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金佳婚姻律師:離婚時,可以直接分公司資產嗎?全職太太的困境與出路
公司賬上的錢不等于夫妻口袋里的錢,離婚時要求直接分割公司資產?法院判決揭示殘酷現實:公司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之間存在一道法律鴻溝。
李女士做了十年全職太太,丈夫王先生經營著一家蒸蒸日上的科技公司。當婚姻走到盡頭,她驚訝地發現:盡管公司賬上躺著數百萬元資金,她卻無權直接分割一分錢。“公司資產≠夫妻財產”這一法律原則,讓無數像李女士這樣的非經營方配偶陷入困境。
01 血淋淋的案例,全職太太的困惑
李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她婚后放棄事業全心照顧家庭,丈夫則與朋友合伙創辦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離婚時,除了房產和存款,她認為公司賬上的資金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然而律師的答復讓她心涼:公司資金屬于公司法人財產,非股東無權直接分割。更殘酷的是,即使丈夫同意轉讓股權給她,也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放棄優先購買權。
同樣,在北京的一起離婚案件中,張先生和吳女士共同經營的“夫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吳女士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利潤1690余萬元。法院卻明確判決:公司利潤未經法定分配程序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02 法律紅線,為什么不能直接分割公司資產?
公司資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之間存在根本性區別,這是由《公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
? 公司獨立法人地位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股東出資后,該財產即脫離股東個人成為公司財產。
? 財產混同≠人格否認
即使存在公司財產與家庭財產混同的情況,也不必然導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京03民再26號案中明確:財產混同僅符合法人格形骸化要件之一,不構成人格否認。
? 利潤分配的法定程序
公司利潤分配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前,公司利潤屬于公司法人財產范疇,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金佳律師提示:許多企業家配偶誤以為“夫妻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家錢袋,這種認知可能導致重大法律風險。公司財務必須與家庭財務嚴格隔離,否則不僅離婚時難以分割,還可能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03 股權分割的三條現實路徑
雖然不能直接分割公司資產,但作為公司股東的配偶方仍可通過以下方式實現權益:
路徑一:股權轉讓(協商一致)
當夫妻就股權分割達成一致時,需遵循《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程序:
- 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
- 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
- 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福建省漳平市法院(2022)閩0881民初945號案中,法院正是依據此原則確認了黎某的股東資格。
路徑二:折價補償(協商不成)
當夫妻無法就股權分割達成一致時,法院通常采取折價補償方式:
- 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
- 由持股方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
- 補償金額一般為股權價值的50%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796號案中明確:為保證公司人合性,應優先采用折價補償方式。
路徑三:強制清算(極端情況)
當雙方均不愿繼續經營時:
- 對公司進行清算
- 清償債務后分割剩余財產
- 安徽省蕭縣法院(2021)皖1322民初7186號案中,因雙方無法就經營狀況達成一致,法院最終按原始投資額進行分割。
04 “夫妻公司”的特殊困局
僅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在離婚分割時面臨獨特挑戰:
? 法人人格獨立原則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125號案明確:夫妻公司仍屬有限責任公司,不因股東身份關系轉化為一人公司。
? 股權分割的特殊性
即使公司僅有兩名夫妻股東,股權分割仍需遵守《公司法》程序:
- 一方退出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 雙方繼續持股需調整股權比例
- 雙方都不愿經營則需解散清算
? 實踐爭議
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公司”性質存在分歧:
觀點一:應否定法人人格,恢復為私營企業性質后再分割
觀點二:尊重公司獨立人格,嚴格按《公司法》分割股權
目前主流司法實踐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05 看不見的障礙,股權價值確定難題
股權分割的最大難點在于價值確定:
? 評估障礙
持股方或公司不配合評估時,法院可綜合考量:
- 公司財務報表
- 行業平均利潤率
- 初始出資額及經營年限
上海市松江區法院盧李霞法官指出,此時法院可能參考“非持股方主張的股權價值或出資金額”進行認定。
? 惡意轉移風險
實踐中常見持股方通過關聯交易、虛假債務等手段轉移公司資產。大興法院2025年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在分居期間向親屬大額轉賬,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
? 信息不對稱
非經營方往往無法掌握公司真實財務狀況。此時可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金佳律師提示:非經營方配偶應在婚姻危機初期就啟動財產保全措施,包括:申請法院調取銀行流水、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對股權價值進行訴前評估。拖延可能導致關鍵證據滅失。
06 實務指南,如何有效保護權益
結合司法實踐,為不同身份的當事人提供針對性建議:
? 企業家一方
- 婚前股權應單獨開立賬戶保管分紅
- 婚后新增投資建議簽訂書面財產協議
- 公司重大決策避免使用個人賬戶收付款
? 非經營方配偶
- 關注公司分紅決議等關鍵文件
- 保存家庭日常生活開支記錄
- 要求定期獲取公司財務報表副本
? 共同經營型夫妻
- 明確各自股東身份及持股比例
- 通過公司章程約定退出機制
- 建立規范的財務隔離制度
? 律師調查取證要點
當非股東配偶需要證明股權價值時,可申請調取:
- 公司銀行賬戶流水
- 納稅申報記錄
- 重大合同履行情況
- 資產評估報告
- 融資協議等關鍵文件
公司資產與夫妻財產之間的法律邊界,讓多少離婚當事人陷入困境?當婚姻走向終結,曾經共同打拼的事業何去何從?
高級資深婚姻專業金佳律師,執業近20年,九三學社社員張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學社社法委委員,碩士研究生學歷,現為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8年獲評上海市寶山區首屆優秀青年律師暨十佳業務骨干,女律聯反家暴法宣傳員,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同志作重點批示采納。聯系電話:189162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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