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發布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平邑縣秦某因退保一事與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未達成一致意見,于是秦某一紙訴狀將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定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退還秦某保險費25486元。
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辯稱,2019年8月2日,秦某為兒子孫某投保泰康惠健康重大疾病保險,保單號為9289****;保單承保后,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通過95522對秦某進行回訪,秦某對投保及保險合同相關事實再次予以確認。秦某名下保單已交納6年保費,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一直按照保險合同條款履行。現秦某稱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要求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將9289****保單全額退費,為切實維護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決確認案涉保單號9289****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秦某辯稱,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誘導消費,虛假宣傳,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孫某同意,應為無效。
經山東浩德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合同中孫某智的簽名確非本人書寫。
案經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最后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本案中,秦某為兒子孫某投保“惠健康”,投保時孫某系成年人,該保險未經孫某同意并認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基于合同所取得的財產25486元應當返還。案件受理費50元,由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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