,金先生自行打了一輛網約車回家。
次日清晨,鄰居發現倒地的金先生并報警,可惜為時已晚。金先生送醫后因醫治無效去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他的直接死亡原因為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凍傷。
金先生的親屬認為,四名同事作為聚餐的共同組織者、飲酒的參與者,應對金先生過量飲酒的行為進行勸阻并且負有看顧、照護的注意義務,但四人并未盡到相關義務,對金先生的死亡后果負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普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聚餐屬于同事間正常交往過程中發生的一次聚餐,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四被告在聚餐飲酒的過程中對金先生存在強迫飲酒、勸酒等不當行為。根據監控,聚餐結束后金先生離開餐廳時能自行獨立行走,未表現出明顯的異常狀態,且其中一名被告還向他提供了一件外套,四被告已經盡到相應的照顧、幫助義務,之后發生的不幸非四被告所能預料。而且,金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審慎管理自身事務,對飲酒可能會對身體造成的危害也應當明知。
最終,普陀法院判決駁回了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家屬提起上訴,因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因聚餐時過量飲酒死亡引發的矛盾糾紛近年來不在少數,那么,如何判斷同飲者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普陀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陳瑩表示,一般而言,飲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自身的身體情況和酒量,對于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有預見能力,如果飲酒者在飲酒過程中對于放縱自身飲酒具有較高程度的過錯,則其應當認定飲酒者自身存在過錯。
“共同飲酒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則需要考量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違反合理的照護義務、是否對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等因素。”陳瑩說,由于飲酒特別是大量飲酒勢必會降低人的判斷力和控制力,增加危險行為和自身疾病發生的概率,因此共同飲酒人之間對彼此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比如提醒、勸告同飲者適量飲酒、對于已經醉酒的同飲者進行適當的照顧、護送和救助。如果共同飲酒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可能需要對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應當是合理適當的,為避免對正常的社會交往造成影響,相關注意義務應當以普通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為限,并以合理、適當為衡量標準,不宜對共同飲酒人設定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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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閑樂
微信編輯:佳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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