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監管部門持續發力,多家消費金融公司和銀行因各類違規行為收到罰單,這不僅彰顯了監管機構整治金融市場秩序、強化合規經營的決心,也為整個金融行業敲響了警鐘。
消費金融公司:罰單頻出,合規短板凸顯
6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分行公布今年首張罰單,廈門金美信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金美信消金”)因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被處罰款82萬元,作出處罰的日期是2025年6月11日。
(圖源:央行廈門市分行官網)
企查查顯示,“金美信消金”成立于2018年10月10日,是全國第23家獲批開業的消費金融公司。目前公司注冊資本為 5 億元人民幣,尚未達到《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注冊資本不低于 10 億元”,“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
早在2021年10月,金美信消金曾因「信貸管理制度機制存在缺陷、貸款管理不盡職導致部分貸款資金被挪用」,被銀保監會廈門銀保監局處以290萬元罰款;相關負責人陳啟桐被給予警告。
日前,“金美信消金”在其官方 APP 公布了截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的第三方合作機構名單。名單顯示,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包括 41 家引流機構、12 家擔保機構和 5 家催收機構。除了美團、360數科、樂信、馬上消費金融、極融等在內的頭部互聯網平臺外,其合作機構主要是業內中部和腰部平臺。
(圖源:央行湖北省分行官網)
近日,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顯示,湖北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湖北消金”)因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相關管理規定,被罰款72.7萬元。時任“湖北消金”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姜某、時任“湖北消金”營運科技中心(現營運管理部)總經理戴某曉二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責任,分別被罰款7.2萬元和4.2萬元。
除上述金美信消金、湖北消金外,回顧過往,已有多家消金公司曾因征信管理問題被處罰。
其中,內蒙古蒙商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蒙商消金”)因“個人不良信息報送前未履行告知義務、未按規定處理異議”被罰款 83 萬元;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簡稱“中郵消金”)因“違反征信異議處理規定”被罰款78萬元;哈爾濱哈銀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哈銀消金”)因違反征信管理相關規定,被罰款58萬元,晉商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晉商消金)等多家機構也因征信管理問題被處罰。值得一提的是,晉商消金還曾因提交有侮辱性字眼的征信報告,上過熱搜,并引起監管機構的注意。
從罰單看,信用信息報送不充分、異議處理不當,違規查詢及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等方面都是消費金融機構容易觸發的“合規雷區”。
此外,2025年5月3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北京陽光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陽光消金”)因多項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140萬元罰款。被罰原因具體包括:“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貸后管理有效性不足;合作機構管理不到位”等。
有媒體分析認為,從處罰事由來看“陽光消金”多項違規事由涉及與助貸公司等機構的合作業務。其中“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直指貸前環節存在問題;“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直接觸及貸中風控核心環節等問題。
今年3月28日晚,重慶金融監管局官網顯示,重慶螞蟻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即螞蟻消費金融),因存在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等違規問題,被罰款140萬元,是本年度消費金融行業首張超百萬元罰單。
更早之前,中信消費金融、興業消費金融、中銀消費金融因合作機構模式存在不足、對合作機構管理未盡職而在2024年被監管開出大額罰單。其中,2024年2月25日,中銀消費金融因存在投訴管理不到位、合作機構管理失職及催收行為不當等三項違法違規事實,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處以 90 萬元罰款。
從各類罰單反映的問題來看,消費金融公司的違規行為主要集中在合作機構管理、貸前貸后管理、征信信息管理、公司治理及催收等方面。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強化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管理。然而,部分公司為追求業務擴張,忽視合規管理,在合作機構選擇、業務流程把控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上未能盡責。
多款銀行 App 應用違規收集信息
6月16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發布關于 App 侵害用戶權益問題的通報(2025年第二批),被通報的83款 App 中,含6款銀行 App,涉及1家城商行、5家村鎮銀行。
通報原因都與違規收集個人信息有關。其中,滄州銀行App、玉田大商村鎮銀行App均涉及“違規收集個人信息”“App強制、頻繁、過度索取權限”。唐縣匯澤村鎮銀行、香河益民村鎮銀行、寬城融興村鎮銀行、沙河襄通村鎮銀行涉及“違規收集個人信息”。
6月18日,經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檢測,2025 年 5 月 23 日至 6 月 11 日期間,發現 64 款移動應用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況,其中包括龍江銀行、烏海銀行、海峽銀行的移動應用。
龍江銀行 App存在隱私政策未逐一列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問題,還未向用戶提供撤回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途徑、方式等;海峽銀行、烏海銀行的應用在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時,未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相關信息,也未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此外,烏海銀行移動應用還存在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及注銷用戶賬號功能等問題。
3月28日,山西沁水農村商業銀行因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被罰款人民幣25萬元。同時,該行多名相關責任人也因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被罰款。
據《21世紀經濟報道》2025 年4月報道,“央行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今年一季度開出360張罰單,同比增加50%,合計罰沒金額1.86億元,同比增加121.42%。重點處罰違反反洗錢法、違反賬戶管理規定、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違規等。”
另外,據公開信息不完全統計,近期還有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旗下“星展銀行”APP(上海通管局 6月 5日通報)因“違規收集個人信息”被通報、廈門銀行企業銀行 App(根據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 5 月 28 日通報) 等多家銀行 App 因用戶隱私告知、個人信息共享等多個環節存在違規情況被通報。截至發稿前,暫未明確提及是否有后續處罰。
監管部門對銀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高度關注,銀行一旦出現違規收集、使用、泄露個人信息等行為,也會受到嚴厲處罰。
當前,針對消費金融公司與銀行 App 的信息采集亂象,監管部門“雙罰制”(機構 + 責任人)的處罰邏輯,已清晰傳遞信號:金融機構需從“被動整改”轉向“主動合規”,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商業模式核心。
而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深化落地,行業需在技術層面、機制層面、意識層面加速調整。眾多罰單不僅是監管力度的體現,更是金融機構重塑合規文化的契機。唯有將合規基因融入商業模式,才能在監管趨嚴與技術變革的雙重挑戰中行穩致遠。
本文綜合自《國際金融報》、《21世紀經濟報道》、《新京報貝殼財經》、《北京商報》等媒體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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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金圈
作者:歡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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