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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房款、入住多年,房產證卻遲遲辦不下來,問題究竟出在哪?這起真實案例中,開發商與購房者各執一詞,核心矛盾直指購房資質與合同約定。專業律師將從法律角度深度剖析,為您理清維權關鍵。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購房經過
原告陳明向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甲公司立即協助辦理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所有權證;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陳明稱,2012 年 7 月 2 日,其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合同簽訂后依約支付 3558600 元房款,甲公司也交付了房屋 。但時隔多年,甲公司始終未協助辦理房產證,為維護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甲公司(曾用名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認可未辦證事實,但提出三點抗辯:
購房資質問題:陳明目前不具備北京市商品房購房資質,因政策要求非京籍購房需提供五年個稅或社保記錄,導致無法完成網簽手續 。
合同風險約定: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明確載明 “因抵押狀態無法過戶網簽,待可網簽時更換合同”,陳明簽約時已知曉房屋存在抵押,且應預見政策變更風險,公司無過錯 。
費用承擔爭議:主張訴訟費應由陳明承擔,且陳明需繳納公共維修基金 。同時表示,房屋抵押已于 2021 年 7 月解除,具備辦理過戶條件,但因陳明資質不符未能推進。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與付款:2012 年 7 月 2 日,雙方簽訂購房合同,約定房屋價款 3558600 元;7 月 5 日,陳明付清全款;2016 年 4 月 29 日,甲公司開具房款發票 。
抵押與解押:2013 年 7 月,甲公司將一號房屋抵押給北京銀行,債務履行期至 2021 年 7 月 18 日,該抵押已于 2021 年 7 月解除 。
房產證現狀:陳明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甲公司開發手續齊全,但因陳明資質問題未完成網簽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甲公司能否以陳明無購房資質為由拒絕協助辦證?
本案訴訟費應由誰承擔?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與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陳明已履行付款義務,甲公司作為出賣人,協助辦理產權證是其法定義務 。購房資質政策屬行政管理規范,不影響合同效力,且合同未將資質作為辦證前提,甲公司以此抗辯缺乏法律依據。
風險約定與責任劃分:合同雖約定抵押期間無法網簽,但未明確將政策變化導致的資質問題作為免責事由 。甲公司作為專業開發商,應預見政策調整風險,且未舉證曾提醒陳明關注資質變動,故其主張免責難以成立 。
訴訟費判定依據:訴訟費通常由敗訴方承擔 。甲公司未依約協助辦證構成違約,法院可根據過錯程度、訴訟結果等因素,判定其承擔訴訟費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陳明辦理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交易風險防范
資質動態核查:非本地戶籍購房者,簽約前需確認當前購房資質,并定期關注政策變化 。可通過住建部門官網或政務服務平臺查詢,避免因資質失效影響后續辦證。
合同條款細化:簽訂購房合同時,明確約定辦證期限、違約責任及政策變動處理方式 。如添加 “因政策調整導致資質不符,雙方協商解決” 等條款,降低風險。
(二)產權糾紛應對策略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開發商拖延辦證,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后及時發函催告,留存證據 。協商無果時,盡快提起訴訟,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區分行政與民事責任:購房資質屬行政管理范疇,不直接否定民事合同效力 。若開發商以資質為由拒絕履約,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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