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科技網訊,在新三板掛牌的環衛企業新安潔智能環境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潔,831370)6月25日發布公告,披露了公司起訴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辦事處拖欠近2300萬元環衛服務費一案的最新進展。
據悉,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6月19日做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永城市崇法寺街道辦事處支付原告服務費1064余萬元,并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新安潔不服此判決,將依法提起上訴!
原告:
被告拒簽合同,并拖欠服務費
本案原告為新安潔,第二原告為河南新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新永公司),被告為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辦事處(原永城市城關鎮人民政府,下稱崇法寺街道)。
新永公司系新安潔在河南省永城市設立的項目公司,新安潔持有新永公司51%股權,永城市國投土地資源開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新永公司49%股權。
2019年3月,崇法寺街道與新永公司簽訂《城關鎮城鄉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運一體化服務協議》,約定由新永公司為崇法寺街道提供轄區全域保潔服務,試運營期限為1年,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服務費用為1,100.00萬元/年。協議期限屆滿后,新永公司繼續為崇法寺街道提供保潔服務,直至崇法寺街道公開招標定標之日。
崇法寺街道于2020年5月對“永城市城關鎮人民政府全域保潔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新安潔參與招標并中標。2020年7月7日,崇法寺街道及永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科向新安潔發出《中標通知書》,確認新安潔為該項目中標人,中標價為1,098.60萬元/年,服務期限為3年。新安潔中標后,立即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將中標項目交給新永公司組織運營團隊完成項目各項內容,但崇法寺街道以主要負責人員在調整需等待、疫情防疫優先處理等各種理由拖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自2020年7月至2023年9月,新永公司與新安潔向崇法寺街道提供該項目全域保潔服務期間,服務質量通過了崇法寺街道的各項檢查,月度考核評分均在95分以上。經統計核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崇法寺街道共產生服務費用49,851,799.98元,陸續支付了26,943,491.00元,欠付22,908,308.98 元。新安潔和新永公司多次發函催促崇法寺街道對賬及支付,直至2023年9月上旬對方回函稱同意簽訂合同,但卻無理要求將服務費降低至45萬元/月。
崇法寺街道的前述違約行為嚴重損害新安潔及新永公司的利益,多次協商無果后,新安潔及新永公司于2023年12月依法訴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保潔服務費22,908,308.98元;
2、請求判令被告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實際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截至2023年12月25日約為1,587,341.28元); 前述兩項請求合計金額為24,495,650.26元。
3、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判由被告承擔。
被告:
新安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雙方服務價款有爭議
對于此次訴訟,被告崇法寺街道辦(答辯人)辯稱,被答辯人新安潔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本案案涉的城鄉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運一體化部分服務系由被答辯人新永公司提供,新永公司作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有限公司,其與答辯人之間的糾紛與被答辯人新安潔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被答辯人新安潔公司雖然于2020年7月中標永城市城關鎮政府全域保潔服務項目,但沒有實際提供服務,雙方也沒有簽訂任何的服務協議,故不具有任何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新永公司在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存在城鄉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運一體化服務合同關系。
三、被答辯人新永公司在2020年3月15日后雖然提供了部分服務,但其與答辯人之間未達成任何形式的合同,雙方針對服務價款、標準等未形成一致意見。就其提供的部分服務答辯人愿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予以確定,也可以通過鑒定或評估的方式予以明確。被答辯人新永公司訴狀陳述的服務費計算方式及數額未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所謂的利息要求沒有任何依據。2019年3月1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新永公司簽訂《城關鎮城鄉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運一體化服務協議》,服務到期后因為價格、疫情及行政區劃調整等。
原因雙方并未簽訂任何新的服務合同。雖然被答辯人新永公司提供了部分的服務,但是服務無論是從服務內容上還是在價格約定上雙方均未形成一致意見。因此被答辯人新永公司所提供服務的價格并不能按照被答辯人方的主張參照之前的《城關鎮城鄉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運一體化服務協議》或中標通知計算,而應當按照實際提供的服務量或通過鑒定予以確定。
四、假設參照之前的《城關鎮城鄉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運一體化服務協議》或中標通知計算服務費,本案在確定服務價款時應考慮以下情形,并對服務價款作相應合法扣減,共6項扣減事項,共計扣減服務費為20,238,862元。
綜上,答辯人認為并未與任何原告之間簽訂任何合同,針對原告新永公司提供的服務,被告方愿意通過協商或者鑒定的方式確定相應的價款,同時,因原告新永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眾多的問題,應當相應扣減服務費用,且由答辯人墊付的費用的利息應當由被答辯人返還給答辯人。請法庭采納答辯人意見,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
欠款總額扣減一半
被告崇法寺街道辦下欠原告新永公司服務費為10,642,168.85元(即欠款總額減去扣減費用后金額:22,908,308.98元-6,614,170.13 元-5,493,000 元-158,970 元)。對于該款,被告崇法寺街道辦應當支付給原告新永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城市崇法寺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新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務費10,642,168.85元;
(二)駁回原告新安潔智能環境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河南新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278.26元,由原告新安潔智能環境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2,908.26元,被告永城市崇法寺街道辦事處負擔71,370 元。
新安潔表示,公司經與代理律師審慎研判,認為一審法院審理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將在法定期限內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依法主張和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對公司及投資者造成損失,并將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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