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公共設施管理中的安全隱患,該誰負責?近日,記者從成都雙流法院獲悉了一起“窨井傷人案”。
2022年某日傍晚,年過七旬的陳某某在步行時不慎掉入步道一旁的窨井內,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并產生醫療費用6萬余元。經司法鑒定,其多處受傷部位的傷殘等級分別為九級、十級。
案涉窖井系某建設公司建設公共道路時所修建,后某置業公司取得案涉窨井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某城市運營公司對該段排水管線等市政系統有管理維護職能。
該窨井位于置業公司地塊內,凸出部分離地面約10余厘米,與硬化的人行道最近一側約50厘米的距離。事發時,該窨井無井蓋覆蓋,位于地塊內的井口上方一半有綠植式圍擋穿過,靠近人行道的另一半則暴露在外。上述圍擋由置業公司搭建。
后因各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陳某某于2024年3月將上述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人身損害損失共計15萬余元。
雙流法院審理認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案涉窨井已于2019年1月20日驗收合格,窨井所在土地使用權于2019年11月29日移交給某置業公司。庭審中,某置業公司也認可案涉窨井位于其土地紅線范圍內,因此案涉窨井隨土地一并移交給某置業公司。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案涉窨井屬于某置業公司所有,某置業公司應當被認定為管理人,其應當承擔管理責任。
某城市運營公司雖有義務對公益性質的管線項目進行維護,但案涉窨井已交由某置業公司,故不屬于公益管線范疇,該公司無管理義務。
陳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正常步行的情況下離案涉窨井有一米左右距離,且事發時為夏季傍晚,光線明亮。在光線充足、路況可見的條件下未充分注意避讓,自身亦存在過失。
綜合考慮周圍環境情況、窨井自身性狀等因素,雙流法院判決陳某某自身承擔60%的責任比例;某置業公司承擔40%的責任比例,需向陳某某支付損失賠償費用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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